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 国际货款结算
任务一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bill)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drawer),即出具汇票的人。在贸易结汇使用汇票的情况下,一般都由出口企业填写。
二、汇票的基本内容
(1)表明“汇票字样”(bill of exchange,draft,bill);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命令)(pay to);
(3)确定的金额(the sum of);
(4)付款人(payer)名称,又称受票人(drawee),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一般是货物买卖业务中的买方或其指定银行;
(5)收款人(payee)名称,又称受款人(drawer),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一般是货物买卖业务中的卖方或其指定银行;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任务二 本票(promissory note)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的当事人可以是出票人、付款人,也可以是收款人。而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收款人、受票人。
二、本票的基本内容
(1)表明“本票”的字样。银行本票上显示“cashier's order”,一般本票上显示“I pro mise to pay...”;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pay to);
(3)确定的金额(the sum of);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另:还可注明付款地和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任务三 汇付(remittance)
一、汇付的概念
汇付也称汇款,是指付款人主动将款项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货物买卖交易中,资金的流向总是由债务方流向债权方,即由买方转移给卖方。而各种支付方式所使用的票据的传递方向,则可能与资金的流向不完全一致。当票据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向一致时,称为顺汇(to remit);反之,若票据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反,称为逆汇( to draw; to honour draft)。顺汇则意味着买方主动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给卖方。汇款业务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同,故属于顺汇,而逆汇则由卖方通过银行凭开立的票据向买方收款。
二、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填写汇款申请书。这种申请书是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
(2)汇出行(remitting bank)。汇出行一旦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汇款人在申请书中的指示发出付款委托书,通过其代理行(即汇入行)解付汇款。
(3)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 bank),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事先订有代理合同。汇入行按代理合同和付款委托书的规定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一般银行之间建立代理关系时,均需约定“密押”(test key)与交换“签字样本”(authorized signature specimen)。
(4)收款人(payee)。
三、汇付方式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汇款结算方式,按其所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通常分为电汇、信汇(包括银行邮政信汇)、票汇(包括邮政汇票、旅行社汇票和旅行支票等)三种。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电汇是应汇款人的申请,由汇出行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亦称解付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电汇的特点是交款迅速,费用较高。
(2)信汇(Mail Trans fer,M/T)。信汇是应汇款人的申请,由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的特点是费用低廉,时间长。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票汇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作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的名称、汇款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送给收款人或亲自携带出国,以凭票取款的一种汇款方式。
任务四 托收
一、托收的概念
托收是指卖方在按买卖合同发运货物后,开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可见托收实际上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法。在托收业务中,票据的传递方向是由卖方通过银行传到买方,与资金的流向相反,故属于逆汇。因托收一般都通过银行代理,所以又称为银行托收。
二、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票汇业务中的票据托收即为光票托收。
金融单据,又称资金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类似的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
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凭证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其他“非金融”方面的单据,如保险单据等。
(2)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按交付货运单据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卖方的交单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按支付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全部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任务五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即(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或自己主动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内所规定的单证,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信用证的种类
(1)根据付款凭证的不同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须附带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根据开证银行的保证性质不同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上没有注明是否可撤销,视作不可撤销)。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在付款、承兑或被议付以前,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就可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包括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的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的信用证。
(3)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参加负责保证兑付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应开证行的请求,对其所开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行的付款或议付行为是无追索权的付款或议付行为。保兑行对信用证的责任相当于本身开证,无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都不能撤销保兑行保兑的行为。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未经除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即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4)按付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是指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要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 C)又称迟期付款信用证,或称无承兑远期信用证,是指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指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至付款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能贴现,因为这种信用证不使用汇票,不作承兑。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汇票到期再履行付款手续的信用证。
(5)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时即予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time L/C; 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这种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远期汇票可按即期议付,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使用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能够即期十足收款,但要承担一般承兑信用证汇票到期遭到拒付时被追索的风险。
(6)按受益人是否有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没有注明是否可转让,视作不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可转让一次,但可一次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同时,第二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无权将其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信用证。
(7)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规定金额后,能够重新恢复信用证原金额并再度使用,周而复始,直至达到该证规定次数或累计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
(8)当地信用证(local L/C)又称本地信用证,是指开证人、开证行与受益人都在同一国家的信用证。当地信用证的基本做法与对背信用证相同,在信用证不可转让时或为了防止信用证的受让人获悉原开证人(原进口商)的信息时开立。若受让人的营业地在本国,则可开立当地信用证;若受让人在国外,则可开立对背信用证。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applicant,opener)、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受益人(beneficiary)。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出口业务的买方。有时也可能由银行自己主动开证,即为其自身开证,此时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也称开证行,指接受开证人委托或为其本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即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进出口业务的卖方。受益人通常也是信用证的收件人(addressee),他有按信用证规定签发汇票向指定的付款银行索取价款的权利,但也在法律上以汇票出票人的地位对其后的持票人负有担保该汇票必获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4)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且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或分行。通知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无其他义务。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又称押汇银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由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条款中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议付行对付款有追索权。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为开证行,但有时也可能是受开证行委托代为付款的另一家银行。付款银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故也称受票行(drawee bank)。付款行如同一般的汇票受票人,一经付款,即使事后发现有误,对受款人也无追索权。
(7)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也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是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此偿付不为终局性付款,因为偿付行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开证行在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时,可直接向寄单的议付行、代付行追回已付讫的款项。
(8)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付款或议付后无追索权。
(9)承兑行(accepting bank),对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时,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10)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是指应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信用证的受让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银行。
(11)受让人(transferee),也称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在可转让信用证条件下,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总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另一出口人使用,该出口人即为受让人。
四、信用证的内容
(1)总的方面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编号(letter of credit No.)、开证日期、到期日、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兑付方式:即期付款、远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
(3)信用证的种类。
(4)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偿付行、承兑行、议付行。
(5)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付款日期等。凡不需汇票的信用证无此内容。
(6)货物条款: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
(7)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币别、总额。
(8)装运与保险条款。
(9)单据条款。
(10)特殊条款。
五、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信用证的支付程序一般包括:订立合同、申请开证、开立信用证、通知信用证、审证、改证、交单议付等环节。图5-1为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收付程序示意图。
图5-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