二、“轻徭薄赋”的政策实质
如上所述,明末清初的连年战乱使社会经济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这基础之上,为了满足王公贵族以及八旗官兵的需要而采行的圈地政策,又使一些地区特别是畿辅地区的经济再度萧条。但在新旧王朝交替之际,统治者不可能不注意到政策的更张,不可能不将传统的藉以笼络人心的“轻徭薄赋”旗帜再度张扬起来,这也就是所谓的“收拾民心,莫过于轻徭薄赋”[36]。对此,在顺治三年(1646年)的上谕中曾作过明确的表白:
国计民生,首重财赋,明季私征滥派,民不聊生,朕救民水火,蠲者蠲,革者革,庶几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而兵火之余,多借口方策无存,增减任意,此皆贪官猾胥,恶害去籍。将朝廷德意,何时下究?明季丛蠹,何时清理?今特遣大学士冯铨前往户部,与公英俄尔岱彻底查核,在京各衙门钱粮数目,原额若干?见今作何收支、销算?在外各直省钱粮,明季加派三项,蠲免若干?见在田土,民间实种若干?应实征、起解、存留若干?在内责成各该管衙门,在外责成抚、按,严核详稽,拟定《赋役全书》,进朕亲览,颁行天下,务期积弊一清,民生永赖,称朕加惠元元至意。[37]
这里的所谓“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显然是以鉴前朝弊政、宣布新朝德政为出发点,并有一些具体的纠偏清查指令,当然是值得注意的。但是,轻徭薄赋政策在清初到底执行到何种程度?却更值得注意。
(一)“轻徭”问题
一般地说,自从明代实行“一条鞭法”之后,赋与役合一,随地亩征收钱粮,“薄赋”也就意味着“轻徭”。但这大多只具有理论意义,征敛赋税与摊派徭役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相同。由于清初战争相继、兵马过往不息,加上河工城防、土木工程,徭役非但不能轻减,滥加差役、派夫,反而成为突出的问题。时人称:“王师屡出,河工告急,派粮料、派梢草,转运数百里之外。其一二仅存之孑遗,困于征输,颠仆道路,憔悴家室者,不知其几何!”[38]顺治八年(1651年)闰二月上谕兵部时曾慨称:
年来四方多故,兵马络绎,差遣繁多,驿递疲困,至今日已极。乃奉差官员全不知地方苦楚,勘合火牌之外,恣意苦索,驿夫不足,派及民夫,骚动里甲,甚而牵连妇女,系累生儒,鞭驿官如罪犯,辱州县等奴隶,以致夫逃马倒、罢市止耕,上误公务,下害小民。[39]
顺治帝在这里已经指出了不按“勘合火牌”,滥征役夫的弊端,从而使本已繁重的徭役征发更趋繁重。同年,户部左侍郎王永吉也谈到,徭役的私派滥征,除了与地方有司不体恤下情有关外,如狼似虎的奉差满汉官员“亦不能辞其责”。王氏具体指出江南的情况:“每船一只,要夫五十名,如到十只,便派夫五百名。若到大差,则派夫一二千名、三四千名不等。关锁空院,伺候三五日,大寒大暑与中途逼打赶牵纤而死者不少。州县所以有民夫之派也。此外有陆路用马匹及水陆带长马者,勒抢草豆,稍不遂意,凌辱职官,吊拷衙役,无可奈何。何怪有司借口加派以殃民哉!职见江都县每年私派柴烛供应银六千两,预备马草银三千九百两,预备料豆(银)六千两,预备米银一千两。起派民夫,通县每月约起夫一千七八百名,一年约起夫二万余名,二城市门面夫犹不与焉。……由此推之江南各府,又推之闽浙、江广各省,其为扰费何可胜算哉。”[40]
