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币发行准备的内容
一、法币改革初期的发行准备内容
(一)现金准备与保证准备的比例
法币发行准备成数,为现金准备六成及保证准备四成。通常认为法币改革之初,现金准备比例远在六成以上,因为当时集中全国的白银,而且银价依然处于较高的价位。1935年12月,杨荫溥认为就事实而言,法币改革初的现金准备价值,远远超过法定六成的比例,根据他对当时银价的分析,认为当时的国币(即银元,引者注)实际价值,在国内被压低达65%,亦即国币面值低于实值达65%。照当时情形计,就上海一地存银言,已在3亿元以上;而此项3亿元面值之国币,其实际价值照当日银市,实可合高65%而为5亿元。而当时各行纸币发行数量,其总额不过4.3亿元左右。以实值5亿元之现银,为4.3亿元发行之准备,其现金准备成数,实已超出十成。法币发行数量,虽然渐见增加,然无论如何,现金准备之极为充足,则似无可疑问。(188)但这仅能算是学理上的推断。
据法币改革时对各发行银行的调查看,现金准备似乎也维持了一个较高的比例,其概况见表2-7、表2-8、表2-9。
表2-7 1935年各发行银行的现金准备比例
资料来源:《财政年鉴》1935年版,第1 549~1 550页。
表2-8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调查各发行银行发行准备金情况
说明:此表时间是1935年11月法币改革推行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所作的调查。
资料来源:卓遵宏等编:《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三),第316~317页。
表2-9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检查法币发行准备现金准备比例统计(1935.12~1937.6)
续 表
资料来源:根据《银行周报》相关各号整理统计。比例统计四舍五入。
从三个统计表(表2-7、表2-8、表2-9)中可以发现,法币改革前夕各主要发行银行的现金准备都占六成以上,法币的现金准备至抗战爆发前夕也都维持在六成以上。但值得探究的是这些统计的真实性如何?
首先,就表2-7、表2-8进行分析,从上一章关于发行准备集中的研究中,已经了解到有些商业银行的发行准备在统计时是移东补西,与营业资金并未划分,所以不是发行准备的真实反映,而且在移交过程中并未将发行准备如数移交,尤其是中国通商银行、四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中国农工银行等,巨额的发行准备一直拖延不交。所以对各发行银行发行准备的估算数字并不等同于集中发行后的发行准备移交数字。
其次,就表2-9进行分析,历次检查公告的法币现金准备比例,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发行准备的情况,同样值得怀疑。早在1936年6月8日,中央银行改组委员会解释中央准备银行法草案而上财政部长孔祥熙的密呈中,即透露了法币现金准备难以达到六成,指出“就职会所知,新银行接收各银行发行部分后之现金准备,其数额大抵在法定额六成以下,此所以职会主张采用新准备制度,以免新准备银行之现金准备在六成以下,或减少其法定现金准备额也”。(189)
当然,对于法币发行准备成数的规定,在当时就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余捷琼认为法币的现金准备达60%,原属过高,此在表面上虽似可策安全,但亦为信用伸缩弹性的一种限制。而且自法币政策施行以后,人心所系,在于外汇的稳定,准备率高低,除限制发行伸缩之外,似无其他作用。他主张可将发行准备率减低为50%,即将剩余的10%拨为外汇平准基金。(190)黄元彬则认为法币实行比例准备制度,实为不适宜之制度。在集中白银以前,每因挤兑风潮而时有降低准备比率之忧,如果兑现六成即可使准备归于乌有。在集中白银以后,则可使纸币增发、流通加速,从而引起通货膨胀。他提出的主张是收集发行银行白银部分,照六成现金四成保证发行纸币。收集民间白银部分,只收银一元换发纸币一元,始可避免膨胀货币之危险。至于保证种类,亦不宜全以公债充之,宜以半数左右之商业票据充之,既可避免政府财政之侵入,又可反映市场之需要。(191)
(二)发行准备的种类构成
