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出口业务概述
一、出口贸易的种类
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出口贸易是国家取得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出口是进口的基础;出口是发展外向型经济、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必要条件;出口贸易是调整我国产品结构取得比较利益、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来加快我国自身发展的必要手段。
出口贸易按其贸易方式不同,一般可以分为自营出口、代理出口、加工补偿出口、援外出口等。
(一)自营出口
自营出口是指出口企业自行经营的商品出口业务,亦即企业自备出口货源、自负出口盈亏的出口业务,是外贸企业的主营业务。
(二)代理出口
代理出口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办对外销售及交单结汇或同时代办发运、制单等工作。注意代理出口销售业务与代办出口销售业务的区别需要注意。代办业务是只代委托方办理对外销售成交而不负责办理制单结汇,或者只代委托方办理出运、加工、整理、改装等部分工作。
(三)加工补偿出口
加工补偿出口是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总称。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由我方按外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完工后,成品交付外商,我方收取外汇工缴费。中小型补偿贸易是指国家重点大型补偿项目以外的一般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的补偿贸易,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我方以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设备款。加工装配业务也可同时由外商提供某些设备,我方以收取的工缴费抵偿设备款。
(四)援外出口
援外出口是指上级有关部门根据我国与受援国政府间签定的协定或协议,逐级下达给进出口企业执行的出口任务。
二、出口贸易业务流程
出口业务的流程,如下图7-1所示。
出口贸易流程,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图7-1 出口业务流程图
(一)洽谈阶段
企业可以通过参加各种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与外商取得联系,组织对外成交,洽谈价格、交货与支付条件。
(二)签约阶段:签订出口合同,组织出口货源
企业应根据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并根据合同要求的商品品种、质量、数量、包装及交货期等,积极向生产部门或供货单位安排或催交货物,衔接货源,组织出口。
(三)来证与备货阶段
办理托收或催证、审证,出口销售合同规定采用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合同准备货源并及时办妥托收手续;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企业在按合同组织准备出口货源的同时,及时敦促买方开出信用证;如来证有不妥之处,应立即电请对方修改。
(四)发货阶段
如合同规定运输由对方负责的,应及时通知对方派船(车)来接运;合同规定运输由我方负责的,向运输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同时,合同中规定由我方负责投保的,应即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向商检局和海关申请报验,手续齐备后,即行装船(车)出运。
(五)交单议付阶段
交单是指外贸公司在办妥装运手续并取得正本提单或运单后,备齐全套外来单证,加上自开发票汇票等,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索款。为加速收汇,防止单证出现差错,在装船(车)前,一般可将有关出口单证先送银行预审,待取得正本提单或运单后,即可办理交单结汇手续。
(六)了结付款阶段
银行付款,外贸公司向外汇管理局就外汇销案(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随后向相关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
(七)索赔理赔
境外客户在收到出口商品后,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提出索赔时,应根据对方提供的合法证明,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认真加以处理。凡不属于我方责任范围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应据理拒绝并说明依据。如应由国内供货单位负责的,应即时与该单位联系解决。如果由于境外客户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约,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我方应立即向对方提出索赔,以挽回损失。
三、出口单证及其审核
出口贸易中使用的单据根据其用途可分两大类:一类为对内单据,即为办理出口手续而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报关单据,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许可证,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的投保单,向承运人租船订舱所需的托运单据以及商检所需的报验单据等。这些单据除少数情况外,主要是向国内有关机构或部门(如海关、商检局、保险公司)提交,所以称之为对内单据。另一类是对外单据,即向银行议付或向买方收款所需的单据,也称为结汇单据。一般来说,这些单据最后都要向国外开证行或买方提交,所以称为对外单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单据:
1.贸易单据:通常包括贸易发票、包装单据(如装箱单,重量单等)、检验单据(如检验证书,分析证书等)。在贸易单据中,最主要和最常见的是贸易发票和装箱单。
2.运输单据:主要有海运提单、航空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和邮包收据,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海运班轮提单。
3.保险单据:主要有保险单和保险赁证。
4.金融单据:主要指货物买卖中用以结算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其中在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是汇票。
5.其他单据:如商检产地证、装船通知及有关证实文件等。
国际贸易是国际间的商品买卖,在实际业务中,主要体现为单据买卖。这是由于国际贸易中,根据国际结算的有关规定,银行履行付款责任的依据,只凭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出口单证必须根据合同和信用证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在整套对外单据中,商业发票是全套出口单证的中心票据,汇票是清算货款的重要凭证,出口单证也是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依据。财会部门必须加强对出口单证的审核以及出口销售金额、境外运输、保险、佣金等费用支出的核算。
四、出口成交价格与出口佣金
(一)出口成交价格
目前国际贸易中进出口成交常用的价格条件有FOB、CIF、CFR三种。
1.FOB价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REE ON BOARD,缩写FOB),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需在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和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有关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转移于买方,由买方承担。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要求卖方负责出口结关手续,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报关及交纳出口关税等。FOB价也称离岸价。
2.CFR价
成本加运费价(COST AND FREIGHT,缩写CFR),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需负责签订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货物风险都是在出口国的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均属于装运合同而不属于到货合同。
3.CIF价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缩写CIF),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除承担与“成本加运费”(CFR)相同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输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的义务仅限于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即平安险,至于货物的风险则与“成本加运费”(CFR)和船上交货(FOB)条件是一样的,都是在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CIF价也称到岸价。
以上CFR及CIF中的C,都是FOB价(初步净额)。业务人员在国际贸易洽谈报价时,一般先要算出初步净额然后求最后报价。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有关贸易术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00),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在《2000通则》中,按照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愈来愈多分成了4组13种贸易术语,其中E组只包括EXW,F组包括FCA、FAS与FOB 3种,C组包括CFR、CIF、CPT与CIP 4种,D组包括其余5种。其中FOB、CFR与CIF只适合水运,构成了最常用的贸易术语;FCA、CPT与CIP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近几年发展迅速。13种贸易术语分别是: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船边交货(FAS);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运保费(CIF);运费付至目的地(CPT);运保费付至目的地(CIP);边境交货(DFA);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未完税交货(DDU);完税后交货(DDP)。
