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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研究

时间:2023-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研究苏云天当前,小微企业无疑成为我国经济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关键词之一,作为国民经济基本细胞的小微企业,在吸纳就业、科技创新、增加税收、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研究

苏云天

当前,小微企业无疑成为我国经济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关键词之一,作为国民经济基本细胞的小微企业,在吸纳就业、科技创新、增加税收、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外需不振、通胀下各项成本高启、紧缩调控下融资难度加大的今天,小微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近期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连续组合出台,政策内容表明政府不仅要为小微企业摆脱现实经营困难创造条件,而且要为小微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工具之一,有效发挥税收政策支持作用意义重大。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最先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提出,它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与大企业相对的一个集合性概念,它指的是规模和产值较小、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从业人员较少或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企业。按现行税收法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越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以行业划分的小微企业认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也就是“小微企业”只有符合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才能真正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因此应引起小微企业的认同与关注。

2011年,我国新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从而弥补了我国的企业分类。此次划型根据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新的划分标准。新的界定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小型微型企业2011年划分标准

续表

新标准结合我国实际,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专门划出微型企业标准,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标准的这一细分,不仅有利于对小微企业的分类统计管理,也有利于使我国标准的类型更加完善,能够更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和行业变化特点,有利于宏观分类指导和政策的制定,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与国际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和经验。

二、广西及梧州市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广西及梧州市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1.广西小微企业发展状况。近年来,小微企业发展迅猛,已成为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推动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繁荣消费市场、增加税收和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2012年上半年,广西把发展小微企业作为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巧打优惠政策组合拳,下力气抓政策落实,小微型企业在全区渐成星火燎原之势。据广西新闻网:2012年上半年全区新登记小微企业1.23万户,注册资本(出资金额)11.99亿元,从业人员10.42万人,完成2012年发展小微企业目标任务的61.6%。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划分标准统计,截至2011年底,广西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的小型、微型企业法人单位共有12.4万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占全区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98%。

2.梧州市小微企业发展状况。近年来,梧州市立足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园区经济,大力推进工业化进程,小微企业迅猛发展。在梧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由工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大力探索小微企业发展的“梧州模式”———走好三步棋,建立三大体系,严把四道门槛,实施两项监控,设立一项基金,打造两个平台,建立九个孵化园,帮助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为助推全市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梧州市确定100家重点帮扶小微企业名单。这100家重点小微企业包括多媒体设计、汽车配件批发零售、农牧产品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等十多个行业。据广西新闻网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8月6日,梧州市累计发展小微企业4180户,注册资本(金)41338万元,从业人员30400人。其中,2012年新登记小微企业1930户,从业人员13487人,注册资本19195万元,完成2012年发展目标任务的96.5%。此外,全市已培训小微企业创业者3150人。其主要特点:

(1)产业分布集中于传统领域。工商部门的数据显示,在已发展的小微企业中,农、林、牧、渔业1830户,占43.8%;批发和零售业1774户,占42.4%;制造业162户,占3.9%;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41户,占3.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8户,占2.3%;住宿和餐饮业43户,占1.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6户,占0.9%;建筑业30户,0.7%;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28户,占0.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1户,占0.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7户,占0.4%。从上述数据来看,当前梧州小微企业发展还主要集中于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业、居民服务和制造业等传统产业领域,这些行业普遍存在发展潜力有限、附加值较低的问题。

(2)小微企业创办人群以返乡农民工为主。在小微企业创办人群中,返乡农民工达到了2708户,占总数的64.8%;大中专毕业生664户、城镇失业人员445户、退役军人175户、农转非75户、残疾人56户、库区移民44户、拆迁户13户,分别占15.9%、10.6%、4.2%、1.8%、1.3%、1.1%、0.3%。这个数字反映出宣传发动工作还未到位,虽然吸引了部分农民工回乡创业,有利于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但大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还没有真正发动起来。创业人群的不均衡导致小微企业创业人员整体上文化程度偏低,创业能力以及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小微企业的“存活率”。

