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进口付汇核销的业务流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基本流程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流程如图3−1所示。
第一步: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并取得中国电子口岸IC卡。
第二步: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第三步: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第四步: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如需要,则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则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第五步: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除外)
图3−1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流程
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变更及注销
(一)办理依据
(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材料(除相关申请表外,以下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1. 名录登记
(1)名录登记申请表(见表3−1);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表3−1 名录登记申请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表3−2);
表3−2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单位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兹确认,本单位承认并将认真遵守、执行下列条款:
一、依法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对于本单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单位货物进口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进口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进口外汇收支。本单位资本项目、货物贸易出口、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适用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单位签署时生效。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的管理。
进口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进口单位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进口单位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对外支付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货物进口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口单位未能遵守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名录变更
(1)名录变更申请表(见表3−3);
表3−3 名录变更申请表
(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门批件等);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名录撤销
(1)名录撤销申请表(见表3−4);
(2)进口单位终止经营,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相关证明;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表3−4 名录撤销申请表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四)注意事项
(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名录的进口单位,应在6个月内签署《确认书》,并同时提供上述办理名录登记的资料办理基本档案信息清理手续(已经办理基本档案清理的可不再重复办理)。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2)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3)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进口单位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手续。
(4) 新进入名录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3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进口单位辅导期内的进口付汇业务须向外汇局进行事后逐笔报告。
(5) 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6)(1)(2)(3)中的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是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是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三是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需按照有关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三、货物信息变更
(一)业务范围
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
(1) 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
(2) 许可证、进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进口;
(3)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申请材料(除相关申请表外,以下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1) 货物信息变更申请表(见表3−5);
表3−5 货物信息变更申请表
(2) 代理协议;
(3) 进口合同;
(4) 进口货物报关单;
(5) 免税证明、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6)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注意事项
(1) 进口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已参与货物总量核查或已办理逐笔报告的进口货物信息不允许变更;
(2) 进口单位提供虚假、不实材料进行货物信息变更或通过货物信息变更逃避外汇局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可撤销已变更的进口货物信息。
四、进口付汇登记
(一)业务范围
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汇业务,需经外汇局登记后,再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等相关业务。
(二)申请材料(除相关申请表外,以下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类别项下
(1)进口付汇登记申请表(见表3−6);
表3−6 进口付汇登记申请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协议;
(6)按照不同结算方式和业务种类提供相应单证:
① 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② 托收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合同、代收通知书;
③ 预付货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合同、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也称预开发票或估价发票);
④ 货到付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合同、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表3−7)规定的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⑤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⑥ 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提供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表3−7 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2.“C类进口单位”类别项下
(1)进口付汇登记申请表;
(2)进口合同;
(3)代理进口项下,还需提供代理协议;
(4)发票;
(5)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规定的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6)中国电子口岸IC卡;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 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类别项下
(1)进口付汇登记申请表;
(2)进口合同;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证明进口付汇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注意事项
(1) 登记业务应在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之前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2) C类进口单位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付汇;
(3) 外汇局审核进口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为其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进口付汇登记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
(4) 进口单位未按要求办理登记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进口单位。
五、逐笔报告业务
(一)业务范围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1)“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2) 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 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3) 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
(4)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3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5) 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二)申请材料
(1) 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见表3−8);
(2) 进口付汇核查凭证;
(3) 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项下,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
(4) 收汇凭证(进口项下退汇、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需提供);
(5) 进口合同、发票及差额说明材料(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需提供);
(6) 退汇协议(进口项下退汇时需提供);
(7)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表3−8 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报告表编号:
外汇局代码: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单位:美元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外汇局审核意见: 审核日期:
(外汇局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注意事项
(1) 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端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及时接收外汇局反馈信息,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2) 进口单位逐笔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影响外汇局对其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现场核查结果;
(3) 未按规定向外汇局逐笔报告进口付汇业务的,将被列为“B类进口单位”。
六、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一)业务范围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1) 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多付汇或多到货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2) 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90%或大于110%,且多付汇或多收汇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3) 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
(4) 外汇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二)业务办理
(1) 外汇局要求进口单位报告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见表3−9)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表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现场核查通知书
编号:
进口单位名称:进口单位代码 :
根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发生的进口项下收付汇业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方式为:□进口单位报告 □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现场调查 □其他(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核查情况调整核查方式)。收到本通知后,请将签收联反馈外汇局,并于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接受外汇局及授权单位的核查。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处室负责人签字:
(外汇局签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两联,第一联进口单位签收后外汇局留存,第二联进口单位留存。
(2) 外汇局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情况;
(3) 外汇局进行现场调查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调查人员工作;
(4) 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进口单位应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注意事项
(1) 外汇局可根据总量核查结果和企业主动报告情况,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比例或金额指标进行调整,确定实施现场核查的进口单位。
(2) 进口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进口单位”。
进口单位在收到外汇局有关“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的《考核分类通知书》后如有异议,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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