顺治中期以后,随着湖广、云贵等地的用兵,“大兵屡出,百姓未获宁息”[41],役夫频差,人民更困于转运之苦。顺治十二年(1655年),五省经略洪承畴称:“湖南贼氛未靖,官兵驻扎宝庆等处,需用米粮豆谷甚多……即令长沙民人解运,乃水路由三塘街小河赴宝庆,计程七百余里,每船一只只可载米十四五石,中有五十三滩,如船遇滩险,即搬米上岸,过滩复载。若晴明二十日可到,倘或贼阻或阴雨及风不顺,必一月始得抵宝庆。又陆运先自长沙水路运至湘乡,自湘乡县陆路到宝庆计程三百余里,皆大山峻险,肩挑背负,一人有力者背米不过四五斗,又雇一人代负食米,往回必十二三日,较之水路更甚……民人安得不逃窜死亡?且驱而为盗!……若不早议苏豁,则皮骨俱尽,必至无民;若不早定转运长法,则粮料中断,必致误兵。”[42]次年,洪氏又叹称:“大兵久露于外,休息无期;民人供亿于内,疲困莫支。”[43]顺治十五年(1658年),江南道监察御史李粹然更形象地描述:“东连燕赵,西接秦川,官兵之往返,差役之来去,络绎如线。因而有行李,有眷属,其车牛之运行也必矣。初则载行李载眷属,多不过一二十辆而止,官兵差役奉旨牌票,皆系王事,孑民竭厥应承……稍不如意,辱有司,笞书役,鞭挞士民,毙牛坏车,无所不至其极。可温可饱有家毋论矣,穷而至于鳏寡孤独,亦不能免此征派。”[44]顺治十六年(1659年),兵科给事中杨雍建又指出“弊政数大端”,其一云:“正赋之外,夫役、匠役有派,河船、马船有派,炮车、铅药、器具有派……此滥派之害。”其二云:“里役不立良法,但轮流值月,上官交际,军旅供应,皆于是乎取之,一遇值月,遂至倾家,此里役无定例之害。”其三云:“用夫不据勘合火牌,凡往来馈送、土木工作,皆妄滥差役。甚有抑勒折价,此处即折,彼处仍复取夫,在在流毒,此用夫无限数之害。”[45]正所谓是:“陆有供应夫马之扰,水有轮派水手之累,寥寥孑遗,兽奔鸟散。”[46]关于此,在清初的有关诗词中也多有描述,可参看。[47]
清初的差役派夫之频之烈,通过上揭史料已可略见,这里当然谈不上徭役的轻减。不惟如此,清初对征发的夫役,又往往不给雇价,即使给少许雇价以资糊口,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势下,兵饷军费尚应接不暇,不得不让地方“设处”,即所谓:“搬运、车牛、人工之费,均有州县设处。”[48]这种“设处”当然也是取自民间,也是私征滥派,所以连顺治帝也承认:“运送脚价及各项器用,所费不赀,悉系民间购办,最为苦累。”[49]而且,令地方官设处的雇价、水脚,又因为各种情由成为画饼,一如湖广总督祖泽远所说:“前者湖南各属因用过水脚无抵,喋喋请扰,至今尚未结案。今复不加详议,恐运费仍无凑处。……湖南未靖,师旅繁兴,粮糈一项最为吃紧,缘永、宝、辰、常、沅、靖一带,水路俱多险阻,不特措办维艰,而解运更为不易也。职每鳃鳃虑之,节据州县申详,皆以解役苦累为词,亟思补救,殊无良策。”[50]
要之,顺治年间处于一种特殊的兵荒马乱时期,徭役的征发是普遍性的,所谓的“轻徭”根本无从谈起。非但如此,由于满族官兵以及奉差官员的蛮横,被派贫民的性命有同蝼蚁,即使是州县官以及一般官吏士绅也难免蒙辱,所以上揭史料有“鞭驿官如罪犯,辱州县等奴隶”,“辱有司,笞书役,鞭挞士民”等语。这里,既有征夫派役的刻不容缓,又反映出满族官兵以胜利者的姿态对被统治族人民的任意欺凌。
(二)“薄赋”问题
相较于“轻徭”的无声无息、毫无实迹,“薄赋”政策可谓是政令屡下,大张旗鼓了。
在田赋征收中废除明末的“三饷”加派,最为引人注目,据《清世祖实录》记载,最早的一次有关诏令是顺治元年(1644年)七月以摄政王多尔衮的名义(时顺治帝尚未到北京)发布的,其文曰:
前朝弊政,厉民最甚者,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复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远者二十余年,近者十余年,天下嗷嗷,朝不及夕。更有召买粮料,名为当官平市,实则计亩加征。……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各该抚、按即行所属各道府州县、军卫衙门,大张榜示,晓谕通知。如有官吏朦胧混征暗派者,察实纠参,必杀无赦。[51]