1935年12月23日,财政部给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密函中指出:“我国发行准备四六比例制度历办有年,现在法币发行准备金自应仍循原有比例制度十足准备,以昭信实,其现金准备六成以金银或外汇充之,但金或外汇成分不得少于发行总额之百分之三十,保证准备四成,以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之有价证券及经本部认为确实之其他资产或短期确实商业票据充之。”(192)
后来,财政部在《已接收各行发行处理原则》的附件中又对充当发行准备的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其内容如下:
(1)可充作现金准备之种类:①现银;②法币(三行钞券及三行存款);③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所发公单。
(2)可充作保证准备之种类:
①政府债券:国民政府军需公债、国民政府善后短期公债、十七年金融长期公债、十八年赈灾公债、裁兵公债、十八年关税库券、编遣库券、海河公债、十九年关税公债、十九年关税库券、十九年善后库券、二十年赈灾公债、二十年金融短期公债、二十年卷烟库券、二十年关税库券、二十年统税库券、二十年盐税库券、二十年江浙丝业公债、二十二年爱国库券、二十二年关税库券、二十三年关税库券、华北战区公债、玉萍铁路公债、英金庚款六厘公债、俄庚款凭证、意庚款凭证、二十四年金融公债、善后短期公债、电气事业短期公债、电气事业长期公债、续发电气事业公债、二十三年第一期铁路建设公债、二十四年电政公债、二十四年水灾工赈公债、国民政府二十一年整理案内承认旧财部所发各债券、民国七年六厘公债、整理公债六厘债券、整理公债七厘债券、民国十四年八厘公债、民国十五年春节库券、治安债券、奥国赔款担保二四库券。
②房地产应照向来中中交三行领券习惯,以有市价及继续确实收益,易于处分者为限。
③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所发公库证。(193)
上述两个规定的充当发行准备物品的种类有差别,从法币发行准备种类的实际构成上看,内容较规定更为复杂,其具体情况可通过一系列的统计表得以反映:
表2-10 中、中、交三行持有的黄金和外汇现金余额
说明:—为数据空缺。
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 1 2 501。
表2-11 中、中、交三行纸币发行准备专用账户数额
说明:—为数据空缺。
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 1 2 501。
表2-12 中、中、交三行现金准备的构成比例
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2-501。
表2-13 法币发行及准备分类情况(1935.12.31)
说明:—为数据空缺。
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2-501。
表2-14 法币发行及准备分类情况(1936.1.25)
续 表
说明:—为数据空缺。
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2-501。
表2-15 中、中、交三行准备成分一览(1936.1.25)
续 表
说明:—为数据空缺。
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2-501。
表2-16 法币发行准备增减比较
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2-501。
从上述统计中可以发现,在现金准备中现银占有极高的比例,这是白银国有化的一个必然结果。随着白银的大量出售,现金准备中现银的比例逐渐减少,外汇及黄金等比例相应增加。这一变化亦从交通银行1935年11月3日和1936年底现金准备构成的比较中得以反映。
1935年11月3日,交通银行发行钞券总额为10 450余万元,其现金准备金数额为6 450余万元,类别及比数如下:
表2-17 交通银行现金准备类别及比例(1935.11.3)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八-11402。
至1936年年底,交通银行钞券流通总额增至30 210余万元,其现金准备金数额为18 510余万元,类别及比数如表2-18所示。
