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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

时间:2024-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任务6.2 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1.计算应税所得额。确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选择核定征收方式,计算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办法规定,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是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

任务6.2 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

【任务描述】

1.计算应税所得额。确定利润总额,计算纳税调整增加额,计算纳税调整减少额,确定弥补亏损额;

2.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平时预缴所得税额;办理应纳所得税额的年终汇算:确定减免所得税额、确定抵免所得税额、计算境外所得应补的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3.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确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选择核定征收方式,计算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

【教学准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关法规;

2.企业所得税不同纳税人的经济业务资料。

【相关知识】

6.2.1 应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税所得额也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是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依据。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办法规定,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确定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是指按会计准则核算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数据可直接取自《利润表》。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营业收入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发生的,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属于本项目内容。

建造合同收入,是指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和其他收入。

材料销售收入,是指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是指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属本项目内容,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中。

包装物出租收入,是指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其他收入,是指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是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包括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和建造合同成本。

(2)其他业务成本。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和其他支出。

3)营业税金与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的,属于期间费用,不在本项目计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也不属于本项目。

4)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5)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纳税人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6)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指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金融负债、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期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7)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投资损失。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项目,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8)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9)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指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2.纳税调整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项目分为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调整项目和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每个项目涉及纳税调整增加和纳税调整减少的内容。

1)收入类调整项目

(1)收入类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

①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主要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是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是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税收规定的上述货物、财产、劳务之外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②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的捐赠收入,将其计入资本公积核算的,应进行纳税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不再进行调增纳税所得额。

③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是指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税收规定对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旧额,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④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是指纳税人境外投资除合并、撤销、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按税收规定,境外投资损失除了前面规定可以扣除外,其他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2)收入类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

①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

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是指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会计核算中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税收规定对这部分收入不征税,调减纳税所得额。

②境外应税所得

境外应税所得是指纳税人来自境外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金额。对于境外所得补税问题在应纳税额计算中单独计算。

③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④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和所得,具体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其他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税收政策规定对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给予免税,不再补税率差。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我国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其从事经营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免税收入是指纳税人除上述已列明免税收入以外的,按税收规定可以免税的其他收入。

⑤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调减按政策规定减计10%收入的部分以及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部分。

⑥减、免税项目所得

减、免税项目所得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主要包括农林类免税、减税所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和其他免税项目所得。

农林类免税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农林类减税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的投资经营减免税所得额,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是指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减免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是指居民企业技术转让的免税、减税所得额。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收入类纳税调整视情况增减的项目

①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是指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的确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项目数据。税收规定的收入大于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其差额应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反之,则应调整减少纳税所得额。

②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是指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中,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金额。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大于税收规定的收入,其差额应调整减少纳税所得额;反之,则应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

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③特殊重组和一般重组

特殊重组是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免税改组产生的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一般重组是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重组过程中,会计处理确认的收入大于税收规定的收入,其差额应调整减少纳税所得额;反之,则应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

④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是指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其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当纳税人所有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期末与期初的差额大于根据会计准则核算的期末与期初的差额时,其差额应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反之,则应调整减少纳税所得额。

⑤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是指纳税人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上计入递延收益,税收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

会计处理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大于税收规定的收入,其差额应调整减少纳税所得额;反之,则应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

2)扣除类调整项目

(1)扣除类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

①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对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按市场原则所支付的报酬应该认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内任职的股东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变相提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②工会经费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纳税人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14%计算扣除,超过部分应调增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算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年度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③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④广告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⑤捐赠支出

捐赠支出分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利息支出

在生产、经营期间,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调增纳税所得额。此外,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向银行支付的加收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⑦住房公积金

纳税人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部分,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⑧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不得扣除,应调增纳税所得额。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⑨各类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和经济补偿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部分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⑩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即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分期冲减财务费用。税收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不存在未实现融资收益抵减当期财务费用问题,企业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时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是指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如果属于广告性赞助支出,可参照广告费用的相关规定扣除);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费、维修管理费。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指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

其他调增项目是指纳税人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增加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如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结转的存货成本、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的相关扣除项目调整等。

(2)扣除类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

①视同销售成本

视同销售成本是指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主要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②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当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本年度扣除限额时,可将以前年度发生还没有结转的广告宣传费在本年度结转,但结转后不得超过本年度扣除限额;当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可将以前年度发生还没有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在本年度结转,但结转后不得超过本年度扣除限额。

③未列入当期费用的各类保险基金、统筹基金

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应调减纳税所得额。

④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主要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可以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不受比例限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

⑤其他调减项目

其他调减项目是指纳税人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减少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如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会计核算一次性结转成本时,税收应冲减的存货成本等。

3)资产类调整项目

(1)财产损失的纳税调整

企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按以下规定处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不得扣除,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①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为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③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④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已霉烂变质;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⑤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⑥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⑦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⑧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纳税人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2)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以下原则处理: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后(经批准可调整至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的情况以外,不得调整其价值。

②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经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③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主要规定如下: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一般应当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对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

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需要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纳税调整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在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需要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长期待摊费用的纳税调整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含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开办费等。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其他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在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需要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5)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②自创商誉;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摊销在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需要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6)以前年度结转的投资转让、处置损失

当本年度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金额小于本年度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所得额时,可将以前年度发生还没有结转的股权投资转让(处置)损失额在本年度结转,但结转后不得超过本年度扣除限额。