(3)小微企业所在区域分布方面,以乡镇为主。截至2012年8月底,小微企业中分布在梧州市各城区的有1690户,各县(市)及乡镇的有2490户,分别占总数的40%、60%。

(二)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小微企业迅速发展,已成为推动工业化进程和带动行业发展的骨干力量,是保持地方财政快速增长的重要增长点之一。但是,从总体上看,小微企业发展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够高、发展环境不够优、扶持力度不够大等问题,成为阻碍发展的瓶颈。同时,小微企业仍然面临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等问题。

1.原材料涨价,生产成本上升,后期生产经营压力加重。梧州市小微企业大都是立足于本地资源发展起来的,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低技术产业中,初级产品加工比重较大,深加工、精加工的行业比较少,产业结构层次较低。这些企业大都受原材料制约,无法全年生产,设备利用率较低。2012年上半年,受国际市场煤炭、有色金属、粮食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攀升影响,煤、电等基础产品呈现阶段性紧缺,对梧州市工业生产带来较大的影响。尤其是成品油和电价上涨,使工业企业运输成本和生产成本骤增,严重影响小微企业的经济效益。电价上调后将导致年生产成本上升,劳动力升值、原材料涨价,对靠低成本、低市值、低利润生存的梧州市小微企业,形成了巨大的发展压力。

2.行业准入门槛低,发展活力不足,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差。据统计,目前梧州市多数小微企业主要依靠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和低成本、低价格、低利润参与市场竞争;企业规模小,产品低端且单一,部分企业入行门槛低、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导致市场占有率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

3.人才资源流失严重,科技投入下降,后续竞争力差。人才是提高小微企业竞争能力的核心动力。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小微企业收入水平基本持平、利润基本持平,相当部分小微企业只愿用劳务工,不愿用固定职员,造成企业熟练工不稳定,人才流失严重,加之人才就业的保障政策不统一,体系不健全,导致吸引人才和人才流动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据小微企业反映,管理人才和中高级技工十分短缺。同时,由于小微企业受资金和规模的制约,科技投入较少,技术创新步伐较慢,产品低水平重复生产,竞争能力较弱。多数小微企业缺乏科研技术实力和产品开发能力,产品难以提高技术含量,更难以实现转型升级。对于正在成长中的小微企业来说,技术的不断创新是不断提升自身竞争能力和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4.“用工短缺”亦是束缚小微企业发展的障碍。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大部分农民工返乡务农,劳动力供需不足的局面日益明显。梧州市虽然及时采取了有力措施保证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甚至由政府组织牵头、企业出台优惠条件招工,仍解决不了工人不稳定的问题。调查显示:即使提高薪酬,也很难招聘到技术熟练的员工,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成本的快速上升,使得小微企业过去所依赖的廉价劳动力、低资源环境成本的优势逐渐丧失,相应的利润空间也越来越小,企业经营更加困难,企业生存面临困境。据梧州市企业景气调查数据,2012年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下企业的劳动力需求景气指数为144.2,同比上升4.6点,51.1%的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

5.资金短缺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企业普遍反映,资金紧缺已成为小微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国家自2004年开始实行严格金融贷款制度以后,企业在银行贷款方面就更加困难,加上融资体制缺陷和政府担保体系不完善等原因,企业融资渠道非常狭窄,筹资能力大大下降,导致企业资金非常紧张。受企业规模和抵押物缺乏的限制,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信用成本较一般中小企业更高,虽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梧州市政府在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中已经明确了小微企业可以采取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贷款两种优惠政策解决其融资的问题,但是,由于企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手续较为复杂,条件较高,所需时间较长,大部分小微企业及业主又不具备抵押、担保条件,所以无法取得小额担保贷款。另外,银行、担保公司、财政在创业扶持贷款及贴息方面也缺乏具体操作性办法,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不多。