表2-18 交通银行现金准备类别及比例(1936年底)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八-11402。
两相比较,所有现金准备金,除其中现银元及厂条比数由90.8%减低至38.29%,美金比数由1%增高至32.71%外,并增多纯金、他行券及铜元三项。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因为法币改革施行后,财政当局为稳定法币对外汇价起见,函令中中交三行,将所存银币银类陆续酌量运出、购入外汇存储,以充准备,售银余利,统归国库,作为稳定汇市及增加发行准备金之用。对于运出现银,易成外币后,在国内外分别各开特别户,专户存储,由中央银行业务局负责办理,并规定办法两项:
第一,在国内,凡中央银行发行局及中交两行交到中央银行业务局之现银,均按中央银行美金挂牌行市293/4折合,其汇兑上所售得之盈余,即由中央银行发行局与中交两行分别拨交中央银行业务局,代政府开立专户。
第二,在国外,凡现银出售后,所得之外币,除按照中央银行挂牌行市1/21/2或293/4折合,归还中交两行及中央银行发行局抵付所交现银外,余款由中央银行代政府开立专户存储,经三行会同照办,嗣因购入外币,均系按挂牌行市293/4折成美金,而美国币制政策时有变更,若全购美金充作准备,尚欠稳慎,经改定将购入之美金,除留存三分之一外,其余三分之二以半数改购英金,半数购入纯金。
截至1937年底止,交通银行运出现银共计五批,其总数为5 200万元,除其中1 955万元系交由中央银行代运存美尚未购成外币外,计已购存纯金227 961.07盎司、美金1 685 040.95元。这些纯金美金,均以中央银行发行准备委员会户名存放美国纽约联邦准备银行,交通银行以“寄出现金准备金”科目,列付“中央银行发行局户”账,由中央银行出立收据,交给交通银行存执。(194)
现金准备中增入他行券的原因,是1937年3月间,经中、中、交三行商定,除三行及中国农民银行所发钞券外,所有尚在市面流通的其他各银行钞券,均可充作发行准备金,并规定以六成转入现金准备项下,四成转入保证准备项下。
从充当现金准备的种类来分析,外汇比例同样不宜过高,因为外汇受各国货币政策的影响,万一外币跌价,损失綦重。相比而言,增加黄金所占比例是一个更为合理的选择。法币改革前的金银比价见表2-19。
表2-19 1929~1935年之金银比价(按月平均数)
资料来源:王烈望:《新货币制度之研究》,《银行周报》第19卷第48号。
从上表观察,金价自1930年起高涨,至1931~1933年内突现顶峰,而在1933年为最高。但同时银价上涨速度更快,由于美国购银政策的刺激,使银价上涨率超过金价,甚至于金跌而银反涨。再从金银比价方面看,在1935年四五月间,因银价狂涨,金银比价下跌,自7月开始又逐渐上升。如果从金银供求方面而言,若没有美国的购银政策牵制,金银比价的上升,实为必然趋势。因此,中国实有相度机宜以银易金的必要。
1937年7月9日,美国财政部发表了关于中美金银交换协定的新闻公报,中美双方达成协议,中国政府将向美国财政部购买巨量黄金。为了帮助中国政府扩大黄金准备,并遵循1934年美国白银购买法案的条款,美国财政部将另外向中国政府购买大量白银。(195)《华盛顿邮报》刊文称:“据财政界方面消息,所谓巨量黄金,或即指价值美金1 000万元或5 000万元之黄金,是故众信中美两国相互交换黄金、白银之数额,殆不出此数。据孔祥熙称:中国所购之黄金,将留置美国,以为中国通货之准备,黄金无论藏置何处,无甚分别。此项金准备足以增加中国政府币制之信用。”(196)
至于法币保证准备的构成则主要是政府公债和道契,短期商业票据所占比例极小,而短期商业票据可以使钞票流通额反映市面情形,便于调节金融。
二、抗战期间发行准备内容的变动
自施行法币改革至抗战爆发前的20个月内,法币发行额由4.5亿元增至14亿元,增加之数仍不及废止使用银币的数量。抗战爆发后,法币的发行数额增幅日益提高。1937年6月至1939年6月期间,货币数量增涨甚缓,1939年6月至1940年底,增加转趋急剧,自1941年起,增涨速率更见猛烈。与法币增加相反,中国的存银量却日趋减少。据统计,从1909年到1931年,中国从外面运入的白银,共有105 880万海关两,换算起来共得158 822万银元。至1936年,白银余量合计13亿9 990.2万元,再减去1937年与1938年上半年所出超之银量约6亿元,则至1938年下半年白银应余79 990万元。(197)而且被用于维持法币对外汇价的外汇抛售和购买国外军用物资和日用必需品的外汇支付等,都需要消耗大量的现金储备。因此,在这种局势下,法币的发行准备必然受到极大影响。为了规避发行准备对于法币发行数额的制约,国民政府采取了账外发行、省钞发行、无准备发行等增发手段,另一方面则扩充用以作为发行准备的物品种类范围。但这一切都无法阻止法币币值日跌、准备日减这一事实。
