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确认与计量实训指导
会计确认与计量就是对作为会计核算对象的交易或事项(经济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本企业具体会计政策进行分析、判断,明确其引起变化的会计要素及具体项目,并确定应记录的变化金额。其具体工作可能是对现有原始凭证反映的交易或事项进行审核分析,编制记账凭证;也可能是对没有现成的原始凭证反映的交易或事项进行分析判断,自制原始凭证,再编制记账凭证;其结果是形成记账凭证;综合来说包括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编制和审核记账凭证。会计确认与计量是整个会计工作的核心和基石,是会计记录的直接依据,是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的基础。
会计确认与计量实训任务如图5-2所示:
图5-2 会计计量实训任务分析
根据会计确认与计量依据的显隐情况及复杂程度,我们把相关交易或事项分为两类四项,具体如表5-1所示:
表5-1 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交易或事项的种类
所谓显性业务是指通过取得或填制用于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来证明或反映该交易或事项发生的经济业务。例如,取得发票证明发生采购或费用支付业务,填制入库单证明存货验收入库,编制工资结算表证明应付工资的发生。对于这类业务,财会人员可以直接通过审核、分析、整理现成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形成记账凭证。企业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大量属于显性普通业务。
所谓隐性业务是指没有现成的原始凭证反映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需要财会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相继自制原始凭证和编制记账凭证的经济业务。隐性业务可进一步划分为隐性涉税业务和延展性业务。
隐性涉税业务是指反映和证明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始凭据并没有明示相关的纳税义务,需要财会人员根据适用《税法》一并进行处理有关流转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明示的增值税以外的流转税)、行为税、财产税等纳税义务的业务。例如,房地产转让交易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但房屋产权转让合同、转让收入票据等原始凭据并没有反映这些应交税费,这些应交税费的确认与计量需要会计人员根据有关资料按《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确认入账。
延展性业务是指伴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国家法规、经济合同及经营管理的规定或要求,会计人员必须自动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延展性业务又可以进一步相对划分为后续核算类业务和期末应计类业务。
后续核算类业务是指初始业务衍生的、应由会计人员自动进行后续核算的事项。例如:长期资产的折旧或摊销、产品成本的计算(根据初始要素费用发生资料进行生产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最终计算出产成品成本)、工资附加费和“五险一金”的计提(根据工资薪金和相应的计提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收益,还本付息及借款费用的处理等。
期末应计类业务是指在会计期末结账、报账前,应由会计人员自动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以获取更为真实、完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的事项。例如:期末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或公允价值计量调整、期末对外币货币性项目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并确认汇兑差额、期末应交所得税汇算及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与所得税费用的确认、期末损益的结转及盈余公积的计提、期末或有事项的确认及披露等。
本教材提供的12月经济业务,就是模拟企业发生相关交易或事项所实际产生的原始凭证资料,同学们应该根据这些原始凭证资料,按上述两类四种交易或事项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编制和审核记账凭证。也就是说,对于显性业务及在本书第四部分已列示的部分隐性业务,同学们可直接根据明确的或完善(补填必要的空缺数据项)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而对于其他隐性业务,如三项工资附加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五险一金”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生产费用的归集与分配和产品成本的计算、有关流转税和财产行为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的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确认、各项损益的结转、当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及递延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的确认、盈余公积的计提等,则需要由同学们自己根据本书第二部分介绍的模拟企业主要会计政策、第三部分提供的期初建账资料和第四部分提供的12月经济业务信息来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自己另行制作原始凭证,继而编制记账凭证。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企业管理要求的变化,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的式样在不断演化,且多种样式并存,我们应从相关交易或事项所体现的经济业务的内在本质去识别和使用原始凭证,特别是应该充分考虑本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来设计自制原始凭证的格式。
本教材使用的银行存款收付记账的原始凭证如表5-2所示。
表5-2 银行存款收付记账的原始凭证
下面简要说明填制与审核原始凭证,编制与审核记账凭证的操作规范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原始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原始凭证的审核与填制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如果原始凭证出现差错,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1.填制原始凭证的要求