(7)其他调整项目

其他调整项目是指纳税人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

4)准备金调整项目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条件和标准范围内提取的减值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未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应调增纳税所得额。企业按会计准则因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准备金时,调减纳税所得额。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在实际发生年度按其发生额扣除。

5)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调整项目

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是指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售收入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各种经济性质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内资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日确认收入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将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数转回,调减纳税所得额。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计利润率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②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6)特别纳税调整项目

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对各种避税行为进行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①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②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独立交易原则或配比原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按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③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法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即低于我国法定税率的50%,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④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并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3.弥补企业亏损

1)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是指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境外应税所得可以用于弥补境内亏损,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若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则不需要补亏;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税务会计中的亏损称为应税亏损,它是指对财务会计亏损按税法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的金额。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应注意的问题:

①亏损弥补期应连续计算,不得间断,不论弥补亏损的5年中是否盈利或亏损。

②连续发生亏损,其亏损弥补期应按每个年度分别计算,按先亏先补的顺序弥补,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亏损弥补期相加。

③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外投资除合并、撤销、依法清算外形成的亏损不得用境内盈利弥补。

6.2.2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计算平时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缴纳:

1)据实预缴

本月(季)应缴所得税额=实际利润累计额×税率-减免所得税额-已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实际利润累计额是指纳税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平时预缴时,先按会计利润计算,暂不作纳税调整,待会计年度终了再作纳税调整。

税率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减免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数除以12(或4)得出每月(或季)纳税所得额,上一纳税年度所得额中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税率统一按照25%计算。

除了以上两种方法计算预缴所得税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2.汇算清缴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分月(季)预缴的基础上,实行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得出的,税率按25%计算。

1)减免所得税额

减免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主要有:(1)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征税额

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征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20%)

(2)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征税额

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③有关比例符合规定标准,即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征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5%)

(3)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减征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过渡期税收优惠的减征额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2)抵免所得税额

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境外所得应补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所得纳税,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计算步骤如下:

境外所得应补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境外免税所得-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税率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本年可抵免的以前年度所得税额

(1)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是指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金额。若取得的所得为税后收入,则需将其换算为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换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的所得=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适用所在国家地区预提所得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预提所得税税率)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境外亏损额;免税所得是指境外所得中按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部分;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是指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境内的亏损额部分。

(2)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包括本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和本年度可抵免的以前年度所得税额两部分金额。

境外所得税款的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税法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如数扣除,若有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扣的余额,可在限额内扣除;高于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2.3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部分中小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计算其应纳税额,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1.确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法规定可以不设账或应设而未设账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虽能正确核算,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凭证、账簿及纳税资料的。

(5)虽然能够按规定设置账簿并进行核算,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凭证、账簿及纳税资料的。

(6)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选择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

(1)定额征收

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应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所得率统一执行标准见表6-1。

表6-1 应税所得率

企业经营多业时,不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任务设计】

工作实例:

2009年4月,会计专业应届毕业生陈某到甲公司报税岗位进行顶岗实习,正值企业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甲公司为居民企业,2008年境内经营业务如下:

①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

②销售成本1100万元;

③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4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④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⑤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6.24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⑥连续12个月以上的权益性投资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

⑦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甲公司2008年已预缴了企业所得税50万元。

甲公司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在A国机构的税后所得为28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在B国机构的税后所得为24万元,B国所得税税率为20%。在A、B两国已分别缴纳所得税12万元、6万元。假设在A、B两国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我国税法相同。

请问:陈某将会学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哪些能力?能直接用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额吗?

【操作步骤】

第一步:计算会计利润总额

会计利润总额=2500-1100-670-480-60-40+70-50+34+28+24=256(万元)

第二步:计算纳税调整增加额

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50-2500×15%=450-375=75(万元)

②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60%=15-9=6(万元);

            2500×5‰=12.5(万元)>9(万元)

③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6.24-256×12%=5.52(万元)

④支付的税收滞纳金调增所得额=6(万元)

⑤职工福利费调增所得额=23-150×14%=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调增所得额=6-150×2.5%=2.25(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75+6+5.52+6+2+2.25=96.77(万元)

第三步:计算纳税调整减少额

①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调减所得额=40×50%=20(万元)

②权益性投资收益调减所得额=34(万元)

③境外税后所得在计算境内所得应纳税额时,予以调减28+24=52(万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20+34+52=106(万元)

第四步:计算应税所得额

应税所得额=256+96.77-106=246.77(万元)

第五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①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46.77×25%=61.6925(万元)

②境外所得应补缴的税额

境外所得换算为含税收入的所得:

A国:28÷(1-30%)=40(万元)

B国:24÷(1-20%)=30(万元)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40+30)×25%=17.5(万元)

抵扣限额:

A国的抵扣限额=(246.77+40+30)×25%×40/316.77=10(万元)

B国的抵扣限额=(246.77+40+30)×25%×30/316.77=7.5(万元)

在A国实际缴纳所得税12万元,高于抵扣限额,只能抵扣10万元,超过限额的2万元当年不得抵扣。

在B国实际缴纳所得税6万元,低于抵扣限额7.5万元,可全额抵扣。

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额=17.5-10-6=1.5(万元)

注意:A、B两国不能合并计算。

③甲公司200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

61.6925+1.5-50=13.1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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