这次轻徭薄赋谕旨的重点,是在于革除招致民怨沸腾的明末“三饷”加派,也就是所谓的“我朝革命,首除三饷,与民休息”[52]。同年十月,顺治帝在北京登基后,颁即位诏于天下,又重申了上述政策:
地亩钱粮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自顺治元年五月初一日起,按亩征解,凡加派辽饷、新饷、练饷、召买等项,悉行蠲免。其大兵经过地方,仍免正粮一半,归顺地方,不系大兵经过者,免三分之一。[53]
此后,每当清军收复一地,即有类似的谕旨颁发。我们称之为“类似”,是因其并非完全相同,为了展示类似谕旨的频颁以及后文的分析,特将有关谕旨排列于下:
顺治二年(1645年)四月,颁恩诏于陕西等处:
陕西通省地亩钱粮,自顺治二年正月为始,止征正额,凡加派辽饷、新饷、练饷、召买等项,悉行蠲免。其大兵经过地方,仍免正粮一半,归顺地方,不系大兵经过者,三分免一。[54]
顺治二年(1645年)六月,以南京平定,颁诏:
河南、江北、江南等处人丁地亩钱粮及关津税银,各运司盐课,自顺治二年六月初一日起,照前朝会计录原额征解。官吏加耗、重收或分外科敛者,治以重罪。凡各派辽饷、剿饷、练饷、召买等项,永行蠲免。即正额钱粮以前拖欠在民者,亦尽行蠲免。[55]
顺治四年(1647年)二月,以浙江、福建平定,颁诏:
浙江、福建人丁地亩钱粮,并卫所屯粮,除浙江杭、嘉、湖三府业经该总督题准照平南恩诏开征,今浙东八府并福建全省,俱自顺治四年正月初一日起,俱照前朝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天启、崇祯时加派,尽行蠲免。[56]
顺治四年(1647年)七月,以广东平定,颁诏:
广东人丁地亩本折钱粮,并卫所屯粮,俱自顺治四年正月初一日起,通照前朝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天启、崇祯年间加派,尽行蠲免。[57]
终顺治一朝,有关废除明末加派的谕旨达十余次,足见清廷对此一问题的重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明末的加征有所减免,因之,被视为是恢复社会经济的最为重要的措施。[58]但是,究其实际执行情况,有几个问题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受清初赋役制度的混乱以及财政困难、军需紧急的双向制约,所谓废除明末的加征,在许多情况下只具有安抚的性质,有关谕令形同虚文,私征暗派十分严重。顺治元年(1644年),监察御使卫周胤曾说:“上有加派之严禁,而下有暗派之弊端”;“上有蠲免之深仁,而下无奉蠲之实事。”[59]顺治二年(1645年),兵科给事中李运长曾指出:“明季度支百出,正供之外乃有辽、练、剿饷种种加派。……我皇上子惠遗黎,恩诏蠲免。……今乃泽未下究,弊端渐复。窃闻省直州县易剿、练等税为草豆等名色,加征如故。询诸外来士民,大抵皆然,非止一处。”[60]前揭顺治三年(1646年)“轻徭薄赋谕”亦承认“朕救民水火,蠲者蠲,革者革,庶几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而兵火之余,多借口方策无存,增减任意”,朝廷的“德意”无法下究,明季的“丛蠹”也难以清理。顺治八年(1651年),刑科给事中魏象枢奏称:“有司派征钱粮,皆假吏胥里书之手,或蒙弊不知,或通同作弊,朝廷虽有浩荡之恩,而小民终未免剥削之苦。”[61]顺治十八年(1661年),户科给事中彭之风题称:“百姓每地一亩额银若干如数征收,何难输纳。所难者贪婪官吏,正额之外,复有私派,正饷之内,复有加耗。即如兵马经过,借口急需,因公滥派者,不待言已。……应纳之正粮有限,上下之烦费无穷,民力几何,堪此重困乎。”[62]这也就是大学士张玉书所说的“方今民穷财尽,多因有司私派”[63]。终顺治一朝的私征暗派显然十分严重,在这种背景之下的废除加征也就打了许多折扣。
