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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式

时间:2023-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3章 物流金融监管物流金融监管是指物流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银行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物流企业向客户提供物流服务;物流企业在物流服务过程中,代理银行占有和管理质押物及有关的单据、权利凭证,帮助银行控制风险。在库监管实际上是物流质押监管的一个特殊环节,但却是目前最典型的一种物流监管业务。质押物的定价方式不同。

第3章 物流金融监管

物流金融监管(Logistics Finance Monitoring)是指物流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银行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物流企业向客户提供物流服务;物流企业在物流服务过程中,代理银行占有和管理质押物及有关的单据、权利凭证,帮助银行控制风险。

在国外,质押监管业务由于能为物流企业创造的利润在不断增加而发展迅速,例如,UPS为发展质押融资业务而专门收购了一家银行,真正实现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在我国,物流企业正在与银行逐步开展质押监管业务,例如,中储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信实业银行、广发银行等十几家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环京物流与广发银行的合作,福建中海物流公司、泉州正大集团与中信银行的合作等。

物流监管的对象包括三部分:抵(质)押货物、物权凭证、重要的单据。同时,物流企业还要承担对货物重要指令的监管和实施,比如放货指令、装船指令等,这些指令不但影响银行的风险控制,同时也是对货物控制权的重要体现。

物流监管业务的目标客户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物流监管主要是顺应供应链金融发展而产生的,那么物流监管的首选客户群体是银行。银行的抵(质)押物只有处于有效的动态控制之中,银行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银行因为风险控制的原因,需要控制客户的物流和货物,但是银行本身不是专业的货物管理和物流管理机构,必须将相关环节外包给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来处理。另一方面,物流企业还必须面对物流客户的需求。因为对于正常的生产和贸易,商品的正常流动是必然的要求。

3.1 物流金融监管分类

物流监管可以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3.1.1 按法律关系分类

按照法律关系分类,物流监管分为质押监管和抵押监管。

1.质押监管

质押监管模式就是指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按约定的担保条件采取质押的方式,质押标的物是借款人所占有商品。国家法律关于质押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质押是一个要式行为。因此,物流监管企业要协助银行成立质权,必须满足国家法律的规定,接收借款人交付的质押标的物,履行约定的监管义务。

2.抵押监管

2008年深圳发展银行开始在各地推行抵押监管的方式,之前该银行都是采取质押监管的方式。之所以推广抵押监管的方式,主要是基于两点的考虑:一是经过登记的抵押权高于质权,因此深圳发展银行不得不推广抵押登记的方式;二是无论抵押还是质押,如果抵(质)押标的物灭失损坏,都会造成抵(质)押权成立有效,但是会形成没有可供行使权利的标的物的不利局面。

3.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最大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质押由于实施了转移占有,担保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担保物权更容易实现。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要“占有”才生效。

(3)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通过“占有”实现,而是通过“登记”实现。

(4)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3.1.2 按控制货物方式分类

按照控制货物方式分类,从物流监管委托方——银行角度,物流监管分为核定货值(又称动态质押、滚动质押)和非核定货值监管(又称静态质押)。

1.核定货值监管

银行根据授信额度和质押货物的价值确定质押货物的控制总额,这个控制总额称为银行风险敞口。

核定货值的方式是物流监管公司根据银行的授权,对高于银行风险敞口以上的质物,可以根据协议允许出质人提换货,对于低于银行风险敞口的部分质物,则必须凭银行的指令提换货。

对于银行来讲,银行最终关注的还是银行对客户融资的风险敞口。那么对于客户来讲,客户的质押货物可能高于风险敞口,也可能低于风险敞口,为了满足客户的正常生产和贸易流通需求,我们把高于风险敞口的部分货物的提换货权利让给物流监管企业来代理执行,这样就提高了客户的效率。对于低于银行风险敞口部分货物,必须凭银行的指令释放货物。

核定货值业务具有很广阔的市场应用前景,在现有的业务份额中,核定货值业务占据了大约90%以上的业务份额。

2.非核定货值监管

非核定货值监管是指所有质押货物的提取、放行等处置,都必须凭银行指令操作。

3.1.3 按物流状态分类

按照标的物的物流状态分类,物流监管分为在库监管(仓库质押监管)和在途监管(物流质押监管)。

在库监管实际上是物流质押监管的一个特殊环节,但却是目前最典型的一种物流监管业务。例如,在国际物流中,运输周期长,因此以集装箱为主的在途库存量大,占用资金大。国外的统计资料表明,商品的生产过程只占到商品流通时间的6%,而运输等流通过程占到94%。

