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对居住范畴的认知
什么是居住?帕森斯把居住解释为:“在社区方面除了指住地外,还有另一种有趣的含义,即具有某方面的‘管辖权’的地区,个人居住地坐落在其中。”帕森斯认为:“居住在住处的意义上不仅仅是物质有机体大部分时间处于区域位置的范畴,它还是社会结构的范畴。”[1]因此,从社会空间的视角看,城市居住活动必然有其专门的空间要素——居住区位、居住社区。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城市居住产生必须以其社会主体的存在为前提。
1)居住空间的基本要素
居住区位、居住社区可以被作为城市居住活动中的空间要素。
居住区位(residential location):区位是一个空间的概念[2],也是空间关系的概念[3]。区位具有多种属性,只有将自然地理意义上的区位、政治地缘意义上的区位、经济地理意义上和文化地理意义上的区位联系起来才是完备的。城市中居住区位是指居住者的居处位置,是构成住宅这一特殊商品的一个基本要素,体现了居住在城市空间、表现出不可移动的经济特性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属性。就像我们很容易接受东京或曼哈顿的房屋每平方英尺值几千美元,而沙哈拉沙漠中的土地每英亩只卖几美元的现实,我们也接受具有优势地位的区位往往是被具有优势的社会集团或社会阶层所占据,这些都是因为区位差异的存在而产生的。区位的划分可以有多种形式,如根据距离中心的远近分为处于郊区地段的居住区位与城市范围内的中心居住区位,或根据自然地理的特征分为江北居住区位与江南居住区位、依山居住区位与滨水居住区位。当区位与居住者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就更容易理解空间的社会属性了。这一点,仍然可以从帕森斯的观点中得到启示,根据帕森斯的观点,个人所在的位置,包括居住位置,“既定个人行动和参与的体系系统不是随便分布的”[4]。
居住社区(residential community):许多的社会学家们倾向于把城市作为一个社区来研究,但是当我们的研究重点放在居住活动方面时,“居住社区”的概念更具有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社区理论对“社区”有着心理认同上和地理空间上的两层含义,即在心理上是有着共同利益的一群人,在地理空间上他们居住在同一地域内。因此,笔者以为,对居住社区的界定是非常必要的。在社会学中,“社区”这一概念具有重大的意义,学者们往往根据自己对社会的观察和研究的侧重点,对社区作出相应的解释,所以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定义。有的将社区看做一个生态体系,这是芝加哥学派创造性的观点;有的将社区看做一个内部居民互相影响的行为模式,这与象征交往论有所联系;有的将社区看做一种社会体系,这与结构功能主义有关;有的则将社区看做一种权力结构,即权贵论的观点[5]。居住社区作为本书的基本研究单位,从最普遍接受的社会结构的角度来看,社区一般由一定的地域、同质人口、生产和生活方式、地缘关系与群体关系以及地域观念等要素构成,因此,居住社区表现为地域、社会互动和社会关系的综合体,即居住于某一地理区域,具有共同关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的一种生活共同体。根据本选题研究的特点,书中所指的居住社区是指城市中具体的、存在有明显界线(如地域界线、围墙标志、心理界线、景观界线)、积聚了一定规模的居住人口的住宅区。
研究居住社区,还有必要对下面相关的概念进行讨论:住房、居住用地、居住区与居住小区。
住房是与居住社区紧密联系的一个概念。按照建筑学的术语也可以称作居住建筑。住房是居民生活最基本的物质基础,为城市居民的生活、发展与享受提供物质空间。同时,住房也是城市居住的标志,因为大凡住房集聚的地方就是城市居住空间的场所。从住房建造的历史来看,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在小农经济和手工业时代背景下,无论城市还是乡村,住房建造的普遍规律是空间上较为分散、规模上数量不大。直至20世纪中叶以后,住宅社会化生产淘汰了个人单独建设住宅的、自给自足的供给模式。在市场经济中,住房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社会生活中不仅不可或缺,且居住状况直接影响到家庭生活方式、邻里关系及社会安定。城市住房政策、住房市场、住房供给、住房需求构成了城市住房机制,不同的供给和需求导致城市社会空间内部的分化,形成各具特色的城市居住景观。
对于居住用地、居住区与居住小区这三个概念,经常容易混淆,实际上,三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简单地说,居住用地强调的是城市用地在功能上的作用,属于经济范畴,而居住区与居住小区偏重于对用地组成和形态的描述,兼有经济与社会的意义。
