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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企业融资状况

时间:2023-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状况一、内源融资状况分析内源融资作为企业资本融通的一个重要渠道,有着低成本、高效益的优势。我国在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前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范围有限。

第二节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状况

一、内源融资状况分析

内源融资作为企业资本融通的一个重要渠道,有着低成本、高效益的优势。因此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比较注重内源融资,而发展中国家则偏重外源融资,这从表4-1就能清楚地体现出来:

表4-1 企业融资结构的国际比较(占总额的%)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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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债券与股本,b——商业汇票融资额
资料来源:樊纲:《金融发展与企业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67页。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缺少内源融资的有效统计,但从其他资料中,仍发现我国企业内源融资状况令人担忧,中小企业更是如此。广西中小企业内源融资存在如下问题:

1.对内源融资缺乏认识,自我积累意识差

中小企业之所以能够生存和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们经营机制灵活、转向快、跟得上市场需求的变化,这一特点也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上和数量上的不确定性。由于中小企业生产规模有限,抵押担保能力较差,通常也较难获得外源融资,并且难以承担高额的负债成本,因此,中小企业应十分重视自有资本的积累,依靠内源融资来积累资金以扩大生产规模,避免过度负债。但由于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一系列原因,广西中小企业内部利润分配中多存在短期化倾向,缺乏长期经营思想,很少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要有足够的留利来补充经营资金的不足。虽然国家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原有工业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从留利中拿出10%~30%补充流动资金;在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中,工业企业国家拨放的流动资金与企业自有资金之和不低于70%;新建企业属于地方部门或自筹资金筹建的,自筹部分不得少于计划需要量的30%,但这些却很难落到实处。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大多数企业都将外源融资作为推动企业运营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主要表现在企业较高的负债率上。1998年广西独立核算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2.9%,个别地区小企业的负债率高达80%以上。中小企业的高负债经营会使企业陷入“负债→经营→还债”的恶性循环当中,严重地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缺乏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源”水受限

西方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成功地支持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已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给予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很少,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税收歧视,这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利润水平。形成税收优惠少(税负重)→利润(源)少→内源融资难的局面。

我国在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前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范围有限。从增值税方面看,中小企业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或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实际税负增加,个体私营企业还存在双重纳税现象。在新税制下,乡镇企业纳税的税种、税率与国有企业相同,使得内源融资源水减少。据统计,广西乡镇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资源税等7个税种在新旧税制下的税负情况为:在原税制下7个税种应缴税金169亿元,减免40亿元,实交额约129亿元;在新税制下,应缴纳税金为256亿元,减免约15亿元,实交额241亿元,比原税制下实交税增加112亿元,税负增加86%以上。其中因税率税额调高,增值税范围扩大,税种变化等原因而增加税负87亿元,因许多优惠政策取消而多交25亿元。

3.规定的折旧率过低

发达国家往往对中小企业给予折旧方面的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从而使中小企业增加内源融资。德国对所有净资产少于24万德国马克、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德国马克的企业进行不动产投资的给予20%的附加折旧。比利时对职工人数不超过20人的企业,在开始纳税的起步阶段,可以按原价的11.5%进行折旧。日本对中小企业购买某些机械设备的则提供两种优惠税率选择,一种是相当于购买价30%的首次特别折旧,另一种是给予相当于购买价7%的抵免优惠,以激励小企业更新其生产设备。

我国一直实行低折旧制度,广西的企业当然也不能例外,在折旧率的计算上只考虑有形损耗,而没考虑科技进步、生产能力提高所带来的无形损耗,使得不少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简单再生产,就更谈不上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了。由于折旧率太低,加上自留折旧不多,使企业无法满足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需要,导致企业设备、工艺和产品严重老化,技术改造不足,更使投资乏力不堪,有的企业被迫从银行贷款搞技术改造,却无法用折旧提成来归还。

二、间接融资状况分析

广西中小企业内源融资不足,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资金需要,只能依赖外源融资。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前资本市场不完善、不成熟,银行信贷这种间接融资方式是中小企业实现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应该说这个渠道是不够畅通的。下面笔者将对广西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状况做具体分析。

1.银行信贷投入量少,且在投向上偏向国有企业

我国是资金短缺国,有限的资金要满足多方面的需求就显得捉襟见肘。国有商业银行处于高度垄断地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掌握着绝大部分的信贷资金。国有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逐级下达“存贷比例”,使得本来就少的贷款数量更为稀少,贷款供应缺口明显增大。1998年6月末,工商银行对43.35万户工商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情况如表4-2,表明工商银行贷款大量投向大型和重点企业,而中小型企业信贷投入明显偏少,占贷款户数1/10的大型和重点中型企业,拥有一半以上的信贷投入。