物流网络可以抽象地认为由点和线构成。货物处于点上,称为在库库存;货物位于线上,称为在途库存。在库监管和在途监管两者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在库监管主要从库存控制的角度来实施监管;而在途监管不但要从库存环节,而且要从物流的各个环节,包括运输、配送、报关报检等环节来监管货物,对运输等环节,物流资源的调动能力和运输风险管理能力要求更高。

在库监管和在途监管的关注点也是不一样的。在库监管关注的是货物控制和储存。在这个业务模式下,存货是静态的和集中的,我们的关注点更多在于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而在途监管关注的是货物的运输和流通,在这一模式下,物流监管是动态的和分布式的,因此我们的关注点是货物的流通性和市场价值。所谓动态是指库存处在随时的变化之中,所谓分布式,是指业务发生是多点的,各点相互是关联的。

质押物的定价方式不同。在库监管业务中,质押物的价格一般是由银行确定的;但是在库监管业务中,如果质押物是全球分布的,那么银行确定质押物的价格就会出现困难。例如,中国的银行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巴西某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所以需要新的技术手段和分布式的操作机构来掌握当地的质押物价格,才能保证质押物的价值,满足银行的需求。在库监管由于涉及不同物流环节和运输方式,因而产生很大差异。比如公路运输监管和铁路运输监管肯定具有差异。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在公路运输中,物流企业一般是承运人,监管的风险由承运人承担。对于铁路运输来讲,铁路是承运人,物流企业只能是发货人或收货人,只能根据控制单据来监管货物。因此,两种业务的监管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别。

3.1.4 按监管场地分类

按照监管场地的所有权归属,物流监管分为监管人自有仓库监管、出质人仓库监管和第三方仓库监管。其中后两种同属于输出监管类型。

1.自有仓库监管

这里的自有仓库监管是指监管合作方的自有仓库监管。这种物流监管,有着自己的管理制度、管理规范,操作完全由监管合作方自有人员进行。监管的场地,如仓库、场地、堆场属于监管人或监管人享有的合法的经营管理权。这种情况除了对放货的特殊约定外,监管人的监管责任和仓储保管责任是基本相符的。

2.出质人仓库监管

出质人仓库监管,是指监管场地是出质人的仓库。根据中国的法律,质押如果有效且成立,一定要满足转移占有的要件。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与客户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控制货物进出库等方式来实现转移占有要件。

3.第三方仓库监管

第三方仓库监管,是指监管场地既不是监管人的场地,也不是出质人的场地。这种方式的监管在操作上会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如何控制第三方的风险,如何与第三方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等。出质人仓库监管和第三方仓库监管可以统称为输出监管。其特点是监管合作方派人员到授信企业或第四方仓库(银行、客户、监管方以外的仓库)监管。这种监管可能受到授信企业的干扰,且货物堆放、移库、放行等操作有赖授信企业和第四方仓库的配合,因此风险比自有仓库监管大。

3.1.5 按贸易环节分类

按照贸易环节分类,物流监管分为国内贸易物流监管和国际贸易物流监管。国际贸易一般都会涉及海关监管、各国法律的适用和冲突,还会涉及海运等业务环节,以及提单、信用证等国际贸易单证,因此,国际贸易监管与国内贸易监管在法律关系、操作流程等方面都会有很大的差别。

国际贸易物流监管业务可以分为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两种。在进口业务中,分为代理开证监管、代理监管货物、提单分拆等;在出口业务中,分为代理集港、代理监管、信用证打包等。

