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 应纳营业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营业税的一般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营业税率
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应计算营业税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一般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温馨提示
应纳税额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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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2.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但不包括押金。
3.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任务一 交通运输业应纳营业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例4-1】湖北某建筑公司下设非独立核算的昌盛运输队,于6月10日与河南A运输公司为运通物流公司联运一批货物到河南,共收到运通物流公司运费6 500元,其中支付给河南A运输公司2 800元。
昌盛运输队应纳营业税=(6 500-2 800)×3%=185(元)
收到运费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 700
其他应付款 2 800
计算应纳营业税,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85
任务二 建筑业应纳营业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例4-2】湖北某建筑公司承接一项工程,6月收到工程款5 000万元,该公司支付给某装修公司分包价款1 000万元。
应纳营业税=(5 000-1 000)×3%=120(万元)
收到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 000 000
贷:工程结算 40 000 000
应付账款 10 000 000
计算应交营业税时,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200 000
支付分包价款,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1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000
任务三 金融保险业应纳营业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例4-3】某商业银行2009年第三季度吸收居民存款,支付利息100万元,向企业发放贷款取得利息500万元,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4万元。
应纳营业税=(500+4)×5%=25.2(万元)
支付利息时,作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 1 000 000
贷:吸收存款 1 000 000
取得利息及罚息收入时,作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 5 040 000
贷:利息收入 5 040 000
计算应纳营业税,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2 000
任务四 邮电通信业应纳营业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例4-4】某电信公司3月取得电报收入73万元,电话收入400万元,出售物品收入5万元。
应纳营业税=(73+400+5)×3%=14.34(万元)
电信营业报告单和业务收入汇总表的数据,作会计分录:
根据电信企业
借:营业款结算 4 7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73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 000
计算应交营业税,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43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43 400
任务五 文化体育业应纳营业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例4-5】某歌舞团举办一场大型演出,与某演出公司签订协议,由演出公司联系演出地点并协助宣传,共支付宣传费、场地费等10万元,演出门票收入50万元。
应纳营业税=(50-10)×3%=1.2(万元)
取得演出门票收入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支付宣传费、场地费时,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计算应纳营业税,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 000
任务六 娱乐业应纳营业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例4-6】湖北某建筑公司内设非独立核算的歌舞厅6月10日接待一大型商务团,歌舞厅消费收入20 000元,保龄球收入8 000元。
应纳营业税=20 000×20%+8 000×5%=4 400(元)
收到营业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8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8 000
计算应纳营业税,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 400
任务七 服务业应纳营业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例4-7】湖北某建筑公司内设非独立核算的宾馆6月10日接待一大型商务团,取得客房收入2万元,餐饮收入5万元。
应纳营业税=(2+5)×5%=0.35(万元)
收到营业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0 000
计算应纳营业税,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 500
任务八 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例4-8】湖北某建筑公司自建的两幢房屋本月竣工结算,工程总成本2 000万元,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当月对外销售一幢,取得出售收入1 400万元。
应纳营业税=1 400×5%+1000×(1+10%)×3%=103(万元)
开发产品竣工时,作会计分录:
借:开发产品 20 000 000
贷:开发成本 20 000 000
自建房屋出售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 000 000
结转当月已售房屋成本,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000
贷:开发产品 10 000 000
计算应纳营业税,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0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030 000
缴纳本月营业税款,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03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30 000
任务九 转让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例4-9】湖北某建筑公司去年取得一块土地,成本420万元。经过开发,今年6月售出,取得收入560万元,转让时发生相关费用10万元。
应纳营业税=(560-420)×5%=7(万元)
取得转让收入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 6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600 000
计算应纳营业税,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0 000
任务十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税率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三)兼营应税行为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四)常见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范围的划分
1.建筑业务征税问题。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邮电业务征税问题,具体见表4-3。
表4-3
3.其他与增值税有关的问题。
(1)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有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4.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商品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5.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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