表4-2 大中小型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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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王献军、刘玉恒:《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金融服务选择》,《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

此外,在银行贷款的投向上还体现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不公平现象。企业作为市场的运作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本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竞争应是公平的。但由于体制、观念等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投入上偏向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中小企业,而其他性质的中小企业贷款所占比例偏小,形成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取得贷款上的不平等权力。这可以从1998年6月末35万户中小工商企业从工商银行获得贷款的情况得到证实。从表4-3中可看出,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私营、个体企业贷款余额依次递减。但另一方面,贷款的质量却呈反向变动:国有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占不良贷款总额的70%,集体所有制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占不良贷款总额的7.2%,三资、私营、个体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占不良贷款总额的4.42%。

表4-3 不同所有制中小企业贷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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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郭朝先:《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辨析与政策建议》,《改革》1999年第1期。

2.缺乏行之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

保障本金回流和增值是信贷得以实施的基础。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关键是缺乏信用保证。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固定资产少、土地和房屋等抵押物不足、流动资产在生产过程中易发生形态变化、无形资产难以量化等特点,因而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第三方保证。这就依赖于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但由于我国经济处在转轨时期,担保制度还处在发育阶段,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数量、担保基金的种类都远不能满足需要,其运作、管理方式亟待改善。为帮助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广西相继组建了数家信用担保公司。由于担保公司对担保企业贷款要承担风险,因而对申请担保的企业审查与银行贷款审查内容基本相同,使许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同样无法获得公司的担保。对这些企业而言,担保公司形同虚设。还有些担保公司采用会员制,只有在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后才有资格获得担保公司担保,而有条件缴纳会员保证金的中小企业都有一定实力,并非担保的迫切需求者。此外,基金担保下的贷款利率多是优惠利率,银行贷款回报率低,因而银行积极性差。由于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不足,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所需要资金,一度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广西信用担保体系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违规操作较严重。

在《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发前,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意见,在个别城市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性问题。一是个别地方盲目地按部门设立担保基金和机构,分散了财力,增加了风险。二是个别地方将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和财政信托公司翻牌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有的城市直接将原来的政府机构特别是资不抵债的财政信托公司翻牌为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126号文件的要求,变相地搞财政信用业务。三是个别地方由政府部门直接操作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没有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而是仍以部门名义对银行贷款提供行政担保。上述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和纠正,将会严重影响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将会搅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将会给地方财政带来不应有的负担和风险。四是个别地方将风险投资与信用担保混为一谈,风险投资机构违规从事担保业务。五是一些专业担保公司不仅从事不少企业担保业务,还从事股本投资、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此类担保机构如何加以规范,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管理办法。

(2)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

广西各地区对担保基金热情很高,出现了各部门都有权批准成立贷款担保机构的情况,而从贷款担保机构所经营的融资担保业务性质来看,其存在的风险是相当大的。一方面,担保机构基金来源少,尚未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对担保机构又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因而防范风险的任务相当艰巨。

(3)法律环境不完善。

担保基金的法律依据只能沿用《担保法》,而《担保法》是一部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仅明确了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经济法律主从关系,缺乏对保证人利益的保障,没有明确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4)担保基金与银行运作方面存在矛盾。

担保基金提出与银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银行的经营则必须首先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这一分歧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担保基金业务的发展。由于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不足,使得中小企业经营资金匮乏,造成中小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小企业抵押担保难落实

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着增加贷款和控制不良贷款的双重压力,因而在贷款时采用抵押或担保的方式来规避风险。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未能有效运作,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中小企业在贷款时能够使用的方式主要是抵押。而一般中小企业自身能提供抵押的有效资产又较少,影响了贷款的落实。广西中小企业贷款时在抵押方面面临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登记难,评估手续繁、环节多。

按《担保法》规定,抵押物必须经规定部门登记后方能生效。抵押物的登记部门为土地管理、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林木管理和公安管理、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除了房产及企业生产设备等财产抵押开始办理登记外,其他业务都还尚未开展,使企业的财产登记工作难以实现。

在为数不多的可以登记的财产中,登记的手续又很繁琐,环节较多。以房地产抵押登记、评估为例,涉及相关的主要部门有:评估中介机构、国家土地机关、房产部门、公证部门等。要求提供的资料有:征地或受让土地(建筑房屋)原始资料,包括房产地图、登记证明文件等几十种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办理一笔财产抵押,需办理财产评估、登记、保险、公证等十几道手续,涉及十几个部门,并要提供几十种相关资料。企业普遍反映,要办完各项手续短则20天,长则几个月。在很多情况下,因办理期限太长,影响了银行资金的及时投入,企业只好放弃贷款。

