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老股票看大跃进时期的城市街道办企业
根据现存能够收集到的老股票,我们可以发现20世纪50年代存在的股份制企业中还有一种类型,就是城市中的街道办企业。这种企业大都为1958年“大跃进”时期城市街道成立的集体性质的股份制企业。笔者收藏有一份1958年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民办企业的企业股票,提供了这种类型股份制企业的一个难得的案例。更难得的是这份股票背后还贴有股票主人胡菊萍要求退股并获批准的申请书,使得我们可以根据这份股票及其退股申请书,对“大跃进”时期的城市街道办股份制企业的情况,能够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这份街道办企业的股票为印刷体印制,周围以红色细花图案围成方框。正面上方从右至左以“武昌区新河街民办企业”几个黑体汉字排列成半圆形,半圆形的下方是红色的“股票”两字。其下从右至左以竖行分栏排列着这份股票的主要内容,每栏一行。分别是:“股本总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股份总数贰仟股;每股金额人民币伍拾元整;登记日期公元一九五八年八月一日;股东 胡菊萍(毛笔手写);股份 股;股额人民币陆(毛笔大写)元整;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委员会;公元一九五八年八月一日。”在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地方盖有紫色的“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公章。另有两个红色的“付讫”印章和空心的红边“股票”二字。在此股票的最左边下端有一行紫色的大写汉字日期章,内容为“壹玖伍玖年壹月壹日起息”。再左边为骑缝章等一般寻常内容。这份老股票的背面分为两个部分,左边是“过户表”(下面是过户书号、年月日、过入户名、公章等栏目)和“付息表”(下面是付息日期、金额等内容),这两栏在该股票中是空白。右边是“章程摘要”,收录了章程的第五至第十一条章程条款,内容为(文中标点符号为笔者添加):
武昌区新河街民办企业股票
武昌区新河街民办企业章程摘要
“第五条:本企业股本总额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每股伍拾元,合计贰仟股。
第六条:本企业股东以本辖区人民为限。
第七条:本企业股票概为记名式,并附历年付息表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本企业所发行股票须满三年后方能退股(特殊情况例外),息金在一年付息一次。
第九条:本企业股票凡遇转让时须由转让双方具函本企业,查明毫无纠葛并更换印鉴后方能过户。凡未经正式过户让转有股票者不得对抗本企业。(笔者注:这句话似乎有些语病)
第十条:企业股票如遇有遗失,须向本企业报告,经了解,壹月后根据情况可以补发。
第十一条:本企业股票如有遗失毁损转售分开合并或更改名号,须换新股票者,应随缴换票费及印花费。”
难得的是,在笔者收藏的这份股票的背面,粘附有一封持股人胡菊萍在入股不满三年,按规定不能随意退股时申请退股的申请书和几个单位的批示意见,留下了这种企业股东在请求退股时经办程序的实例。现将这封申请书的内容照录如下:
退股申请书
“兹有幸福二里二号居民胡菊萍因今年元月至现在,家中连死三人,加上自己孩子较多,目前确实困难重重,无法克服。为了解决部分困难,特申请将本人58年8月投入街办企业的陆元股金退回为盼。此致
居委会
生产福利部
申请人胡菊萍(盖章)
1960年6月8日”
在申请书左下角,有钢笔签署的“同意退股”字样和日期“60.6.8”,并在这里盖有“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幸福里居民委员会”的公章和“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工业办公室”的公章。旁边还有两个“副本”的红色印章。证明这里的这份申请书是作为“副本”存档而被保留下来的。
根据这份股票的内容和记载,可以知道其是1958年“大跃进”时期街道办企业时的产物,也因此,有必要对这份街道股份制企业股票出现的历史背景略作介绍。
1958年3月中共中央成都会议以后,提出了全党办工业、全民办工业的方针,认为全民办工业是国家工业化的新方向和新道路,既可以使国家集中力量发展重工业,又可以实现五至七年内使地方工业总产值赶上或超过农业总产值的目标。按照这个方针,城市街道也要大办工厂。1958年4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作出了严格限制和改造城镇个体工商业者的具体规定:除不适合集体生产的某些特种手工业可以进行个体生产外,从事其他手工业的劳动者和个体商贩都必须参加合作社。此后,街道办工业发展很快,成为地方工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从这个新河街民办企业发行股票的日期是1958年8月1日推测,显然这家企业正是在这种背景条件之下兴办起来的街道集体性质的股份制企业。
对这份股票进行研究,特别是与此前笔者介绍过的其他老股票尤其是供销合作社的股票相比较(参见本书《从老股票看20世纪50年代的农村股份制企业——供销合作社》一文),可以发现,这份街道办股份制企业股票虽然在成立和发行的时间上,比新中国成立初成立的农村供销社晚了好几年,而且一是农村供销合作社股票一是城市街道办工厂股票,但在“集资入股”的方式,获取股息的权利等方面是一样的。不同的地方也有几处,首先是这份街道办的企业股票对这家企业的股东范围进行了限定,即必须是本辖区内的居民。其次是这家企业的股票明确表明可以转让,只不过在转让时设定了先决条件,即需由双方具函该企业,在查明没有纠葛后才能更换印鉴过户。第三是明确表明股东可以退股(可以退股的规定在一般规范的股份制企业中是不可以的),只不过对股东退股的时间有限定,本文所举的这份股票规定为三年时间(当然,也留出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余地,本股票持有人胡菊萍就是因为不到三年即申请退股,因而需要书面向居委会申请并经居委会和街道工业办公室的同意才能退股)。第四是这份股票背面留下了章程的择要,而供销合作社的股票上都没有迹象显示出其是否有章程。第五是这份股票的每股股金为人民币50元,但并未作可分几次缴纳的规定。本股票持有人胡菊萍入股时只有人民币6元,退股时与入股时相比,已过去一年半以上的时间,但退股时仍然是人民币6元,股票上也没有留下可以分几次缴纳的字样,这种情况是不是说明胡菊萍是例外,或者可以几个人合伙凑一股?因为没有留下更多的资料,对此问题只好存疑。另外,新河街的这份股票没有理事和监事职位的设置。从这些方面来看,这个城市街道办企业比农村的合作制企业在组织方式上更接近传统社会中的合股企业。
