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收集
1.数据来源。由各金融机构填报的《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2.采集程序。每月15日前由省分局将各外汇指定银行填报的上述报表,通过“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表校验程序”进行校验。发现有未经过“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表校验程序”校验就直接上报的报表,退回外汇指定银行重新校验。对报表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外汇指定银行及时纠正。
二、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入库
1.外汇局负责将各行上报的报表进行汇总,并通过“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表解读处理程序”进行规范性检测;
2.将通过规范性检测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汇总数据按照命名规则命名后存为excel文件;
3.将汇总的excel文件于每月20日前报送至总局反洗钱电子信箱;
4.将各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一一解读入库,或将汇总的excel文件直接解读入库。
三、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筛选
使用报表解读程序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筛选:
1.按交易金额筛选企业大额、个人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
2.按交易频率筛选企业大额、个人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
3.按同时具备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筛选;
4.按跨银行(含一家银行)交易筛选企业大额、个人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
5.按跨地区(不在同一地区)交易筛选企业大额、个人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
四、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分析
(一)对宏观总量的分析
1.境内交易与跨境交易分析;
2.跨境资金流出与流入分析;
3.现钞与非现钞交易分析;
4.报告量地区分布情况分析;
5.报告量银行分布情况分析;
6.可疑交易主体情况分析;
7.与外汇监管数据的对比分析。
(二)对微观个体的分析
主要是将交易数据与案件查处信息、“黑名单”和有关外汇监管信息进行核对、分析。具体包括:
1.整理出最新的反洗钱分类数据库中的“黑名单”和案件查处信息所涉及的主体(企业、个人);
2.使用解读程序中“数据通用查询”功能,查询出“黑名单”和案件查处信息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在本月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
3.对查询出的结果,深入分析其交易方式及特点,审慎定性,确认其本月的交易是否涉嫌洗钱、“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外汇违规行为;
4.对筛选出的交易数据进行甄别、分析。
对于筛选出的交易数据要首先与在案信息、“黑名单”和有关外汇监管信息核对,然后再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甄别、分析:
(1)对筛选出的交易金额排名前30名的交易信息,分析其资金来源或去向、交易性质;
(2)对筛选出的交易频率排名前30名的交易信息,分析其资金来源或去向、交易性质、资金收付情况和交易手法与特点,分析是否存在无合理理由而频繁交易且资金收付呈现一定规律;
(3)对筛选出的跨地区交易分析其合理性,是否为正常的业务需要;
(4)对筛选出的跨行交易要注意分析其交易性质和交易特点,特别要关注筛选出的个人跨行交易;
(5)对筛选出的大额且可疑交易重点分析,结合相关交易主体以往交易情况和核查情况,具体分析其交易性质、交易手法和交易特点。
五、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分析的报告
每月月底前形成简要的分析报告通过反洗钱电子邮箱报送总局;每季第一个月的月底形成对上季度的“季度分析报告”并以局发文形式报送总局。
六、对涉嫌洗钱情况的处理
外汇局对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的,由反洗钱岗移送打击外汇黑市岗进行查处;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外汇资金交易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并上报总局。
七、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核查
(一)对总局移交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核查
1.在核查移交的企业时,首先核查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出口单位名单》的企业或在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为D类的企业;移交核查的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或保存备查。
2.在核查移交的个人时,应对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全部进行核查。
3.核查程序
(1)非现场核查:
①通过解读程序中“数据通用查询”功能,确定出被核查主体的交易发生行,填写《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非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17),交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核查;
②由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交易主体开户资料、业务留存凭证和交易清单;
③外汇局分析判断是否涉嫌洗钱并形成分析报告;
④外汇局在初步核查后,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应按照《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报告)表》(附件18)并附上有关调查取证材料后,将涉嫌案件及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2)现场核查:
①通过解读程序中“数据通用查询”功能,确定出被核查主体的交易发生行,填写《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现场核查内部流转单》(见附件19),交由外汇局相关检查人员进行核查。
②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调阅交易主体开户资料、业务留存凭证和交易清单等资料,分析判断是否涉嫌洗钱并形成分析报告。
③外汇局在初步核查后,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应按照《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报告)表》并附上有关调查取证材料后,将涉嫌案件及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4.核查报告的格式
(1)核查总体情况:已核查的交易主体数量,核查出的问题类型。
(2)核查具体情况:判别为正常交易活动的交易明细及原因;按涉嫌外汇违法活动种类列明交易明细及判别原因;按涉嫌外汇违规行为种类列明交易明细及判别原因。
(3)核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等处理措施;
(4)核查报告附件:以表格形式(见附件20)列明核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核查报告的报送要求
核查报告应以文件形式直接报送总局,文件要注明“机密”,并按照总局每次下发《关于移交хххх年хх月份待核查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通知》所规定的时间上报。(是否要求局文)
(二)对分局经筛选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进行的核查
1.核查程序
(1)非现场核查:
①通过解读程序中“数据通用查询”功能,确定出被核查主体的交易发生行,填写《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非现场核查通知书》,交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核查;
