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润分配的核算
1.利润分配的程序
企业实现的利润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分配。依据《公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税前利润的分配顺序为:
(1)税前补亏(近5年内年度亏损)。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企业税前补亏后,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以税前利润扣除所得税后得到税后的利润称为税后利润或净利润。后续步骤也可以说是在对净利润进行分配。
(2)支付违反税收及国家规定的各项罚金、滞纳金,以及被没收的财产损失。
(3)税后补亏(超过5年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5)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按上述分配程序分配后,剩余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减本期不作分配的利润数额,按出资比例等标准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经上述分配程序后形成的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进行利润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在会计核算上,无论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还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都不必作会计分录。
2.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为了核算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企业应设置“利润分配”账户。
“利润分配”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本账户应当分别设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例9-17】 甲公司本年实现净利润100 000元。经研究决定按下列金额和顺序进行利润分配:(1)按税后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2)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任意盈余公积;(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18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将本年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
(2)按税后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100 000×10%=10 000元
(3)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任意公积100 000×5%=5 000元。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18 000元。
(5)将“利润分配”账户所属其他明细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
经过以上对利润的分配,企业本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为67 000元。
100 000-10 000-5 000-18 000=67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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