(一)有关法币发行准备成数的统计与估计
抗战期间关于法币发行准备的官方公告统计,是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检查公告。兹根据内容编制表格如下:
表2-20 法币现金准备比例统计(1937.7~1940.6)
续 表
资料来源:根据《银行周报》相关各号发行准备公告统计整理。比例四舍五入。
由表2-20可见,1938年公告的数字截止到5月份,1939年和1940年仅公告了一次。1940年6月以后则停止公告法币发行及准备情况。不能按期公告的根本原因即是发行准备无法达到法定成数,1939年12月份公告的现金准备成数为50.50%,1940年6月又降为48.40%。
即使上述的公告数字,也存在不实的成分。据财政部的一份报告显示,中中交农四行库存现金(包括存放同业)对法币流通额之比例,在1937年6月至1941年6月期内,以1937年6月之61.72%为最高,1940年6月之25.98%为最低。(198)另一份根据财政部档案所做的四行现金准备比例统计如表2-21所示。
表2-21 中、中、交、农四行现金准备数额及占各该行发行额比例
续 表
资料来源:《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863页。
表2-21显示,中、中、交、农四行的现金准备比例差别较大,以中央银行最低、中国农民银行最高,中国银行自1939年6月已跌至43.7%,这与各行的法币发行数额直接相关,从下文中国银行对于准备种类的自行扩充方面,亦可见其现金准备的严重不足。
另据金融业界人士回忆:抗战后,有些经济学家发表文章,多以为“中、交两行发行准备现金是足够的”,其实那时候两行发行数字增加了,没有很多现金,以互开存单抵充。(199)这种做法的确是事实。1939年10月,中、交两行的经理给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主任金国宝的信函中,就公开表明了这一点:
敝两行自开始抗战至上年年底增发钞券,因乏充分金银外汇,为一时权变计,曾加入对存性质之“存放同业”及“存出本联行”两项,充作现金准备金,……再查新添得以充作准备金之三项,敝两行所有数目,均不甚丰,且甚零星而变动频繁。此后如遇发额大增,搜罗不及,或数量不足,似只得仍以上述“存放同业”及“存出本联行”两项充作现金准备金,藉资过渡。(200)
1940年7月,孔祥熙在纪念“七七事变”三周年时的讲话《中国抗战三年来之财政与金融》中,仍极力鼓吹:“我国法币制度基础原极稳固,平时现金准备恒在百分之六十五左右,超过各国一般水准以上。抗战三年,法币信用绝少动摇。”他仍然强调“法币信用良窳,全视其准备充实与管理得当与否以为断”,宣称“在抗战之时,发行续有增加,而准备仍力求充实,现金准备,始终维持五成以上”。(201)显然,无论如何夸大现金准备充实,他也不得不承认法币的现金准备成数已降至法令规定的六成标准以下。
1940年5月6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在发给各发行银行的公函中,明确指示嗣后各行现金准备自可核实报告,不必拘泥六成规定,以符实际。(202)这一指示显然已在事实上宣告法币六成现金四成保证准备制度的终结。
有一些估计则认为法币现金准备的实际比例更低。日本学者园田日吉认为:据一般的观察,法币准备至多不过2亿元至3亿元之间,此数如属实,则法币的现金准备,不过15%左右。(203)台湾学者林美莉对抗战期间法币发行现金准备的比例作了如下估算:
表2-22 抗战时期法币发行额与准备金比例
原表说明:(1)外汇平均指数以1936年为100,本表采取英汇与美汇的平均值。(2)准备金的数值以1936年的15亿元为估计基准。(3)除1937年为法币发行额外,其余年度均为四行垫款额。
资料来源:林美莉:《抗战时期的货币战争》,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1996年版,第40页。