6.财政资本金补助发放相对滞后。由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资本金补助审核时的要求不一致、部分地方财力有限以及审核工作人手不足、路途遥远等原因,导致梧州市小微企业资本金发放速度滞后,影响小微企业业主的创业热情。据梧州日报:截至2012年5月23日,梧州市(含三县一市)已发放资本金补助金877.49万元,发放人数344人,占2011年度已登记小微企业的14.6%(2011年度共注册登记小微企业2362户),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速度相对滞后。

7.审批程序繁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较难。如办理养殖的小微企业,不但需要符合养殖区域规划,经过镇(街)政府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查,还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备案手续。据蒙山县(梧州市的贫困县)一些小微企业业主反映,办理养殖业的环保前置就要花上6000元左右。虽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要求相关行业必须达到一定的资格条件无可厚非,但由于某些行政审批程序较为繁琐,使投资人望而却步,给小微企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阻碍。

8.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宣传不够到位。虽然梧州市对发展小微企业的政策进行了大量宣传,电视、报纸等媒体也做了相关的专题报道,但只有相关部门及部分群众知晓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政策的申请程序、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扶持重点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等政策都不甚了解。部分群众和个别乡镇领导不能完全理解政策的内涵,把国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简单地理解为随便开办一家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就可以从国家领取2—3万元补助,从而到处找关系,走后门。

三、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扶持小微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1年7月以来,针对温州等地的小微企业屡传危情的状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小微企业发展主持召开了三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各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11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

1.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500元;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广西自2012年5月1日起全面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不含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也会相应免征。

2.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广西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2011年10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广西出台小微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免收发票工本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广西规定:在我区范围内的各类微型企业,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工本费;免收微型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广西地税部门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票工本费。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优惠手段、对象单一,涉及税种少。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就税种而言,局限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尤其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涉及行业极少,对盈利边缘的微利企业而言,也许因为缴纳了此税就形成了亏损;就优惠手段而言,仅局限于降低税率和起征点两种,形式单一;就税收优惠对象而言,忽视对小微企业创业、投资阶段的税收扶持,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就税收优惠的形式而言,同时优惠的力度也不够,达不到扶持的效果,优惠的适用范围也过于狭窄,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小微企业负担难以减轻。

2.优惠幅度小,优惠条件高。我国企业所得税虽然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按20%的优惠税率征税,但附加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条件,提高了优惠税率的适用门槛,使得一大部分应予扶持的小微企业得不到优惠照顾。此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还具有歧视性,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出资额全部为金融机构的才能享受减按3%缴纳营业税的政策,对于自然人出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无缘享受此政策。随着市场竞争加剧,销售毛利率下降,物价指数上升,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偏低,不能更好地体现国家对低收入者的关怀。

3.我国现行税法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体系不完善。小微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或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各种税收法规或规章中,忽视了对其竞争力的培育、技术开发的支持和就业的扩大。同时,缺少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具有针对性、较为系统的税收政策。在税收征管方式上,小微企业大都采取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方式,这种方式无法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造成税收流失、税负不均和税收的漏征漏管,应纳税款与实纳税款严重脱节;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纳税人的服务意识不强。当前税务部门在税收服务上存在着“重大轻小”的倾向,但是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与大企业相比相对滞后,需要得到税务机关更多的指导、培训等服务。

4.对人力资本投资缺乏旨在鼓励的税收政策。现行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据实扣除,不能满足技术创新型小微企业的需要。现行税法也缺少对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技术创新所获收入的减免税,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科技奖金和政府特殊津贴,对于技术创新实际形成了较大效益,但因为达不到颁发奖励的一定级别,也无缘享受税收优惠。

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从世界各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到,凡是小微企业发展好的国家,都是政府积极运用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一系列政策工具大力支持的结果,正是这些政策工具使得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出了非凡的活力。国家税收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政府的经济杠杆,能充分发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积极借鉴国外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是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下面从四个方面来加以介绍:

(一)支持创办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英国政府运用税收政策规定,凡投资者创办小微企业,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限额是4万英镑,公司税从38%降到30%,并取消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体现了鼓励开办小微企业的政策导向。

德国对在落后地区新建企业可以免交营业税5年,对新建企业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对小微企业营利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免交财产税;1994年将小微企业免交营业税界限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实行特殊折旧,4年内,按新购置或生产的设备资产成本的20%进行折旧,降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

韩国对新创立的技术密集型小微企业,分别减免6年和4年的国税部分的所得税以及法人税50%;同时减免5年的事业用财产地方税部分的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的50%。

(二)鼓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

通过税收政策来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是各国改善小微企业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的通行做法,这方面发达国家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做法。

美国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向小微企业倾斜的税收政策,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施以税收优惠,是美国政府激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美国税法把各类科研机构都定为“非营利机构”,免除其纳税义务。1986年美国制定的“国内税收法”规定:凡是出现研发经费较上一年有所增加的商业性公司和机构,都可获得相当于新增值20%的退税。另外,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美国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一大战略决策,规定风险投资总额的60%可免缴所得税,并将风险投资的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目前的20%。

日本通过低税负和多种税收优惠手段,体现政府鼓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节约能源的原则。日本对利润较低的小微企业按28%的较低税率征收法人税,远低于利润较大企业37.5%的征收率;通过折旧政策和税收优惠,鼓励企业为节约能源进行设备投资和使用新技术,允许小微企业实际支出研发费用10%扣减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的政策享受期延长1年,购置信息设备当年将费用全额记入损失的“立即折旧制度”延长1年;为促进小微企业开展实验研究,1985年出台规定:中小企业在税制适用年度投入实验研究费用总额的6%可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税制适用年度法人税或所得税的15%。

(三)提高小微企业资金积累的税收政策

联邦德国1975年改革了税制,提高了课税收入的最低标准,增加了非课税收入的折旧和回扣;降低了累进税率,所得税税率上限降至53%,下限降至19%。1990年后,对周转额低于2.5万马克的小微企业免征周转税。在税制改革的推动下,小微企业的非税收入增加了16倍,50%—60%的中小手工业企业免缴营业税。

加拿大政府对企业的第一笔20万加元以下的收入,联邦政府的所得税率由29.12%下降为13.12%,降低16个百分点,以帮助企业储集创业初期的经济实力,而联邦政府每年却因此减少10亿加元的所得税收入,加拿大全国至今已有30万家小微企业享受了这项优惠,占应税企业数的80%。

(四)促进小微企业开展协作发展的税收政策

采用企业集群模式发展经济的积极意义不但在国外,而且在当今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都得到了验证,通过小微企业之间或与大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方面的相互协作、参与组成产业经济带,从而带动一个地区或一个行业经济的高速发展。正是鉴于这样一种优点,许多国家都制定一系列相应政策支持这种协作。

典型的如韩国,首先,为了实现通过协作降低成本和投资费用,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的目的,政府规定:三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结成协作关系的,如获得小微企业振兴工业国“协作化实践计划”的承认,不仅可以得到“小微企业结构高度化”基金的支持,享受免除因协作事业而发生的房地产取得税和注册税,而且还可以享受五年内减免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等优惠。其次,韩国政府还非常注重大小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以期通过大企来带动小企业的发展,这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主要有:大企业对提供原材料、成品的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援助的,享受销售额减免15%所得税的优惠;制定“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事业”制度,禁止大企业从事小微企业固有行业的生产经营,同时对向小微企业转移此类行业或产品生产的大企业提供金融和税制扶持,如规定对向小微企业转移固有行业的大企业无偿提供给小微企业的设备仍继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以这种方式来调整大、小企业之间的产业分布,促进产业间合理的横向分工和产业结构的均衡发展。