第二,在顺治元年(1644年)曾经谕令废止的“三饷”之一的“辽饷”,不久又重新开征。辽饷的重新开征,是借口辽饷系万历旧例,而清初的钱粮征收又是依照“万历则例”,如江西巡抚朱延庆所云:“案查明季万历四十八年间,江西布政司奉文每田一亩加派辽饷银九厘,共该银三十六万一千三十六两一钱四分四厘,至崇祯年间又加练、新二饷。……至顺治三年归附之后,据布政司通行造册奏报,谓此三饷俱在蠲免之例矣。后奉部文通行直省内开:派征钱粮照万历年间则例,其天启、崇祯年加增尽行蠲免。盖以前项辽饷在万历年间加派,故复照旧派征耳。”[64]朱延庆所说的“后奉部文”,即是指上揭顺治四年(1647年)二月和七月之诏称的:“俱照前朝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天启、崇祯时加派尽行蠲免。”只是清代为避“辽饷”之恶名,一般改称“九厘银”、“九厘饷”或“九厘地亩”[65]。
至于九厘银(辽饷)重新开征的时间,笔者在拙著《清代军费研究》中指明是顺治四年(1647年),陈支平在《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中判定为顺治三年(1646年),根据是《清史稿·食货志》和《石渠余纪·纪赋册粮票》中的两条间接史料,所言亦有据。[66]另外,笔者所查档案中亦有一条材料与此相符,即户部尚书巴哈纳题称的:“该臣等看得,万历年间加增九厘,已于三年奉旨派征。今江西抚、按二臣以地方久罹兵荒,方脱汤火,百姓穷苦,输纳惟艰,请免六年以前加增银两,似应允从,以昭朝廷轸恤之仁。七年以后照例征解可也。”皇父摄政王旨:“依议。”[67]但仅发现此一条材料,大多数记载,则是顺治四年(1647年)开始。上揭朱延庆题本亦称:“臣查顺治四年间江西虽曾派征,然而有充兵饷,有系民欠,未及分晰销算。”再如户部尚书车克题称:“明季末年加增辽饷一项,元年已奉诏免,顺四年复奉(诏)仍征之。”[68]地方志中的记载亦然,如《溧水县志》:“清朝鼎兴,至顺治四年,因而复征如故,改为九厘地亩。”[69]又如《苏州府志》:“(顺治)四年复征九厘地亩银。”[70]《青浦县志》:“顺治四年复征九厘地亩银。”[71]《苏松历代财赋考》亦云:“所谓九厘地亩,止苏州一府已加增三万三千六百六十三两六钱有零,忧为初年之所未有。此项顺治二年除之,顺治四年重复征之。”[72]最大的可能当是顺治三年奉旨派征,顺治四年开征。当然,由于清初许多地区还处在战乱之中,九厘银的开征也随之推迟,如江西省在顺治四年(1647年)虽奉开征之令,但征收无几,复遭金声恒叛乱,又奉旨免征,规定“七年以后照例征解”[73]。如湖广,亦“应楚地反侧未靖,尚未开征”,直至顺治九年(1652年),始“令藩司飞檄各属,每亩加增九厘,勒限征解,以济军需”[74]。如广西,顺治十年(1653年)“奉旨准征”,“但十年、十一年陆续恢复桂、平、梧三府州县,有派征者,有不派征者。因粤西初复,寇氛未靖,土逆作祟,百姓观望者多,有司竭力招抚,一切正供银米,尚属缓缓劝输,此项银两,量地方稍有余饶,可以派者派之,至于荒残太甚,可以宽者宽之,是以有征、有不征之故”[75]。揭示出这种复杂的情况,意旨在于说明即使是统一的加征,实情亦各不相同。
至顺治十四年(1657年),刊定《赋役全书》,谕令:“钱粮则例俱照万历年间……至若九厘银,旧书未载者,今已增入。”[76]从此,九厘银除在个别地区、个别情况下有所减征外[77],九厘银的加征一直延续了下来,直到清末,视同正项。
