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外汇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鄂汇发[2004]37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外汇业务档案是指办理各项外汇管理业务形成的业务文件资料(含电子资料,不包括一般文书档案),是外汇局从事外汇管理活动的依据和记录。为保证外汇业务档案的齐全、完整,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业务档案管理方面,应执行人民银行、外汇局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以下条款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外汇业务档案包括各类业务统计报表、业务审批核准资料、外汇管理资料、工作交接清单、重要业务电话、重大事项报告、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业务印章交接情况表等。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执行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度,做到业务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实现档案管理和业务办理相分离,要明确专人管理业务档案,建立“业务档案登记表”(见附件2),保证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各单位对工作中形成的业务档案,应按要求及时、分类归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六条 业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业务档案调阅登记表”(见附件3),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阅或者复印档案的人员,必须保证业务档案完好无损。
第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归卷的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对损坏、褪变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补复制,确保档案的完整,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
第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各种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见附件1,没有具体规定的,均为长期保存),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鉴定,准确办理档案的移交和销毁。销毁业务档案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书面报经有关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主要业务档案项目及保存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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