林美莉通过上述估算,认为1942年后法币的准备金明显缺乏,真正进入以“依据法律的强制力量来通行的货币”阶段。(204)当然,这一估计基准没有考虑后来的白银出售、金银收兑以及作为现金准备内容的扩充等因素的变化,仅从币值变动上进行折算,与实际的偏差可能较大。但从上述各种统计与银行实际情况来看,法币现金准备比例的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发行准备种类的调整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还未就充当发行准备的物品种类进行调整前,从各行的检查内容来看,已有所扩充。从1937年12月26日中国银行的检查结果看,充当现金准备的种类有:银币及厂条、大条及生银、外国货币、金条及纯金、公库公单、他行钞、存放同业、小银元、铜元、存出本联行、法币;充当保证准备的种类有:公债、房地产、商业票据、股票及公司债、公库单证、他行钞、关金券、法币。(205)其中“铜元、存出本联行、商业票据、股票及公司债、关金券”都是原有规定中未列入的。从1937年12月27日天津交通银行的检查报告看,充当保证准备的物品有:甲种统一公债、乙种统一公债、丙种统一公债、丁种统一公债、戊种统一公债、二十五年复兴公债、美金五厘债票、德发善后债票、俄发善后债票、德续发津浦债票、美发湖广债票、法发湖广债票、英发湖广债票、德发湖广债票、英租界地契、英租界房地契、法租界房地契、燕行房地契、津行货栈栈单。(206)其中“美金五厘债票、德发善后债票、俄发善后债票、德续发津浦债票、美发湖广债票、法发湖广债票、英发湖广债票、德发湖广债票”以及“津行货栈栈单”等都是原有规定中未列入的。可见,各行在充当发行准备的物品种类上已进行了较大扩充。
1938年,国民政府又发行了英金美金关金公债,简称金公债。财政部分函中中交农四行,自1939年1月1日起所有四行发行法币增加之数,暂以金公债作现金准备,但应另账登记。四行遵照办理,1939年1月起将发行准备金划分为“经常户”与“另户”记账。1942年中央银行统一发行后,将“经常户”与“另户”数字合并。(207)
即使财政部对发行准备种类进行了扩充,依然不能达到法定的成数,各行依然自行其是地扩充准备种类。这从1939年8月15日中国银行内部的密件中可窥见一斑。中国银行试图与交通银行接洽宽筹发行现金准备,以其他资产充当,交通银行因为金公债尚有余存,约计尚可提充2亿元发行现金准备。中央、中农两行准备实况,向来不肯尽量公开。中国银行认为欲求一致步骤,非常困难,于是决定以其他资产指充现金准备,不陈请财部核准。最发人深思的是,中国银行提及曾函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请为转部核示“将津行切销之接收他行钞券,准其仍行列充准备”,迄未获允,但中国银行仍将此项销券照列准备表内报部,财政部亦并未指驳。(208)他们由此得出的经验是陈清财政部反遭拒绝,自行其是反倒能通过。财政部的这种做法自然助长了充当发行准备证品种类的混乱与失于监控。
1939年9月8日,《巩固金融办法纲要》在法币现金准备中加入短期商业票据、货物栈单、生产事业投资。杨培新认为,《纲要》公布后发行法币时所鼓吹的“十足准备”,完全不算数了。一部分完全用“保证”作为准备,只要有财政部的一纸借据,就可以充作准备。另一部分虽然保留了现金准备的名义,但是现金准备的内容已非“金银外汇”,而是票据、股票、栈单。(209)从后来的事实看,上述解释是比较合理的,国民政府在逐渐排除现金准备对法币发行数额的约束。
1940年1月25日,中国银行集中发行调拨委员会总秘书致函主任卞寿孙,称:据总账室签陈,拟以代财部垫付农产工矿贸易三调整委员会基金以及代垫建设事业专款作为生产投资指充发行现金准备一节,业经讨论,佥认当属可行,唯填报法币检查报告表时不必注明“代财部垫付”字样。再集中发行处发行准备金头寸拮据,所有“另账”项下现金准备可仍以“存总处调拨户”款项抵充,俟将来转入“正账”时再予调整以资应付。另外,将津行所缺的现金准备2 400余万元,由总处存放交通银行款项中拨出2 500万元指充该行现金准备,并嘱仍以存放联行款项列充保证准备。而为了调整各发行行的准备金,所有该行现金准备项下的外币,如是英金一律改注“存伦敦”,美金“存纽约”,坡币“存星加坡”字样。(210)可见,各行所报的法币发行准备检查报告中充满了编造和虚应的内容。
1940年6月,中、中、交三行以他行钞抵充发行准备的数额为77 672 369.14元。具体数目及存放情况见表2-23。
表2-23 中、中、交三行抵充法币准备之他行钞数额(1940.6)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财政部档案,三(2)1 324(2)。