【阅读案例3.1】

中国外运河北公司物流监管

近年来,河北省快速发展的物流金融带来了银行、物流企业、中小企业三方共赢。9月3日上午8时,省会高新区河北某轮胎经销企业的仓库,中国外运河北公司员工李宾开始每日例行货物清点。李宾的职责不是简单地对货物进行看管,而是专职的监管员,即银行的“看家人”。据了解,去年,这家轮胎经销公司将拥有所有权的轮胎作为质押物向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申请质押融资,银行委托中国外运河北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外运)对该企业所提供的质押物承担客户仓库的仓储、监管责任。“涉及货物的占有、运输与监管等大量物流环节,非银行专业所长”,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一位客户经理这样解释这种融资模式:“单纯依靠银行自身的力量,既不经济也难以监控操作风险,银行需要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对企业提供的质押商品代理物流与监管。因此,业界又称货押业务为物流金融业务。同时,物流金融的快速发展,改变了银行担保贷款集中在不动产领域的状况,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为解决企业融资难提供了新渠道。”盘活流动资产“货压在仓库中,资金周转不了,很多中小企业正处于这种窘境中。银行贷款一般倾向于不动产、大项目和大企业,中小企业份额很少,再加上有些企业因自身厂房、土地权证不齐全等问题,通不过抵押贷款申请,加大了融资难度。”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物流金融的魅力在于,它让企业的原材料和生产半成品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近两年,物流金融已成为多家银行业务的一大亮点。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小企业部一位负责人认为,物流金融就是银行通过物流企业搭桥,并让其当“看家人”,然后给质押流动资产的中小企业借贷。“当然,并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作为质押品。用于质押的商品必须符合易于处置变现、质量稳定等特点,比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石油及其制品、钢铁、汽车等。在省会白佛钢材市场,成捆的碳结钢的表面每批都贴着质押标签,上面明确标明了由河北外运监管,质权人、出质人、质押合同编号以及质物等内容。“这样一目了然,也方便客户、监管人员和银行查看货物。”监管人员向笔者介绍。“这批质物的最低控货值为3 077万元,最低控货量为8 791吨,而银行定价这批钢材为每吨3 500元,这是随着钢材市场的价格变化而变动的。对于这些市场价格变动较大较快的质押物,需要指派对此类货物有经验和有专业知识的监管员进行物流监管业务,力求将风险降低”,河北外运监管部经理时娜说。

河北外运副总经理耿占峰介绍,“目前全外运集团自有仓库模式的监管业务所占比重很少,80%左右的项目都属于客户仓库或第三方仓库监管模式,即客户内部物流操作完全控制在客户或第三方仓储企业内。”“河北外运会派专门的监管员到货物的存放仓库开始监管,并收取管理费用。每日盘点报表报送、单证管理以及定期巡查盘点,是我们的主要任务,我们力求做到专业和精确。作为与银行签有监管协议的物流企业,河北外运有着严密的监管流程。”据介绍,监管员每天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前,填写《质物进仓作业单》和《质物出仓作业单》,由企业有权签发人签字盖章后传真到河北外运的质押监管部。单证管理员负责检查两份作业单上的数据、签字、印章,并填写《每日库存日报表》,并将作业单交外运有权签字人核定后交至银行。河北外运每个月至少两到三次派核查人员到各个监管点不定期突击检查,并由核查人员填写《中国外运河北公司监管点巡查报告》,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核查内容包括原始的单证数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监管员的监管日志等内容。“监管员要做到对每天登记的货物和资金了如指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监管员要在企业低于银行的最低控货时,提醒企业补货或向银行缴纳保证金。”河北外运利用现代化手段,通过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可全天24小时监控监管员的行动轨迹,可清楚了解人员在岗情况。同时河北外运还请专业软件公司设计了一套物流监管业务系统软件,做到管理的系统化、精确化,可有效避免在监管环节出现的操作风险。物流企业的信誉就是银企合作的桥梁。耿占峰认为,由于银行和物流企业加强合作,对参与物流金融模式中的客户能做到步步有效的实时监控,加上银行主控设置的“最低存货警戒线”,银行在这项业务上合理的规避了风险,物流企业的优良信誉和专业的监管是银行与物流企业长期合作的基础。物流金融是以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实现银行向企业安全融资的桥梁,物流金融对于涉足该业务的商业银行来说,无疑是收益有保障的“双保险”,但是这个“双保险”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一个从专业到信誉都无法保证的物流服务企业是无从谈收益的。据了解,由于监管严密,截至目前河北外运物流监管业务运行平稳,未发生大的风险案例,得到了银行和企业的充分肯定。