②由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交易主体开户资料、业务留存凭证和交易清单;
③外汇局通过分析判断是否涉嫌洗钱,并形成分析报告;
④外汇局在初步核查后,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应按照《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报告)表》并附上有关调查取证材料后,将涉嫌案件及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2)现场核查
①通过解读程序中“数据通用查询”功能,确定出被核查主体的交易发生行,填写《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现场核查内部流转单》,交由相关人员进行核查。
②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调阅交易主体开户资料、业务留存凭证和交易清单等资料,分析判断是否涉嫌洗钱并形成分析报告。
③外汇局在初步核查后,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应按照《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报告)表》并附上有关调查取证材料后,将涉嫌案件及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3.核查报告
分局主动进行核查的结果可以在月度或季度分析报告中体现,具体格式为:
(1)核查总体情况:已核查的交易主体数量,核查出的问题类型。
(2)核查具体情况:判别为正常交易活动的交易明细及原因;按涉嫌外汇违法活动种类列明交易明细及判别原因;按涉嫌外汇违规行为种类列明交易明细及判别原因。
(3)核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等处理措施。
(4)核查报告附件:以表格形式列明核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上报时间与月分析报告或季度分析报告上报时间一致。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立案报告
注:案情应包括:线索来源、情节、案件性质、法律依据及调查计划。
附件2:
检查通知书
单位名称:
兹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派托)下列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你单位(检查时间、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检查。
请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出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调查笔录
被调查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附件4: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
单位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单位如下证据材料予以登记保存。保存期间,你单位及人员不得擅自销毁或转移。保存期为7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检查报告
注:报告内容包括:案情、案件性质、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
附件6: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行政处罚告知书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职务:
拟被处罚个人姓名: 性别:
职业: 地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将视同你(单位)同意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听证通知书
_______(当事人):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我局决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时在________________举行听证会,请你(单位)按时参加。逾期不参加听证会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力。委托他人听证的,需提交委托代理通知书。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听证笔录
附件9: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第 号
单位名称(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职务:
(认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决定、执行方式及期限)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我局在______________开立的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账号:__________,收款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并将银行缴款回单送我局__________销案。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送达回证
注:(1)采取邮寄和公告方式送达的,请将相关的凭证附后。
(2)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请在备注栏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11: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分局复议决定书
( )汇管复字第 号
单位名称:(当事人)
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
(案情事实情况、纠正的法律依据、纠正的内容、执行方式及日期)
当事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复,可在收到本决定起60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分局复审调卷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字第 号
被处罚人(单位):
住址: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执行方式及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案件移交登记表
注:此表仅供外汇局本局内部使用,一式两份,移交部门和接受部门各一份。
附件15: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案件处理转办单(存根)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分局:
现将__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案件移交你局,请调查核实并在 月内将有关处罚(移交)情况函告我局。
经办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发:
年 月 日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处理转办单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局:
现将__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案件移交你局,请调查核实并在 月内将有关处罚(移交)情况函告我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16: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____接收移交案件登记表
附件17: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大额、可疑外汇交易现场核查内部流转单
附件19:
第一联:退移送单位
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报告)表
移送单位(公章): 接收单位(公章):
附件20:
核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一览表(按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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