发行准备种类的扩充,即表明原来所规定的金银及外汇已不足以保证原来所规定的发行准备比例。政府在规定上一再扩展充当发行准备的物品种类,各银行在实际执行中则把标准放得更宽,这两种做法都使发行准备的相关规定成为具文。
三、基于法币发行数额的分析
从上文可以看出,关于战时法币发行准备的比例统计存在明显的虚假成分,而且对于这一比例的估计亦有不同的标准,差异较大。当论及战时法币发行数额的估算时,这一现象更为明显,不仅公告的发行数额有不同,此外还有账外发行,以及地方券、关金券等变相增加法币发行的情况。本书尚无法在参证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战时法币发行数额作出较为准确的估计,只能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数字及其他统计对法币发行额的增发指数、累计发行数,以及关金券、账外发行、地方券发行等概况进行梳理与分析。首先来看战时法币发行额及增长指数情况,如表2-24所示。
表2-24 历年法币发行数额(1937.6~1942.6;指数基期:1937.6=100)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财政部档案,档号:三(2)2 135(3)。
原始资料附注:1937年6月至12月之实际增发数额之环比指数,为该年上半年度之增发额16 600万元除下半年增发数而得。
表2-25则反映出法币发行数额的增长速度。
表2-25 抗战后法币发行数额每半年增发数额比较
原始资料附注:*表内之百分数系以每半年作标准;(1)正户:1616313300.00,另户301376100.00;(1)正户:3081787135.00,另户:1100808310.00;(3)正户:3361100105.00,另户:1100065310.00;(0)正户:5060718611.50,未公告另户:1073305000.00;(5)正户:8010713367.50,未公告另户:1700770115.00;(6)正户:11618100101.50,未公告另户:3605631585.00。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财政部档案,三(1)375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财政部档案,档号:三(1)1135(3);1301年6月和1305年
另据统计,战时法币发行的逐年累计发行数额见表2-26。
表2-26 法币券逐年发行数(累计数)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2 678。
上表统计显示,法币发行速度不断加快,截至1941年12月31日,法币的累计发行数额已达64亿元以上。即使这个数字也有很大的发行数额未予公布,从表2 25的原始资料附注中可以发现法币发行额的未公告另户亦有较大数额。
自1939年1月1日起,财政部批准中中交农四行发行法币增加之数,可暂以金公债充作现金准备,另账登记,不予公布。“另账”发行是国民政府自行破坏其法币条例,而得以规避发行准备约束、增发法币的一种措施。“另账”发行增长得特别迅速,至1942年3月已达41亿元以上,占总发行额的23.78%,具体统计如表2-27所示。
表2-27 中、中、交三行另账发行数额
资料来源:杨培新编:《旧中国的通货膨胀》,第33页;《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861页。
关金券与法币的直接折算是增发法币大钞的变通,成为法币增发的另一表现形式。关金券的发行始于1931年5月1日,最初不过为便利关税支付起见,从未当作货币流通,面额分为10元、5元、1元、20分、10分五种,起初发行数额不大,信用卓著。由于通货膨胀的原因,小额币券的印制成本很高,但为避免印发大钞对人们心理和物价及汇价的刺激,国民政府不愿印发大钞,因此自1942年起,财政部公告,规定每一关金折合法币20元行使,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均照上项定率折合法币收付,不得折扣。这一规定实质已将关金券等同于法币,甚至可以说是法币的大钞。1942年,关金券的最大面值为500元,相当于法币10 000元。从此关金券同原来的海关金单位完全脱离了关系,成为变相的法币。(211)美国财政顾问杨格即反对发行关金券流通市面,他认为不宜对关金给与一个新的法币价值,否则必将影响人民对法币的信心,一般人将认为法币已贬值,物价必更涨。(212)但国民政府并没有接受杨格的建议,结果关金券发行后即出现黑市,物价上涨。自此以后关金券的发行数额急剧攀升:1942年12月31日比1941年12月31日的增发数额达到1 641 214 002.4元,折合法币3 282 428 004.8元,一年时间即通过关金券的形式增发法币达328亿元以上。(213)而关金券的发行数不列入法币发行数之内。
