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鄂汇发[2002]55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案件查处集体审议工作,确保外汇检查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案件查处集体审议工作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分局及其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的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根据本制度成立案件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
第三条 省分局及中心支局应在负责外汇检查的部门设立案审会办公室,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案审会审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外汇局对下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报经案审会集体审议:
(一)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是指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性质恶劣或者危害较大需给予较大金额罚款或其他重大处罚的案件。
(二)疑难案件:
疑难案件是指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性质、或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处理的法律法规适用难以确定的案件。
(三)上级外汇局或本局局长及主管外汇检查工作的副局长责令复审的案件;
(四)其他需交案审会审议的案件。
第六条 案审会组成人数为单数。分局案审会委员不少于5人,中心支局案审会委员不少于3人。案审会主任由外汇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当地外汇局外汇检查、外汇业务管理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如有必要也可吸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加。
各中心支局案审会的组成情况须报省分局备案。
第七条 案审会委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对应报经案审会集体审议的案件,外汇检查部门应将有关案件情况先向局长或副局长报告,由局长或者副局长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或中心支局)案件审议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后,提请案审会进行审议。同时应准备好审议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供案审会委员调阅。
第九条 案审会在收到局长签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或中心支局)案件审议表”后,应当及时组织召开案件审议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前3日,将会议通知、所需审议案件的“案件审议表”、“检查报告”等资料发送案审会委员。
第十条 案件审议会议由案审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无法出席,可授权案审会一名委员主持。案审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案件审议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经案审会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 与提请审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报经案审会主任同意后,应回避相关案件的审议工作。
第十二条 出席案件审议会议的案审会委员少于案审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时,案件审议会议审议内容无效。
如果由于回避等原因导致出席案件审议会议的案审会委员的人数无法达到规定人数,经当地案审会申请,上级案审会可以从本案审会中指派成员参加审议会议,并进行投票。
第十三条 根据案件审议需要,会议主持人可邀请案件经办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案审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检查人员调查取证的过程及内容;
(二)审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对审议的内容发表意见;
(四)对案审会作出的决议进行表决;
(五)案审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案审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研究有关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或其他审议的内容发表意见;
(二)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案审会作出的决议进行表决;
(三)保守案件审议会议中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向他人泄露会议内容;
(五)案件审议会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案件审议会议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件审议会议议程;
(二)案件主办部门陈述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事实、报告案件审理过程和初步处理意见及对其定性或处理的法规依据和理由,并提出请求案审会审议的内容;
(三)案审会委员对外汇检查部门定性或处理方案和初审意见进行审议;
(四)案审会委员对审议结果进行表决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与会案审会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投票超过与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结果有效,案审会集体对表决结果负责,列席案件审议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对案审会审议的某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暂缓案审会委员表决,要求调查人员补充材料,再次组织案审会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对经案审会审议的案件处理须按案审会最终表决决议执行。
根据案审会最终表决决议作出的处罚决定须经外汇局局长或其授权的副局长签发后,对外执行。
第二十条 对超过本局处罚权限的案件,案审会在集体审议后,应将案件审议的处理意见报上级外汇局,由上级外汇局做出适当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局认为下级局案审会审议的案件处理不当时,可要求其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责成下级局将有关审理结果报上级局备查。
第二十二条 案审会应指定案审会办公室或其他专人认真做好案件审议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案件审议委员会案件审议决议”(附件2),分送参加会议的案审会委员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案审会应指定案审会办公室或其他专人将“案件审议表”、“案件审议决议”等文件随同案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或中心支局)案件审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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