在对20世纪50年代的股份制企业进行研究后,我们可以知道,新中国成立后,持有或发行股票可以被认为是股份制的企业至少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是从旧社会承继下来的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这种企业是50年代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重点对象。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通过实行“定息”,以“赎买”的方式,切断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联系,原来的资本家改变了身份成为获取“定息”者。“定息”作为一种制度,是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公私合营最核心和最重要的内容,因为其是以资本家交出企业,全部企业由国家按照社会主义原则统一管理,实质是以生产资料所有权改变,企业产权转移为前提的制度。由此,资本家和大大小小的股东此后只能按照一个固定的股息获得报酬,其所持有的股票则变成今后领取固定股息的凭证。从性质上说,此时的股票与债券无异,股东与企业的关系也因此改变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而其他两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则是农村的供销合作社和城市的街道办工厂。这两种股份制企业虽然都是通过“集资入股”的方式组成,都发行“股票”,有的还有章程和理事监事职位的设立,但从其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来看,与真正市场经济条件下设立的股份制企业相比都有相当大的不同。它们都是50年代走集体化道路的社会大背景下成立的经济组织,目的是在抵制资本主义复辟和改变小生产方式的前提下发展社会生产力,目标是建成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例如,合作社的作用被认为是“如果国家经济没有合作社的配合,国家经济就很难做到计划性”,“有了合作社计划,其他如资金调动、铁路运输、财政税收等方面的计划也就好订了”。(2)
也就是说,50年代这些不同类型的股份制企业,在相同的社会环境和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50年代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虽然本身存在种种不同,但都被时代赋予了共同的发展目标,这就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自身的改造或发展,成为计划经济运转体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最终都将演变发展成为公有制计划经济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实际上,从1956年以后,政府对公私合营的企业就已经是完全按照国营企业的计划模式在进行管理了,而且整个50年代各种经济成分改革的中心,都在围绕着企业的产权作文章,这个经济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大目标,是这时期不同类型的股份制企业演变的共同指向和归属。
对于我国来说,20世纪50年代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行的改造,是一场难忘而影响深远的变革。这场变革的痕迹,已化成历史,凝结在这些遗留下来的老股票中。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这些老股票时,可以说,这些存留下来的形状不一、内容各异的老股票,正是对那段历史变革的不变证明和实物纪念。
(原载《经济学家茶座》第43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注释】
(1)以上内容参见赵德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66),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15页。另据鲍家麟等著《近代中国妇女运动史》第564页的记载,1958年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兴建的民办工业企业,数量达到73万多个。(转引自陈雁著《大跃进与195O年代中国城市女性职业发展——以上海宝兴里为中心的研究》,该论文是提交给上海复旦大学历史系与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共同主办的“195O年代的中国”学术研讨会的论文。)
(2)上引均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工商体制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O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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