3.2 物流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式

基于前面按控制货物方式分类,物流金融和监管业务可以分为非核定货值模式(又称静态模式)和核定货值模式(又称动态模式、滚动模式)。

静态模式是最简单,也是最基本的模式,是整个业务模式的理论基础和业务模型。静态模式指质押标的物在质押过程中不产生改变。一般情况下,流通中的商品需要不停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商品的消耗和补充;还有一种是空间的位移。静态模式的物流监管是一种最简单的模式,也就是在质押监管过程中,质押标的物既没有空间的位移,也没有进出的交替。在物流金融和监管中,无论是法律关系还是监管措施,都是从静态的模式衍变而成的。

3.2.1 非核定货值监管(静态模式)

货主或客户将货物存入仓库,这是一个交付的过程。货主将货物质押给银行,获得银行的授信,货主封闭了银行授信敞口以后,银行通知仓库释放货物给客户。

1.业务流程

这个模型显示了这个业务操作过程各环节的顺序。首先是银行和货主就出质事宜达成一致,然后双方通知仓库,如果货物已经在仓库中存放了,由仓库对出质事宜进行确认,并开始监管。货主封闭了银行授信敞口以后,仓库根据银行的通知释放货物。如果按上述模型去开展业务,无论银行、客户还是仓库,都面临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1)货物所有权由谁来审核;

(2)货物的品质检测问题。货物的品质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价值),由谁来承担货物品质的检测责任;

(3)在业务模型中我们没有考虑货物处于什么状态,是单纯地处于静止状态,还是处于流动中的物流状态;

(4)在业务模型中,我们把出质、货物入库、归还贷款、释放货物作为一个业务循环,如果货物的出质和解除监管交替进行,进入实际中的循环往复状态,就存在如何衔接钱变物、物变钱的问题。

2.非核定货值监管模型的应用

(1)商品所有权的问题是物流金融业务的基本问题。在商品融资和监管业务中,银行的最大风险是质权风险。质权风险主要是由三个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出质人对于出质物不享有所有权造成质权不成立;二是出质人尽管对出质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但是出质的过程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造成质权的不成立;三是质权完全成立,但质物灭失毁损。

(2)商品的品质鉴定问题。在现实中,商品的种类很多,仓库没有办法对商品进行准确确认。这时候,我们一般会采取两种方式来确定商品的品质。

①委托检验的方式。合作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商品品质有疑问,可以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商品进行鉴定。

②“视同检验或原单原转”的方式。此方式能降低客户的成本,把经由海关、商检、质检等国家有权检验的机构对商品做的实质性鉴定报告作为各方对商品的认定依据。采取这种方式的风险在于:操作过程中间的换单或换货造成单货不符。

(3)实现静态向动态的转变。所谓静态向动态的转变,是指不但要实现单点货物的进出浮动质押,而且要实现多点的,包括运输途中货物的浮动质押。

在现实业务之中,很多客户质押的商品总是处于流动之中,也就是总是发生用旧存新的情况,同时客户也不可能只有一种商品质押,客户的不同商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都有可能质押,且在质押的过程中会发生数量的变化。物流企业的监管必须满足上述合理的要求,才能真正实现业务存在的市场目的。企业的生产,已经由原来的简单生产变成了供应链的生产模式,多点生产、多点销售是非常普遍的情况,这也会要求物流监管公司能够实施对物流全流程的监管。

【阅读案例3.2】

华夏银行静态质押和滚动质押融资产品

华夏银行针对供应链金融市场,推出“融资供应链”系列产品,具体包括: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保兑仓、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模式、货权质押融资业务核定货值货物质押融资业务、非核定货值货物质押融资业务、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等几种。下面是两种主要的物流监管业务的介绍。

1.核定货值货物质押融资业务

1)产品描述

指华夏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以客户合法拥有的货物为质押物的融资授信业务,银行委托第三方仓储机构对货物在银行确定的最低价值范围内进行监管,超过银行确定的最低价值的部分可由仓储机构自行决定放货。

2)产品功能

(1)解决客户因传统担保不足情况下的融资需求;

(2)解决客户在货物存储过程中的大量资金占用的问题;

(3)帮助客户根据货物的价值,在不影响货物周转使用的情况下取得融资;

(4)帮助客户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

3)产品优势

(1)融资方式多样。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

(2)手续简便。一般情况下,无须购货商提供其他的担保;

(3)融资效率高。借款人在授信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额度;

