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报表附注内容及编报
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小企业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例如,从2012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2011年末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期间,计提坏账准备35000元,存货减值准备2300元。这些准备金已转回,恢复了历史成本,其余项目完全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真实、完整地反映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如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因本准则未做规范而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在此部分如实披露如下信息:①发生交易的情况;②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原因;③所依据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④该交易的处理结果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包括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说明。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的资产按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考虑到小企业资产质量,尤其是其可变现能力对债权人影响较大。因此,本条要求小企业应在附注中对几项重要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持有时间的长短和新旧程度进行明细说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对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能产生的影响。
(1)短期投资的披露格式见表13-25。
表13-25 短期投资的披露格式
(2)应收账款按账龄结构披露的格式见表13-26。
表13-26 应收账款按账龄结构披露的格式
(3)存货的披露格式见表13-27。
表13-27 存货的披露格式
(4)固定资产的披露格式见表13-28。
表13-28 固定资产的披露格式
3.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
该部分是职工、债权人、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等重点关注的内容,因此,本准则要求进行“明细表形式”的披露,从而构成了资产负债表的附表。
(1)应付职工薪酬的披露格式见表13-29。
表13-29 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
(2)应交税费的披露见表13-30。
表13-30 应交税费明细表
续表
4.利润分配的说明。
企业利润分配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表综合考虑了《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小企业在具体应用时应根据适用的法律进行编制,如有些项目不适用则不填数字。格式见表13-31。
表13-31 利润分配表
注:*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仅适用于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取的三项基金。
**利润归还投资项目仅适用于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5.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
6.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
7.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书略)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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