(1)内容真实、合法。原始凭证填制的日期、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同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
(2)内容完整。原始凭证虽然形式多样,但有其基本内容,填写时应做到项目齐全、手续完备、有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
(3)数字准确。即数字计算正确,大小写金额一致。
(4)书写规范。各种凭证填写要用蓝黑墨水,文字简洁,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填写要符合规范。
(5)错误更正规范。原始凭证填写错误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一般应退回原填制单位更正或重新填制。如果凭证已预先编号,在写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全部保存,不得撕毁。
(6)填制及时。原始凭证必须按经济业务的执行完成情况及时填制,并按规定程序及时递交会计部门,保证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2.审核原始凭证的要求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是会计人员的法律职责,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的依据。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审查原始凭证上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制度等有关规定。
(2)真实性审查。审查原始凭证上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是否有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经济业务的情况。
(3)完整性审查。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项目是否齐全,填制手续是否完备并符合规定要求。
(4)正确性审查。审查原始凭证中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
3.原始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
(1)数量、单价与金额不符。
(2)开具阴阳发票,贪污作弊。
(3)模仿主管笔迹签字冒领。
(4)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
4.问题原始凭证的处理
在审核原始凭证的过程中,会计人员要应用《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与权限,坚持原则,按规定处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办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或上级主管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记账凭证的编制与审核
1.编制记账凭证的要求
(1)日期要清楚。收、付款凭证一般应填写经济业务的发生日期,转账凭证一般应填写转账凭证的编制日期。有些当月经济业务,需要到下月初才能编制转账凭证,如成本费用的分配、损益的结转等,则应填写月末的日期。
(2)摘要要明确。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言简意赅地说明经济业务内容,据此登记账簿,便于日后查阅。为了简洁明了,摘要应尽可能使用会计通用符号和会计通用术语,如人民币用“¥”、序号用“#”、单价用“@”等,会计通用术语如结转、冲销、核销等。
(3)科目要系统。会计科目应列明一级、二级以及明细项目,以方便按会计科目归类汇总和登记分类账簿。
(4)金额要准确。记账凭证中每一会计科目的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中的对应金额一致。记账凭证中的借方金额必须与贷方金额合计数相等。角分不要留空白,可写“00”。写完一张凭证后,金额栏剩余的空行可画一斜线注销。金额合计第一位数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5)编号要科学。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是为了记账凭证齐备完整并便于记账凭证与账簿核对。记账凭证一般按月顺序编号,即每月从第一天第一笔会计事项的分录由第一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记账凭证一般是一张编一个号,如果发生复杂的会计事项,需要编制两张以上的记账凭证时,应采用“分数编号法”。
(6)附件要翔实。为了保证原始凭证完整无缺,记账凭证中所注附件张数应按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计算,凡是说明记账凭证中所述经济业务的证件,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有一张算一张。
(7)签章要齐全。为了互相制约、严格管理、减少差错,记账凭证中要有填制凭证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8)原始凭证的位置要注明。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
2.审核记账凭证的要求
记账凭证审核是会计监督的主要环节,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会计部门应建立专人审核制度,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在记账凭证审核中如果发现错误,应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更正或重新填制,只有经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审核要点如下:
(1)一致性审核。审核记账凭证后面是否附有原始凭证(错账更正和期末结账除外),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所附凭证的业务内容相符。
(2)正确性审核。审核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借贷方向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有无差错。
(3)完整性审核。审核记账凭证填写是否齐全、规范,有无遗漏,书写是否清楚,责任人是否签字盖章等。
3.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
(1)会计账户运用错误。
(2)合计金额计算错误。
(3)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单据不符。
(4)在汇总凭证中进行作弊。例如,在汇总若干费用报销单据时,故意多汇总,使付款凭证上的金额大于所附原始凭证的合计金额,以达到贪污其差额的目的。又如,在汇总若干张收款原始凭证时,故意少汇总,使收款凭证上的金额小于所附原始凭证的实际金额,以达到贪污其差额的目的。
(5)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失真,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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