居住用地,顾名思义,是城市中最常见的用地类型,是城市居民居住行为的载体;居住用地与城市其他功能的用地(如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一样,功能相对完整、相对独立。居住用地的布局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居住用地的布局通常围绕着CBD分布,随着城市人口规模的增长,其用地范围不断地向外扩张。其二,居住用地的空间分布同样要遵守土地空间经济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价格决定于其空间位置,土地级差地租以获取最大土地收益为最终目的,为推动城市空间结构演变的直接动力,使城市内部土地功能不断发生置换,从而影响城市居住空间结构的演变。
居住区,是指城市居民居住和日常活动的区域。在中国的城市中,居住区经历了封闭式的街坊、开放式的街巷、联排式的里弄、邻里单元、居住街坊等形态。现代城市居住区的基本形式是用交通干道把居住用地分隔成若干个居住区,现代城市的总体规划是将城市居住区建设纳入到城市建设中,使之成为城市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居住区的构成和规模是与城市总体布局有关[6],居住区可以由若干个居住小区组成,每个居住小区又可以根据需要分为若干个组团。当然也可以直接采用居住小区或组团的形式,那么结果就是规模大小上有显著的差别。这些情况在中国城市中很容易观察到。
由于现代城市中的居住不再是以血缘关系为聚居地的纽带,也不是依赖于业缘关系而紧密,现代城市的居住形式是以居住区、居住小区为主要建设管理方式来实现的,几乎每一座城市都用了近1/3的土地来解决城市居民的居住问题[7],这一思路是城市建设中追求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的结果。
2)居住与人口
城市化的基本特征是人口的聚集,人口对城市居住活动产生深刻的影响。
根据西方城市化的发展规律,范登博格等人(van den Berg,et al)[8]把整个城市化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城市化、城市郊区化、“逆城市化”、“再城市化”。每一阶段又分为两个分阶段。从人口迁移的角度看,各周期的特征主要为:在城市化阶段,以乡村人口向城市集中为主;在郊区化阶段,部分人口迁至城市边缘,城市“空心化”开始出现;在“逆城市化”阶段,大批人口迁到远郊区,城市呈现明显“空心化”;在再城市化阶段,郊区的人口又重新迂回市中心。1984年彼得·霍尔提出了著名的城市演变模型[9]。在这个模型中,他把城市演变分为六个阶段,依次是流失中的集中、绝对集中、相对集中、相对分散、绝对分散和流失中的分散。其中流失中的集中、绝对集中、相对集中阶段,中心市人口高速增长,整个都市区以向心集聚为主。从相对分散阶段开始,就出现了郊区化的迹象,并且郊区化的速度和规模愈来愈大。在相对分散阶段,尽管中心市人口仍有增长,但郊区人口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中心市,中心市在整个都市区人口中的比重开始下降。在绝对分散阶段,都市区内人口流动的主要方向发生了逆转,即在都市区人口继续增长的过程中,中心市的离心分散力量超过了向心积聚力量,人口从市中心向郊区迁移,绝对量下降。到了流失中的分散阶段,大都市区的人口大量外迁,除部分被周围郊区吸收,另一部分则向非都市区迁移,标志着城市完全进入“逆城市化”阶段。霍尔的城市演变模型反映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世界大都市发展的一般规律,中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城市化的发展规律与国外有较大差异,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大城市的发展也逐渐具有国外城市发展的特点。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愈来愈多的城市人口成为城市住宅的主要消费人群,这种现象在发达国家已表现得非常明显,在发展中国家的大城市也有明显表现。总的来看,人口城市化对城市居住建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①人口城市化的进程影响到城市住宅开发的时机;②人口城市化的方向和距离影响着住区的选址;③城市人口的数量影响着城市住宅的开发量;④城市人口的结构影响着城市住宅的开发结构;⑤不同形式的城市化人口往往有着不同的住宅需求方式,进而对住宅建设产生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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