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控制的构成要件
社会控制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个系统。构成社会控制体系的主要因素有:控制主体、控制客体和控制手段。
(1)控制主体。这里的控制主体不仅指国家,也可以指社会群体、组织和个人。控制主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社会场的控制。即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会存在这种社会场。它能对社会成员造成无形的压力,迫使他们遵从社会规范,发挥社会控制功能。他人在场时的拘谨,舆论指责的担心等都是社会场发挥社会控制功能的具体表现。第二,社会组织的控制。社会组织是最普遍的社会构成单位。任何社会组织,为了保证自身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对其成员进行控制。国有国法,党有党纪,校有校规,军有军令,工厂、医院、家庭、工会、妇女等组织都有自身的控制机制。第三,全社会的控制。全社会的控制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组织进行的。它与社会组织控制不同的是,社会组织控制是一种面向内部成员的控制,而全社会的控制则是某些社会组织以全社会的名义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控制,这种控制对象不是其组织内部成员,而是组织外部的整个社会。例如警察机关对社会治安的控制,执政党、国家行政机关对全社会的控制等等。由于这种控制是以全社会的名义对全社会成员的一种控制,因而它在社会控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发挥着极大的影响作用。
(2)控制客体。社会控制的客体是社会行为,包括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个人行为在社会控制系统中是最基本的控制对象。个人行为既反映了一个人的主观需要、动机和目标,又表现了与社会的规范、需要和目标的关系。社会控制正是从个人行为的结果所表现出来的与社会规范、需要和目标的一致性与否来评价这些行为的。社会控制的对象还包括组织的行为。组织的行为离不开作为组织代表的个人行为,但是它又具有单独的个人行为所不具有的性质,故成为社会控制的重要对象。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都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处在紧密的社会联系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故都属于社会行为。任何社会行为又都是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人们总是根据自身利益去选择自己的行为,只有通过社会控制,才能保证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形成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3)控制手段。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是社会规范。没有社会规范,社会就缺乏约束人们行为的依据和标准,社会控制也就无从谈起。由于社会的复杂性,每一个社会都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观与社会规范,这里的社会规范主要是指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和规范。社会规范依次分为习俗、道德、宗教、纪律、法律、政权等不同的层次,处于最高层次的社会规范控制力最强,例如政权与法律。社会规范预先决定了社会行为的产生和定向,使社会行为符合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要求,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
(4)控制的保障。社会控制的保障是明确而有力的奖惩措施。奖惩措施可以包括在规范之中,但它又具有其独特的意义与价值。人们之所以会遵守社会规范,除了有自觉遵守的一面以外,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奖惩措施的激励和威慑作用。我国社会生活中比较普遍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规章制度缺乏明确的奖惩措施或者奖惩措施执行不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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