(2)抵押物的登记与评估费用高。

办理抵押登记和评估的十几个环节不仅都要收费,而且费率较高。中小企业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中需承担的费用有:①房管部门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其平均收费标准在贷款额度的0.3%左右;②国土管理部门评估费的比例为0.1%~0.22%;③房管部门对抵押物所有权的确认和登记,收费在贷款额的0.2%左右;④公证部门对抵押合同的公证,收费标准为0.1%~0.3%。不动产抵押贷款综合收费最高可达0.7%。

(3)抵押登记的期限不合理。

登记管理部门认为,抵押物的价值随市场行情变化,因而对抵押登记的有效期限一般规定为一年。如果抵押贷款期限超过一年,或签订了最高限额抵押合同,企业每年必须办理登记评估手续,并支付有关的费用,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4)抵押物的贷款抵押率低。

很多银行对贷款抵押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银行规定贷款抵押率,以土地和房地产的70%、机器设备原值的50%、动产的25%~30%、专用设备的10%为上限。银行还要根据各企业信用度的高低将贷款抵押率向下浮动。同时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较高,一般仅限于土地、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等。而许多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大都没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基本上是靠租赁取得,无权抵押,提供一定的数额的实物抵押存在困难。

4.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不健全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贷款,但实际的状况却是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不健全。现具体分析如下:

(1)大型金融机构逐渐将市场定位于大企业。

以往,国有商业银行一直是中小企业的资金提供者。如中国农业银行曾一度为乡镇企业(中小型企业)服务,中国工商银行原来的客户也大多是国有中小企业。城市中小企业贷款原来主要是由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城市信用社专门提供的。然而,随着银行商业化的改革,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从风险的角度出发,国有商业银行逐渐将市场定位于大型企业。于是,中小企业逐渐失去了这样一群有实力的银行作为后盾。

(2)原来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小型金融机构陷入困境,难以支持中小企业。

改革开放20年来,农村乡镇企业融资主要是靠农村信用社。城市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靠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小额贷款。过去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中相当一部分贷给了乡镇企业,但是,由于乡镇企业产权不明确、政府的杂税繁多,再加上后来的乡镇企业适应不了市场的变化,随着经济形势从短缺经济向过剩经济的转变,企业资产负债率急剧提高,贷款风险加大。据了解,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呆账比重较大,甚至有的农村信用社出现支付危机,造成了区域性金融风波。从金融监管角度,从农村信用社的自律、风险等方面考虑,都把乡镇企业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门给堵死了。传统的融资渠道的堵塞,大大加剧了乡镇企业的经营困难。

(3)新兴的股份制银行对中小企业支持有限。

一方面,这些银行由于实力较小,一般均按经济区域设置机构,不像(也不应该像)国有商业银行分布那样广,大部分小型银行仅在大城市设置机构。而在大城市里,有的是大型企业对这些银行有极大的诱惑力,因此,往往采取与国有商业银行相类似的市场定位,难免冷落了中小企业。另一方面,不可否认,有小部分新兴股份制银行是把市场定位在中小企业上,如中国民生银行、各城市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以及一些地方性的小型商业银行等,但它们尚未形成如大银行那样稳定的客户群,资金实力有限。同时,部分地方中小银行经营机制不健全,经营效益差,不良贷款多,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弱,金融信誉较低。此外,还有一个倾向是,有些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的上级部门也纷纷要求这些企业只能将资金存在国有商业银行,不许存在地方性中小银行,造成了地方性中小银行可运用的资金数量十分有限,使以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己任的地方性中小银行心有余而力不足。

(4)尚未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广西在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召开前还未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分布极广,势必要建立数量庞大的中小金融机构,需要巨额的自有资本金。在财政无力筹措这笔资本金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各地自发地组织,将出现一大批经营风险极高的小金融机构,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大金融风险。其次,中小企业发展之初,不仅资金缺乏,而且由于管理水平低下,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金融机构要了解其起初的经营绩效和发展前景将付出较高的成本。在企业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和缺乏充分信息的情况下盲目放贷,带来的必然是一大批新增不良债权。再次,在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下,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率受到严格的控制,新组建的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也将由于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而缺少足够的信贷动力。如果在整个中国金融体系都还没准备好的时候就放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利率,那将从根本上冲击现有的金融管理制度。在宏观经济尚不稳定、金融监管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将是非常危险的。由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没能建立起来。

三、直接融资状况分析

直接融资是资金需求部门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自身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股票等)以获得所需资金的行为。直接融资方式对于繁荣我国资本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广西中小企业在直接融资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将对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旨在寻求中小企业科学的融资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寻找融资途径。