还应指出,九厘银的重新开征虽说是“照万历年间则例”,但事实上则是万历及以后加征的累积,以江西婺源县为例: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加征辽饷额为2004两,天启元年(1621年)的加征额为5153两,崇祯年间的加征额则为5563两,清初所沿袭的九厘银额系明末的最高数额,而不是万历数额。[78]而且,在九厘银重新开征之前,即有“混征”的现象;在九厘银开征之后,又有“重复征收”的弊端。如河南安阳,“自明万历间添设辽饷二千余金,业经裁革,有司相沿肥己,名曰‘小粮’”[79]。又如顺治末年浙江巡抚秦世祯称:“本院翻阅纂到(赋役)全书,万历年间旧额共二百一十四万。后暂加九厘地亩饷银四十二万。今全书不为分别,纂入总征之数矣。查此外尚有新增银四十余万。本院不觉愕然!”[80]另外,清代的“更名田”亦新征九厘银,如湖北荆州府更名田征九厘银2199两[81],襄阳府更名田征1799两[82],湖南益阳县更名田征221两[83],等等。新开垦的“额外”土地以及新丈出的“额外”土地也随着赋额的增加而起征九厘银。
第三,在军需紧急的情况下,打破赋税征收定例,进行田赋的预征。[84]本来,田赋的预征也是明末的一项弊政,清初依旧沿袭。顺治初年,户部尚书车克在谈及陕西的情况时说:“自故明崇祯年间,秦中军兴浩繁,需饷甚殷,持筹者计无所出,遂议于通省地方预征三分,以济燃眉。其初亦曰偶一行之。后遂相沿为例,以致延、庆诸郡民穷为盗,地荒而丁绝,竟不可问焉!迄今沿袭未革。”[85]之所以“沿袭未革”,是由于“秦中满汉兵马云集,本省钱粮不足,全望拨济者以充之,而协解多不如期,此预征之弊所由难返也”。在明末,还只是预征三分,至清初已是预征五分,并将预征“折色”改为预征“本色”,由于当时粮价飞涨,也就更加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如陕西巡抚雷兴所云:“因军需不敷,不得已而檄征(顺治)三年本色五分,接济兵食。然旧贮已空,新苗未布,见在市价升米四分,升豆三分,较征折色四倍其值。”[86]而到了顺治七、八等年(1650年、1651年)则又预征来年的全部额赋,从而导致各地士民“纷纷称苦”。因此,户部尚书车克在上揭顺治九年(1652年)的题本中认为“钱粮自应按年征解,预征委属病民”,要求“嗣后敢有预征滋扰者,即行指名特参,以苏民困”。朱批:“依议。”首次有了禁止预征的政策出台:“凡禁止预征,顺治九年覆准,直省钱粮,应按期征解,有预征滋扰者,听督抚按指参。”[87]顺治十二年(1655年)的上谕也曾指出,自今以后,各地方钱粮有“非时预征”者,“严行禁革,有违犯者,该督抚即行纠参,以凭重处。如督抚徇情庇纵,部院科道官访实劾奏”[88]。但是,后来在粮饷不继的情况下仍有预征,并不曾被纠参,仍为清廷默认。当然,也仍有禁止预征的政策颁布,如康熙四年(1665年)题准:“征收钱粮,定限四月完三分之二,八月内全完。有司不遵定限,预征累民,及不分别欠粮多寡,概行鞭扑者,该抚参处。”康熙十八年(1679年)覆准:“州县官隔年预征钱粮,照私派例革职提问,司道府官,明知不报者,革职。若已经详报,督抚不题参者,降五级调用。”[89]
根据笔者所接触到的档案材料,除了陕西的田赋预征外,在湖北、湖南、广西、贵州等省也有田赋的预征。凡此预征,一般是经过地方官事先申详,或经略大臣具题,复经最高统治者应允实施的。除此之外,不“事先申详”、“不奉明旨”的私自预征或“擅行预征”更为普遍,不备述。
第四,曾经被明令革除的“练饷”,亦因财政困难、军费不足而重新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开始加征。户部尚书阿思哈述其缘起云:
前以钱粮不敷,兵饷告匮,臣部具有兵饷缺额等事一疏,奉有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同确议具奏之旨。遵此,随经公同会议,不敷钱粮应将明季所增练饷照旧例于顺治十八年为始加征。奉旨:依议。钦遵。随即行文各督抚,一面查照旧例作速派征,另为收贮,候拨兵饷,一面将旧例报部在案。[90]
阿思哈明确指出,练饷是“照旧例”征解,所谓的照旧例,亦即“照明例,每亩一分派征”。据户部当时依次公布的直隶、山东、河南、江南、山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福建、陕西、广西、四川13省区的亩额,合计共为5721840余顷,除东北地区不征练饷外,“以上各省每亩田地一分派征,共约计银五百余万两”,“限文到两个月内,尽数征完”,“至于云贵,系新辟地方,臣部无熟地亩可查,应敕云贵巡抚备查见征钱粮亩数,照此派征,仍将派征数目报部,其一切勒限禁约处分,俱照各省之例”[91]。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户部所公布的派征练饷亩额,大大超过了一般典籍所记载的亩额,如《清圣祖实录》卷五载,顺治十八年全国田、地、山、荡、畦地合计共为5265028顷,仅上引直隶等13省的亩额已超出是额45.6万余顷。怎样解释这一差额呢?笔者认为,除了大亩、小亩以及折亩带来的统计标准不一外[92],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把部分荒地和报垦地统计了进来,如山西省,据山西巡抚白如梅题称只有熟地31.5万余顷,比户部题定之额少10万余顷,即属于“见荒并开恳不应起科之地”。这部分土地,“正粮与加增九厘银两,已奉皇恩蠲免,今练饷似当暂为除豁”[93]。按说应少征练饷银10万余两,但户部的重新议奏仍坚持原议:
查新增练饷,臣部明照见在田地,每亩加征银一分。山西省计见在田地共四十二万三千七百五十余顷,应增银四十二万三千七百五十余两。已经题奉旨派拨二分兵饷。今该抚题报之数,比臣部题定之数少银十万八千两,但所增练饷原充兵饷之用,难以缺额,应请敕下该抚,查照臣部题定数目征收可也。[94]
其他省份也有类似的情况,如湖广,户部题定的田地总额为65.7万余顷,应征练饷65.7万余两,实际上,湖广土地“总计实止五十八万六千七百二十二顷九十五亩零,共不敷饷七万一千七十七两零,无从派征”[95]。又如江西,户部题定的田地总额为44.9万余顷,但“及查全书,止共四十四万四千三百余顷”,不但与现存熟地不符,即与《赋役全书》相较亦有缺额,所以,“自派之后,本司凛遵督催,厉牌严檄,催征之法术已寡;面命耳提,追呼之焦劳倍至。虽念切急公,依限完解州县固多,其因民告艰,代请免山、免塘者亦复不少。纵有部议止有田地,其如足额,必合山塘,虽民困固当轸念,但额饷已奉派拨,何哉分毫难少”[96]。这说明,为了多征练饷,户部所题定的亩额比当时起赋的亩额为多;同时,不论土地肥瘠,不管田地山塘的区别一概每亩征银一分,也标示着练饷加征“大为不均”[97]。
另外,在明季未加征练饷的卫所土地以及明代废藩土地,也“概加征收,以济军需”[98]。在某些地区,还有所谓“额外加增练饷银”[99]。
当时,练饷的加征一方面弥补了清廷的财政亏空,将加征所得拨充了兵饷;而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弊端,在清初社会经济尚未复苏的情势下尤其如此。所以,新即位的康熙帝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十二月十六日发布上谕:“今思各省水旱、盗贼,民生未获苏息,正赋之外,复有加征,小民困苦。朕心殊为不忍。若不急停以舒民困,必至失所。除顺治十八年已派外,康熙元年通行停止。”[100]至此,大规模的练饷加征方告结束。