2.《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缩写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与2000年通则比较,其主要变化如下:
(1)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 4组,调整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与适用于水运两组。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7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4种: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2)贸易术语的增删,删除了4种术语,新增了两种术语,贸易术语由13种调整为11种。
《2010通则》删去了《2000通则》中的4种术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两种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即用DAP取代了DAF、DES、DDU 3种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DAT(DeliveredatTerminal)“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DAP(DeliveredatPlace)是指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3)修订后的《2010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虽然Inc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 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实施之后并非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 2000,甚至Incoterms 1990。
4.如何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针对两大类共11种不同贸易术语,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需要研究和学习的内容。建议从以下思路考虑选择:
(1)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选择
如卖方仅想使其责任限于在其所在地或另一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而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包括不承担出口清关手续时,可考虑使用EXW。
如卖方愿意自己办理出口清关,且在承运人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应考虑使用FCA。
如卖方除承担FCA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签订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时,可考虑选择CPT。
如卖方除承担CPT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到目的地的最低保险时,可考虑选择CIP。
如卖方欲在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且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的费用(卸货费除外)和风险时,可考虑选择DAP。
如卖方除承担DAP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从运输工具上卸货产生的费用时,可考虑选择DAT。
如卖方除承担DAP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的进口报关和有关关税时,可考虑选择DDP。
(2)适合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选择
如卖方愿意在装运港船边交货或者获得所要交付的货物时,应考虑使用FAS。
如卖方愿意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或者获得所要交付的货物时,应考虑使用FOB。
如卖方除承担FOB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费用提供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时,应考虑使用CFR。
如卖方除承担CFR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到指定目的港的最低保险时,应考虑使用CIF。
(三)佣金
佣金指在合同或价格条件中规定的应付给中间商的推销报酬。按其支付方式不同,有明佣、暗佣、累计佣金等几种。
1.明佣
明佣,又称发票内佣金,是指在贸易价格条件中规定,并在出口发票中列明的佣金。出口商在销售发票上不但列明销售金额,还列明佣金率、佣金以及扣除佣金后的销售净额。例如“CIFC2%纽约”,指CIF条款的货价中还包含了2%的佣金在内,卖方按扣除佣金后的净销货款收汇,由买方直接对中间商支付佣金,出口企业不需为佣金办理支付手续。在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中,明佣应单独反映,在按含佣金的全额反映销售收入的同时,将明佣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即根据银行回单和销售发票中的销售净额借记“应收外汇账款”,根据佣金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根据销售总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2.暗佣
暗佣是指在出口合同中定有佣金,但在价格条件、出口发票上未列明的佣金。佣金不在价格条款中明白表示,出口发票上只列销售货物的含佣价总额,但在与中间商订定的代理合同或买卖双方的付佣约定中规定的佣金。出口商在收取全额货款后,须自行支付佣金。暗佣的支付方式有两种:议付佣金与汇付佣金。议付佣金是指在出口后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的佣金率,将佣金在结汇款中扣除。在该方式下,出口企业收到的结汇款为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净额。汇付佣金是指出口企业在办理交单收汇时,按发票列明的销售总金额收汇,结汇后另行将佣金汇付给国外中间商的支付方式。
3.累计佣金
累计佣金是指出口企业按一定时期的累计销售额给国外包销商、代理商的推销报酬。在会计处理上,对于能认定到具体商品的累计佣金,应冲减商品销售收入,对于不能认定到具体商品的累计佣金,可列入“销售费用”。
五、出口销售的主要核算内容
出口销售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商品的购进,出口商品的储存,出口商品的发出待运,出口商品的装运出口及出口商品销售成本的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的收汇结汇的核算;出口业务发生国内外费用的核算;出口退税的核算;以及理赔、索赔、退货等非正常业务的核算。
出口业务的典型会计分录以及与内贸业务会计比较的特点列示如下:
1.出口交单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或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特点:出口环节免增值税;对国外销售形成外币货币性资产项目,从而涉及外汇会计;出口销售宜逐笔结转成本,内销则可逐笔结转,也可期末集中结转销售成本。
2.国外费用冲减收入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贷:应付账款——应付外汇账款——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特点:由于出口销售所采用的价格条件及货款结算方式不一,因而在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上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对收入的确认、计量需要统一入账口径。内销则无此内容。
3.出口过程中的国内费用计入发生当期期间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特点:出口过程中发生的国内运杂费等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与内销业务相同。
4.出口关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关税
特点:内销无此业务。
5.收款结汇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或票据)
结汇: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或贷)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特点:出口结算货款涉及外汇业务会计。
6.计算出口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特点:我国目前对于外贸企业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即出口销售环节免税(不计提销项税额),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根据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货价格和适用的出口退税率等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征、退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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