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 银行本票结算
任务一 了解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转,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支取现金的,银行可为其签发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有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如图4-4、图4-5所示)。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不定额银行本票的起点金额为100元。
图4-4 定额银行本票票样
图4-5 不定额银行本票票样
任务二 熟知银行本票管理
一、银行本票结算的有关规定
(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否则银行本票无效:①表明“银行本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可以转让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
(6)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
(7)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银行本票若丧失后,失票人可依法向签发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失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或票据权利裁决书,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向签发银行申请兑付或退款。
(8)银行本票核算应通过“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存款”账户。采用银行本票方式的,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二、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1)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先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如需支取现金的应填明“现金”字样,在申请书的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后,向银行办理转账交款,“银行本票申请书”格式见表4-6。
表4-6 ╳╳银行本票AA439053
(2)签发本票。银行收到银行本票申请书,在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收款人若为单位,如需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需用压数机压印金额。
(3)银行本票的付款。收款人对收到的银行本票审核无误后,填制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如果收款人未在银行开户的,凭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在其背面签字盖章,并交验有关身份证件后,向银行支取现金。银行本票流转程序如图4-6所示。
图4-6 银行本票流转程序图
三、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的持有人转让本票,应在本票背面“背书”栏内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之后将银行本票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同时向被背书单位交验有关证件,以便被背书单位查验。被背书单位对收受的银行本票应认真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与收款单位审查内容相同。
银行本票的背书规定如下:
(1)背书应记载在本票的背面或粘单上,由背书人签章、记明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如背书未记明日期的,视为在本票到期日之前背书。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本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盖章。
(2)本票的背书转让,必须为票据的全额,对本票金额的一部分所作的背书或者将本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必须连续,即银行本票上的任意一个被背书人就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连续不断。
(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如附有条件的,其条件视为没有记载。如本票的签发人在其正面记明“不准转让”字样的,该本票不得转让。背书人亦可记明“不准转让”字样,以禁止再转让,如其后手再背书并将本票转让他人,原背书人对其后的被背书人不负保证付款的责任。
(5)已经拒绝付款的本票和已逾付款期的本票,不得再背书转让。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处理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其流动性极强,除非填明“现金”字样,否则银行不予挂失。一旦遗失或被窃,被人冒领款项,后果由银行本票持有人自负。所以银行本票持有人必须像对待现金那样,认真、妥善保管银行本票,防止遗失或被窃。
按照规定,超过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如果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可以办理退款:一是该银行本票由签发银行签发后未曾背书转让;二是持票人为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办理退款手续时,应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送交签发银行,签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在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业务”公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退给付款单位作为收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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