从上述各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来看,税收减免和税收鼓励是其重要手段。它对小微企业初始创办、技术创新、资金积累和协作发展等方面有着重大影响。综观国外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减免税及各种优惠手段构筑起一个从小微企业建立、发展直至最后重组或升级的税收政策扶持体系,这样不仅缩小了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的税收待遇差距,而且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系统性的税收政策。

五、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唯一一部具层级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但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几乎都是采用小条例(法律)大细则的形式和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的方式,有关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也基本为规范性文件层面的临时规定,没有一套系统的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造成相关政策执行起来随意性强,受人为因素影响大。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美国先后制定和修订了《经济复兴税法》、《纳税人免税法》、《减税法案》,韩国实行“新经济政策”,并先后制定与之配套的《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技术开发促进法》和《鼓励外资法》等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税收优惠体系,法国颁布了《振兴中小企业计划》等,也都系统地确定了各阶段中小企业政策的基本方向和包括税收在内的扶持措施,使中小企业的创立、发展和终止的全过程都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以更好地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鉴于此,国家应尽快对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按照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清理针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切实转变按经济成分或所有制结构享受不同税收政策的情况,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框架,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颁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衔接,形成从投资、发展、协作、外贸、技术创新、设备更新、产品创新、产业壮大、社会公益投入等一系列配套税收保障,促进中小型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支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因受其自身条件的限制,执行新会计核算制度的比重较小,按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管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查账征收企业。在现实涉税管理活动中,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均采取的是定期定额或核定征收的方式,因此,无缘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建议:一是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降低小微企业界定门槛,适当放宽创业型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范围;二是应延长税收优惠期限,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制定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3年时间能否实现发展和转型,尚难预计,应考虑修改税收法规,增加小微企业10%-15%的所得税税率级次,实现优惠固化;三是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将目前按利润多少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做法改为按企业的规模(资本金)确定税率;四是在鼓励小微企业加大科研力度方面,可借鉴新加坡做法,对从事研发的小微企业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双倍的税收扣除,且符合条件的公司经批准可按照应税所得额的20%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准备金必须在3年内使用;五是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方面,取消以是否设在高新区为标准来决定是否给予税收优惠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仅以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标准为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在提高折旧率方面,可允许小微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三)建立纳税信用融资推荐和激励机制,实现纳税信用增值利用

银行、税务双方共同商定以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定结果及动态纳税信用记录为基础,由银行为企业或企业主提供“纳税贷”、“小微贷”、“臻信卡”等纳税信用融资激励方案和个性化组合产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建立“银税企”沟通快速通道。建议:一是向A级纳税信用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产品。银行根据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A级以上纳税信用等级的小微企业提供“纳税贷”、“自助贷”等信用贷款产品或关联企业担保的类信用贷款。企业仅凭纳税信用等级证书,以及上年度纳税、近期纳税等纳税信用动态信息和银行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即可向银行申请上述融资产品,无需提供房产或设备等资产抵押。二是向纳税信用良好的新办小微企业提供优惠担保贷款。对经营状况与信用记录良好的B级纳税信用小微企业,降低或免除担保公司担保要求。对成长型新办小微企业,可向银行申请A级企业融资产品优惠。三是向纳税信用良好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臻信卡、小微贷等配套产品。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10万元至100万元初始授信额度,并循环使用。

(四)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借鉴美国经验,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企业法》实施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能有:制定发展微型企业的基本方针政策;监督微型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微型企业的需求,维护微型企业的利益;提高服务机构服务水平,从而达到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目的。随着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税收执法更加规范和严密。二是建立专门服务机构。近年来,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先后下发了一系列税收、减免费用优惠政策。建立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社会化税收服务机构,能够帮助小微企业正确选择投资领域和核算方式,充分享受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和节约纳税成本。三是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大力培养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信息服务、技术支持、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以公益性服务和商业性服务互为补充,实现各类服务机构分布广、功能强、质量优,让小微企业能够真正“用得上、用得起”。

作者单位: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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