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美佳毛纺厂利损案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1日,美佳毛纺厂由于电气线路短路产生火花,引燃除尘室布袋,发生火灾。火灾地点为该厂空调井,空调井为四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二楼空间与地下室为除尘室,三楼为电气控制和气包室,四楼为送风加湿和风量平衡室。四楼楼顶放置空调冷却塔。事故造成空调井内的除尘系统、喷淋系统、风量平衡、送风系统严重受损,建筑物和设备均需维修。由于被保险人毛条生产环境需上述空调系统维持,空调系统损坏导致毛条生产停产。被保险人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利损险,赔偿限额12个月,毛利润保额1 600万元,免赔额:事故后72小时。
案件处理
理算师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后立即赶赴现场,经了解被保险人已停产7天。理算师认为,对利损险来说,时间就是金钱。理算师了解基本情况后,立即与企业高层领导会晤,建议被保险人对受火灾影响的区域进行整理,设法启动生产,同时加快建筑物和设备维修进度。之后,被保险人购买了加湿机和大型风机等应急设备。从6月10日开始逐步恢复临时生产,但由于没有空气循环系统,排风效力不到正常的三分之一,生产量也只恢复到50%左右。为解决设备技术问题,被保险人聘请美国技术专家前来指导。经过努力,生产于8月20日恢复到出险前状态。
1.索赔情况
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营业额减少和营业费用增加导致的毛利润损失。索赔项目和金额如下:
(1)毛条产量减少10吨,每吨售价7万元,减少营业收入70万元。
(2)
委托加工费用31.25万元。
其中: 6月5日委托加工15吨,加工费用37 500元,
6月20日委托加工50吨,加工费用125 000元,
8月5日委托加工60吨,加工费用150 000元。
(3)员工加班费用188 000元。
其中: 6月份加班工资50 000元;
7月份加班工资78 000元;
8月份加班工资60 000元。
(4)应急设备和费用65 000元。
其中: 9台加湿机45 000元;
4台风机4 800元;
3台排风机1 200元;
临时风道12 000元;
饮水机2 000元;
(5)专家费用10 000元。
2.有关营业额资料,如表8-6所示。
表8-6 营业额情况表 单位:万元
3.理算情况
(1)关于营业额减少。
理算师经分析后认为,虽然6月份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额减少400万元,但7月份营业额比上年同期增加490万元,8月份基本持平,营业额总体并未减少,销售只是延期。同时,据了解被保险人订单没有因事故发生而被取消过。被保险人通过临时生产、委托外加工、加班加点避免了营业额减少,因此,不存在由于营业额减少而导致的毛利润损失。仅仅6月份产量减少不属于毛利润赔偿范围,被保险人最终接受了理算师的观点。
(2)关于委托加工费用。
委托外加工是为了维持对客户的供货,属于为避免营业额减少而发生的额外费用,3次委托加工毛条125吨,每吨售价7万元,共计挽回损失875万元,该企业毛利润率20%,由此减少毛利润损失175万元,外加工费用31.25万元,在经济限度内,属于合理的必要费用。但是,赔偿的应是外加工超过自行加工部分的成本。毛条外加工成本每吨2500元,自行加工成本每吨1500元,实际产生的额外费用应为12.5万元。
(3)关于员工加班费用。
毛条车间员工加班是为了赶产,完成订单任务,同样是为了避免营业额减少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经调查事故前员工也经常加班。2004年1—5月份发生加班费7.5万元,月均1.5万元,这部分正常加班费用不是事故发生后专为避免减少营业额下降而发生的,计算时应予扣除。
(4)关于应急设备费用。
事故中发生的购置应急设备的费用是为了恢复正常生产,避免营业额减少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但是应急设备不是属于一次性使用的物品。例如:加湿机、风机、排风机和临时风道等可以多次使用或折价出售,因此,不能全额赔偿。经与被保险人协商,按购置价的50%赔偿。另:被保险人购置饮水机是为了方便在高温环境下操作的工人饮水,此费用虽然是在事故后发生的,但非专为避免营业额减少而发生的费用,不属于额外费用范围。
(5)关于专家费用。
聘请美国专家费用拟属于“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属于专业费用,拟在财产险项下赔偿。(假如,财产险保单附加了《专业费用》条款)
(6)营业费用增加确定。
最终,理算师核定的营业费用增加项目和金额如下:
①委托加工费用12.5万元。
②加班费14.3万元(剔除正常加班费4.5万元)。
③临时设备3.15万元(63 000×50%)。
合计29.95万元。
本案评价
1.从该案不难看出,该理算师既有丰富的理赔经验,又有高超的谈判技巧,能够把被保险人动员起来进行临时生产,同时,督促被保险人加快物质重置,从而减少了利润损失。
2.在案件处理中,对于临时设备要注意其可利用价值。
3.在营业费用增加计算中要注意把握额外费用的含义。一项费用是否属于额外费用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供参考:
(1)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专为避免营业额减少这个唯一目的,而非其他目的和用途。
(2)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必要和合理的,在经济限度内;超过自己制造成本的那部分,而非全部承担。
(3)增加的成本必须是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结果。而非事故发生前就存在的成本。
(4)赔偿的费用必须是在赔偿期限内发生。受益期在赔偿期内。而非受益期延伸至赔偿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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