(4)提货方便。货物质押后,可以通过追加保证金或偿还借款来提取质物。

4)币种、质押率和期限

货权质押融资模式目前仅限于人民币业务,质押率最高不超过10%,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非核定货值货物质押融资业务

1)产品描述

“货物质押”融资业务的一种,指华夏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以客户合法拥有的货物为质押物的融资授信业务,银行委托第三方仓储机构对货物进行监管,并凭银行签发的指令处理每一笔放货业务。

2)币种、质押率和期限

货权质押融资模式目前仅限于人民币业务,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该模式的不足之处

(1)出质人的实际贸易和生产过程因为融资而被打断。出质人的货物和资金如果处在合理流动中,对于银行来讲实际上是一件好事,它表明出质人的经营状况是正常的。表面上看,客户的货物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银行风险得到了控制,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因为如果出质人的货物,也就是资产大部分处于静止状态,反倒表示出质人的经营状况不好,银行的债权可能存在风险。

(2)不能方便地开展提货换货。这种情况下,出质人归还银行贷款以后必须凭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来提货,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便。然而,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这种提货和换货每天发生的次数是非常多的。例如,天津某工厂监管项目,每天最多的时候有200多次进出库作业。

(3)没有开展分布式的监管。客户的物流需求往往是分布式的,货物可能在港口或运输途中,另外在工厂原材料仓库中也是分布存在的,因此客户希望在各个商品和操作环节都可以开展这项业务。因此,基本模式还需要改进,实现分布式操作,尽可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资料来源:根据华夏银行网站资料整理)

3.2.2 核定货值模式

物流金融和监管的重点是银行质权人如何控制货物,实际上,按照银行质权人对货物控制方式的不同,该业务可以划分为非核定货值和核定货值两种方式。银行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风险敞口一般总是小于出质人质押货物的价值。举个例子来讲,一个客户对银行出质人来讲有200万元的风险敞口,但是质押的货物可能会有400万元。那么,银行出质人对于超过风险敞口的部分,即200万元,不需要采取严格的控制,可以委托物流监管企业根据三方的约定释放货物,允许出质人以货换货或是打款赎货;对于与出质人风险敞口对应的货物,要根据银行的书面通知放货,这样就可以有效控制风险。采取这种方式,既可以保证出质人的正常物流运作和资金循环,也可以降低银行操作的复杂程度,发挥了物流监管企业的作用。因此,在业务实践中,很多银行、物流监管公司和客户更倾向于采用上面所说的核定货值方式。外运集团、中国工商银行称这种操作方法为核定货值,其本质是对抵(质)押货物价值的管理。深圳发展银行称这种方式为核定库存,中信银行称之为总量控制模式。其实,无论如何称呼这个操作模式,其本质都是物流监管方根据银行的授权采取的一种控货方式。深圳发展银行称之为核定库存的方式,实际上货物在途的时候不能说是库存,存货和库存的概念是不一样的。也有一些情况会采取非核定货值的监管方式,这种方式的要旨,是对货物的处置需要听取银行的指令(一般指书面指令)。

1.业务流程

下面对核定货值业务的流程进行分析。

(1)货主和银行告诉物流监管公司哪些货物可以出质,出质以后按照什么价格来计算它的价值。对于银行来讲,这个流程的作用是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向物流监管公司告知委托的事项。货主在这里也向监管公司承诺了这个条款。

(2)物流监管公司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质物种类及价格通知书的要求接收质物。客户向监管公司交付货物的时候,客户根据监管协议的出质行为成立。这个行为可以是多次发生的,只要它的发生满足协议和质物种类及价格通知书的要求。

(3)客户要求提货时,首先物流监管公司要根据质物的情况来核定货值,也就是根据银行的定价,如果现有货物的价值减去提货部分的价值大于规定的价值部分,这次提货是可以的。

如果现有的提货价值减去提货部分的价值等于或小于规定的价值部分,这样的提货就是不允许的,因为如果允许这样提货,就势必造成客户的质押物价值低于银行的风险敞口。如果这个时候客户归还了银行的部分风险敞口,那么就风险敞口的归还部分,银行可以书面通知物流监管公司释放相应的货物。