1.股票融资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可望而不可及

股票融资就是企业以发行“股票”进行的筹资行为,“股票”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产物。发行股票的优点是可迅速聚集资金,保证企业稳定生产和不断扩大规模而对资金的需求。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以及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限制,大量的中小企业被拒于我国的证券市场之外。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都规定,股票(主要指A股)上市的审批条件之一是:“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对资产规模不大,资本金有限的中小企业而言,难以达到此要求。同时,由于广西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高,经营主业转业频繁,不太稳定,不被投资者看好。民营中小企业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职工流动性大,很难获得稳定的内部职工股,又由于自身的实力有限和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对中小企业的成见,很难对外发售股票。

除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外,我国曾一度存在着地方性的股权交易市场。这是因为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时间较短、市场容量小、交易程序、方式还不太科学、先进,能进入沪深两个交易市场的企业为数不多。而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以来产生的大量的股权需要进行交易、流通,因而就催生了所谓的“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应该说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使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得到了缓解。但地方性股权市场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具有地域性、容量小、参与者的范围窄,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交易程序不规范、委托、成交、清算、交割与过户等交易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容易造成地方企业产权纠纷和国有资产流失,也使股权持有者蒙受损失。因此,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勒令其关闭。这当然杜绝了他的弊端,维护了沪深股市的健康发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债券融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阻力重重

债券融资是中小企业向社会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通过企业债券的发行可以促使企业依靠市场筹措资金,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减少银行贷款压力。对中小企业而言,通过债券融资,可避免银行“惜贷”造成的资金困难。同时,债券还具有发行成本低、利息可在税前扣除、不改变股权结构等优点。但中小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并不顺利,债券融资存在以下问题:

(1)债券市场发育缓慢。

我国证券市场由企业债券开始发展,但由于政府导向等因素,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反而落后于股票市场。其原因在于:①对企业债券市场的认识不足。首先,政府把股份制作为推进企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因而采取措施大力发展股市,而忽略企业债券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上全社会在1993年乱集资造成对国债冲击的影响,因而政府对其管制束缚较多,促进发展的政策较少。其次,认为股票不用逐年付息,筹资成本低,而企业债券要还本付息,到期不及时偿还要承担经济责任,成本大,影响面大。最后,政府把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当做弥补中央和地方项目资金缺口的手段,当国家投资和银行信贷计划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求时,就允许企业发行债券以弥补资金缺口。②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缺乏弹性,难以满足企业与投资者的需要。我国的企业债券一直规定同一期限同一利率,这在客观上造成企业债券的价格信号混乱,从而使投资人无所适从,也使企业债券往往处于折价发行和企业不愿发行并存的局面。③企业债券期限品种和偿还方式过于单一。自1989年发行企业债券以来,企业债券期限主要为3年和5年,偿还方式一般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这种做法极不合理。因为从融资企业看,各企业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财务状况以及资金运作的不同要求,对资金的期限有不同的要求,政府应该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从投资者角度看,债券期限的长短相结合,有利于他们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④中介机构不健全,信用评级质量差。广西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有不少,但因缺乏对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监控的法规制度,不少中介机构对企业债券的评级缺乏客观标准,有的甚至缺乏职业道德,以至于有些被评为AAA级的企业债券也出现到期不还的现象。中介机构一旦失信于投资者,其评级结果自然缺乏信任度,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造成不良影响。此外,广西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是以银行为主体或以银行为依托组建起来的,并存在地方分割局面,与国外债券评级机构的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

(2)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受到债券市场的限制。

中小企业在公开的资本市场上无一席之地,而发行企业债券又受到“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约束,因此只能在非公开的市场上,在小范围内发行。如在生产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职工、相关管理部门范围内发行。这种债券利息一般高于银行利息,时间多在一年左右。发行这种短期高息的债券,如果不注意控制规模,就会形成债务负担沉重、经营成本增加、到期兑付压力大、到期无法偿还的后果。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分布广泛、良莠不齐、放债行为又多属企业自身行为,国家监管不及,因而容易使投资者遭受巨大风险,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3.民间借贷状况分析

中小企业内源融资不足,外源融资方面,银行贷款困难,发行股票、债券也基本行不通。为了满足资金需求,便只有转向民间借款了,由于大银行对小企业的“惜贷”,民间的中小企业借贷异常活跃。在一些地方民间借款成为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虽然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但民间借贷本身有许多弊端:①民间借贷利率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水平,使中小企业的负担加重。②民间借贷中的盲目投资行为导致了资金的无序运行,干扰了国家的宏观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③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纠纷导致了某些地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虽然民间借贷在客观上对中小企业融资起过作用,但其负面影响远大于它的贡献,应该取缔。民间信贷的兴起是由于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不完善造成的。只有为中小企业开辟合理的融资渠道,健全我国的融资体系,才能最终根除不科学、不合理的融资方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广西中小企业内源资金不足,外源融资中直接融资也很难实现,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只能是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但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也是困难重重,这正验证了一段时期以来理论界、金融界、中小企业界所熟知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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