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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时间:2023-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见表8-5。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取得执照之日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该科目贷方登记本期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借方登记企业实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任务8.3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任务描述】

1.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和课税对象;

2.确定计税依据,选择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明确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正确进行纳税申报;

4.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教学准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相关法规;

2.企业不同情形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经济业务资料。

【相关知识】

8.3.1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所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资源税性质的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有利于合理使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使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大体均衡;促进全社会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该土地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8.3.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税率的选择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见表8-5。

表8-5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3.优惠政策的运用

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交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7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取得执照之日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税;但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部分特殊行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①高校后勤实体用地;②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及公路等用地;③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④港口的码头用地;⑤盐场的盐滩和盐矿的矿井用地;⑥水利设施管护用地;⑦机场飞行区。

(11)下列土地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集体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及幼儿园用地;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以及城镇集贸市场用地等。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8-5】 物美企业坐落于某中等城市,占用土地20 000平方米,其中企业自办的托幼机构占用土地1 000平方米,当地政府核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4元,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的土地使用税税额。

      全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20 000-1 000)×4=76 000(元)

8.3.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该科目贷方登记本期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借方登记企业实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核算时,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上交土地使用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8-6】 根据例8-5资料,进行会计处理。

(1)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76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76 000

(2)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76 000

     贷:银行存款              76 000

8.3.4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1.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4.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见表8-6)。

表8-6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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