除“另账”发行和关金券兑换法币这两种变通增发法币的形式外,国民政府还发行地方券以代替法币流通。1937年8月,刘大钧纂辑的《非常时期维持法币价值意见书》,提出为维持法币价值,其发行额应以15亿元为限,以后并应在可能范围内设法缩减其流通数量。但在战时,纸币发行量的增加势所必然,他提出的对策是法币发行额不可增加,而另外发行一种流通券代替法币流通。其具体设计方案如下:
(1)政府在战时不能全恃加税与征用物品等方法,而必不免增加纸币之发行,如发行内债,亦必许购买者持向银行押款,间接仍增加纸币之数额,然为维持法币信用起见,其发行额不可增加,故应仿照英国在欧战时之办法,另发国防流通券,或抗战流通券。
(2)此项流通券不能购买外汇,但仿照德国战后兰丹马克之办法,以土地、矿产、工业设备等各种财产为之保证,虽在战争时期,我国领土之一部分不免为敌人所占据,然全国财富之余留者仍足为流通券之保证。
(3)一切中央及地方赋税可以流通券或法币一律缴纳。
(4)国营铁路邮局等一律收受流通券,其他应付政府之款项亦可一律以流通券为之。
(5)发行新公债,除特种公债专为吸收法币之用者外,应准人民以流通券购买。
(6)除特种公债外,一般公债还本付息以流通券付之。
(7)流通券与法币之换算率不加确定,否则与增发法币无异。
(8)私人之间应准其以流通券兑换法币,或以法币兑换流通券,但政府不以法令强迫其兑换,如此则法币价值自当较流通券为高,而人民当尽量窖藏法币矣,此为本方案主要目的之一。
(9)银行须为两种货币分列两种账项,如我国前此之有银元与银两两种账目。
(10)流通券可以随时存放银行,亦可随时提取,不加限制。
(11)前此所成立之任务,以法币计算者,嗣后仍可以法币或法币之支票付还,如付流通券,则按市价折合,将来债务以流通券计算者,除用流通券应付外,亦可以法币或法币之支票偿付之,仍按临时之市价折合。
(12)原有之统一及其他公债,可以法币及流通券买卖,统从人民之便,政府不必强使人民于卖出公债时,接收流通券。
(13)流通券对政府为一种法币,但在私人之间不必有此种效力。
(14)流通券宜由财政部直接发行,以与法币之发行机关脱离关系,如属可能,应以财政部职员与银行界共组委员会,管理此项流通券之发行。(214)
国民政府未采纳这种流通券的发行方式,采取了类似的发行地方券以代替法币流通形式,但法币的发行数量仍没有限制,这种方式在法币急剧增发的背景下对于调节货币发行量的作用很有限。截至1941年11月底止,经财政部核准,印制省钞总额为896 004 178.60元,实际发行额、流通数额据各省地方银行报表,截至1941年9月底止,共为427 347 470.56元。(215)据不完全统计,各省地方银行发行地方券及准备金概况见表2-28。
表2-28 各省银行发行地方券及准备金情况
续 表
资料来源:《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318~319页。
省银行所发地方券的所谓准备金,实虚有其名,如陕西省以“部拨省钞增加流通额之准备金”,绥远省以“中央拨发之军事特别补助费及行政补助费扣下,作为部的准备”。其他省也有以省库盈利作抵扣的。据财政部钱币司签呈部、次长文称:“迭据各方情报称,晋省所发新钞,以号码位数推测,约有一万五千万元之多。并称,晋钞因滥事印发,每十元已跌至法币五元以下,人民且有拒使情事;现在山西境内币制已呈极度紊乱之现象,绥远省情形与山西相同。”(216)
从上述内容可见,一方面是发行准备品种类的不断增加,一方面则是法币发行数额的不断攀升和变相增加纸币的发行,两者所造成的必然结果便是法币发行准备的愈益虚弱。1940年6月后停止法币发行准备的检查公告,未再见有法币发行准备的统计数字,目前所见仅有1941年12月25日的中中交农四行存放在上海和香港的发行准备,数额达2 063 606 036.87元,即20亿元以上。(217)而据官方统计的数字,1941年12月31日的法币累计发行数为64亿元以上,此尚不包括各种变相的增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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