以上是对田赋征收中的有关政策进行的分析探讨。
如所周知,清初的三大收入是田赋、盐课与关税,对盐课与关税这两大税种也应该作相应的讨论,由于笔者在盐课方面已有专文和专著,可从参看[101],兹从略。
在关税征收方面,明代末年同样有各种加派。
从某种程度上说,清初的关税征收,比之于田赋与盐课,更为繁重、混乱不堪。
在顺治元年(1644年)十月的上谕中指出:“关津抽税,原寓讥察,非欲困商。顺治元年准通免一年,自二年正月初一日以后,方照故明初额起税,凡末年一切加增,尽行豁免。其直省州县零星抽取落地税银名色,概行严禁。”[102]是时,谕令仅具空名。稍后,顺治二年(1645年)六月的上谕中也有涉及:“河南、江北、江南、浙江等处人丁地亩钱粮及关津税银、各运司盐课,自顺治二年六月初一日起,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征解,官吏加耗重收,或分外科敛者,治以重罪。凡加派辽饷、练饷、召买等项,永行蠲免。”[103]而专门把关税作为“恩诏”的一条再次予以颁布,时在顺治四年(1647年)二月,诏云:
关津抽税,原寓讥察,非欲困商。明末迭增,数倍原额,已经户部题定,照万历年间原额及天启、崇祯递增额数一半征收。杭州南、北二关先已差官,其余自顺治四年正月初一日以后,俱照此例一体抽收。[104]
顺治五年(1648年)十一月颁布的“大赦天下诏”,只有措辞的不同,意旨一样:
各关抽税,俱照万历年间旧例,其天启、崇祯年间加额除免一半,不得踵行明季陋规,分外多抽,及多设委官巡拦,以察税为名,肆行科扰。[105]
显而易见,仅此诏令上表现出来的政策导向,关税已是承袭了万历年间的全部及天启、崇祯年间加征的一半。而事实上,所谓的“天启、崇祯年间加额除免一半”,也不曾执行,已如陈支平所指出的,清初的市征税率比明代高得多,清初对明代关税的沿革,是明减暗增[106]。有关档案材料也揭示了这一点,顺治六年(1649年),户部尚书巴哈纳就曾称:“各关抽征税料,俱照明季旧例。”[107]顺治十三年(1656年),“因钱粮入不敷出,又经户部议奏,加增盐课、关税等项,以抵不敷兵饷”[108]。
我们只要对照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十九《食货志·关税》所载江南各关平料、加平料、补料、加补料新旧征收则例即可以看出明清的沿革(见以下各表):
表3-1
明代万历年间江南关税(船钞)征收则例
续表
续表
表3-2
明代崇祯五年江南关税(船钞)征收则例
续表
表3-3
顺治十二年江南关税(船钞)征收则例
续表
表3-4
康熙二十五年江南关税(船钞)征收则例
江南关税的征收,在明代宣德年间设置钞关后,曾经规定“量舟大小修广而差”,其额谓之船料。嘉靖年间又规定,“各钞关丈量船只,止以成尺为限,此外零数不许逐寸科取”。清初沿袭了明代的这种科征办法。上表清楚地表明,崇祯年间的科则与万历年间的科则约略相当,清初顺治年间以及康熙年间的则例与明代相比要高出许多。以船只的尺寸一丈为例,崇祯年间的则例为:平料征收五钱六分,加平料征收八钱零五厘,补料征收一两一钱二分,加补料征收一两六钱一分。顺治年间的则例为:平料征收一两一钱二分,加平料征收一两六钱一分,补料征收二两二钱四分,加补料征收三两二钱二分。康熙年间的则例为:平料征收五两三钱,加平料征收十六两四钱,补料征收十七两四钱,加补料征收二十九两四钱。如是,清初顺治年间比明末高出了一倍,康熙年间又比顺治年间高出了数倍。清初对关税的重科已是显而易见。[109]
不惟如此,顺治初年在局势动荡、商贾裹足、关税经常欠征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关税的足额,清廷还曾命户、工二部在原有汉官关差外,增派满洲关差[110],这些满洲关差一经到任,为非作歹,“加倍需索,不顾商人贫苦”,“有余者自润,不足者横征”[111]。因此,顺治八年(1651年)曾有旨令裁去满官,加以整顿:
榷关之设,国家藉以通商,非以苦商。关税原有定额,差一司官已足,何故滥差多人?忽而三员,忽而二员。每官一出,必市马数十匹,招募书吏数十人,绍兴棍徒谋充书吏,争竟钻营,未出都门,先行纳贿;户部又填给粮单,沿途骚扰,鞭打驿官,奴使村民,恶迹不可枚举。包揽经纪,任意需索,量船盘货,假公行私,沿河一带,公然与劫夺无异,商贾恐惧不前,百物腾贵。……朕灼知今日商民之苦,著仍旧每关设官一员,其添设者悉行裁去,以后不得滥差。[112]
此谕在指摘关差弊端的基点上,宣扬“朕通商爱民至意”,并要求有关部门“实心遵守”。若确如此,大可值得肯定,但随即户部出于弥足财力的考虑,又专上题本指出:“各处税课,前差满官之时,起解甚多。一从撤去满官之后,税课甚绌”,“关税各有定额,额外横征则病商,额内短少则病国”,因此要求“仍差满官,从今收税,不但税难漏脱……而国课可充”。在这种呼吁之下,又得到顺治帝的认可[113]。财政上的考虑当然压过商民的利益。于是,前此弊端也就仍难避免。如康熙四年(1665年)上谕所指称:“各省钞关之设,原期通商利民,以资国用,非欲其额外多征,扰害地方。近闻各处收税官员希图肥己,任用积蠧地棍,通同作弊,巧立名色,另设等秤,于定额之外恣意多索,或指称漏税,妄拿过往商民拷诈,或将民间日用细琐之物及衣帽等类原不抽税者,亦违例抽税,或商贾已经报税,不令过关口,故意迟延勒掯,遂其贪心乃已。此等弊端甚多,难以枚举,违背国法,扰害商民,殊为可恶。”[114]
而且,在具体的关税征收中,又有着“关外之关”、“税外之税”等种种私征滥派及关政弊端。顺治八年(1651年),礼科给事中李人龙曾指摘关税五弊:一为“单书之弊”,二为“盘货之弊”,三为“包揽之弊”,四为“关牙之弊”,五为“量船之弊”,即所谓“上单则高下其手,盘货则巧捏漏报,包揽则假公济私,寻税则搜及境外,量船则越例倍征”。江宁巡抚上官铉也指摘关税三弊:一为“保家之弊”,二为“巡兵之弊”,三为“委官之弊”,所谓“关政之害多端,而保家、巡兵、委官三者为甚”[115]。顺治十六年(1659年),兵科给事中杨雍建又奏称:“土官镇弁,创设私税,地不及二百里,抽者数处,以致商贾困匮。”[116]关税征收中的这些弊端,除了关差选非其人、吏治不清外,亦与当时清廷倡立《抽税溢额议叙例》,鼓励关税经征者多抽关税以应军需有密切的联系,正如康熙四年(1665年)“罢抽税溢额议叙之例”时所谕称的:“各省设立关税,原期通商以裕国用,向因钱粮不敷,故定例将抽税溢额者加级、纪录,以示鼓励,遂使各差冀邀恩典,因而骚扰地方,困苦商民。”[117]而到了康熙十四年(1675年),由于军需紧急,一度被废除了的抽税溢额议叙之例又被再次被捡拾,规定:征收关税,“至一年额税全完者,纪录一次,溢银一千两者加一级,溢银二千两者加二级,溢银三千两者加三级,溢银四千两者加四级,溢银五千两以上者以应升之缺先用”[118]。
田赋、盐课、关税是清初最主要的三个税种,不少论者认为顺治初年对明末加征的免除是恢复社会经济的有力措施,从而多加肯定。通过以上的考察,不难看出,在清初用兵连年、军需紧急、财政困难的情势下,明末的许多加征被沿袭了下来,提高科征标准与私征滥派也异常严重,清廷为收服人心所颁布的“豁免之谕”或“恩诏”,大多只具有安抚的性质和标榜的用意。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等于否认清廷对明末“厉政”的省思、明鉴,以及在省思、明鉴之下税收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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