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委托收款结算
一、委托收款结算的定义和类型
(一)委托收款结算的定义
委托银行收款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方式具有方便灵活、适用面广、不受金额起点限制等特点。
(二)委托收款结算的类型
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电划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委托收款结算的一般规定
(一)委托收款结算的使用范围
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适用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等付款人众多及分散的事业性收费结算。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办理。
(二)委托收款结算的提示付款期限
付款人的付款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
(三)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记载内容
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以下内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委托收款凭证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四)拒付货款的规定
付款人需拒付时,应在付款期内向开户银行提交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书。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只将拒付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行转交收款人。
三、委托收款结算的流程和具体操作
(一)委托收款结算的流程
委托收款结算的流转程序如图8-8所示。
图8-8 委托收款结算流程
(二)委托收款结算的具体操作
1.收款人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填写银行印制的托收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邮划或电划托收凭证均为一式五联,第1联回单,第2联收款凭证,第3联支款凭证,第4联收账通知(或发电依据),第5联付款通知。填妥凭证后,收款人在委托收款凭证的第2联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签章后,将结算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银行。
2.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委托收款
开户银行按照委托收款凭证的填写要求审查无误后,比照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处理方法,向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托收凭证,或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托收凭证,将托收凭证寄交付款人开户银行,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审核,并通知付款人。
3.付款人开户银行划款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单证,审查是否确属本行受理,审查无误后,登记“收到托收凭证登记簿”,将第5联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其他有关单证一并交付款人签收。
付款人收到银行交给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应签收并在3天之内审查债务证明是否真实,确认之后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应在收到委托收款通知次日起3日内,主动通知银行是否付款。如果不通知银行,银行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并在第4日从付款人账户中划出此笔委托收款款项。
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时,账户上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全部款项,银行应索回全部单证,并填写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连同第4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
付款人在3日内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认为债务证明或与此有关的事项符合拒绝付款的规定,应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全部或部分拒付)和托收凭证第5联及持有的债务证明,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由银行转交收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对部分支付的款项按全额划款的手续处理。
4.收款人开户银行收账
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划款的凭证或电报,将原留存保管的托收凭证抽出核对无误后办理转账,手续与托收承付基本相同。对于无款支付和拒付的情况,收款人开户银行应将未付款通知书、拒付理由书及债务证明转交收款人。
专栏8-9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资料来源: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瑕疵票据识别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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