2.与浮动质押的区别

上述流程保证了核定货值质押的模式不是浮动质押的模式。理由有二:一是质押的货物是非常明确的,不存在“浮动”的问题,货物的品名、型号约定很明确;二是货物的每次交付约定和记载也很明确。上述两个特点与浮动质押的不确定截然不同。

3.3 动产抵押第三方监管

第三方监管,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物占有,通过第三方企业,如监管公司的参与,对抵押物的进出、使用等进行监管,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动产抵押第三方监管是银行、企业、第三方监管公司共同完成的动产质押与商业银行互动的产物,它是指企业以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而且符合要求的产成品或其采购的原材料抵押作为银行授信条件,然后在其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质押产品销售过程中分阶段还款,运用监管公司的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的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进行信息整合,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结算服务等一体化的银行综合业务服务,由第三方监管企业提供质押物品的监控、管理等服务,从而架起银行和企业间资金融通的桥梁。

3.3.1 新业务特点

(1)实现就地监管,解决了以往动产抵押必须移库(移到指定仓库)的弊端,对企业而言可以节省仓储费用和运输费用。这个也是监管公司区别于一般仓储公司动产抵押仓单业务的主要特点之一,很多无法实现移库的生意监管公司可以承接,很多异地业务监管公司可以承接(理论上在全国范围的抵押物都能做)。当然,指定仓库存储,仓单质押业务监管公司能更方便地实现,即把监管这块责任转交给了仓储公司。

(2)实现抵押物的流动性,监管公司实现了浮动抵押下的固定监管,即在工商局登记的是浮动抵押,(增强了风险防范的措施),实际监管对抵押物以固定物资为监管对象,但又有灵活性,这个也是监管公司区别于一般仓储公司动产抵押仓单业务的另一主要特点,既在抵押物价值获得银行认可的情况下,可以互换抵押物,如100吨2毫米线材的价值和50吨4毫米线材价值相等,则可以在不归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进行互换,且不用到工商局变更抵押登记。

(3)实现抵押物品的多样化,抵押物可以以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向银行作抵押。关键是银行对抵押物价值的认可,监管公司最大的特点是可以把企业的整个生产流程中各个阶段的库存进行监管,使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存货融资最大化。

(4)监管公司对每天的监控情况刻录磁盘保存,能确保快速、准确、及时的反馈被监管动产的实时动态。监管公司在现场监控和视频监控之外还运用“实时报表监控系统”,对被监管企业动产的进、出、存进行数据记录和分析,每小时更新,这套系统不仅可以直观地看到被监管资产实时(前期、本期)的具体数量、单价、单位、金额、出入库数据和库存数据,而且可以列图分析监控企业动产的库存分布、进出状况等。

(5)实现银行、保险公司、监管公司三地实时联网监控。以上网络监控和实时报表监控系统,均实现与银行、保险公司联网,即银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在办公室、家里或任何可以上互联网的地方根据监管公司提供的专用账号和密码随时看到被监控企业动产的状况和库存情况,并可随时调阅、打印前期、本期库存进出流水情况和库存情况。

3.3.2 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图见图3.1所示。

1.监管场地的安全防范

由银行、保险公司、监管方共同对企业仓储实地进行调查,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主要是监管公司要对监管场地的安防进行彻底的排查:

(1)企业抵押物要求有独立仓库,并要求防火、防水、防电、防盗各项安全措施。对容易霉变、腐烂、破损、损耗高、不易保管的商品不予监管,对危险性强、保管条件苛刻的商品(如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不予监管,对无法提供相关权属证明不能进行抵押登记的商品不予确认。

(2)要防止企业将积压库存物资进行抵押,虽然对监管公司没有造成损害,但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我们要区分企业抵押物资的实质,要把好的、流动性强的物资纳入监管,不能把积压物资纳入监管。

(3)要分析企业监管物资进出库的特点和频率,根据不同的频率和特点来安排实地监管的要求(如对纸张的监管,关键是要核对货物的件数和实物品名是否相符),对实地监管人员要实施制度管理、绩效考核和定期轮岗,加强监管人员的管理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千万不能让企业人员来参与对仓库的代管或者贿赂了监管人员。对监管人员的招聘要注意:人品、责任心、工作经验和就近原则,工作时间要跟上企业的作息时间。

图3.1 操作流程示意图

(4)每个监管企业必须有应急措施,对突发事件应有应对的办法和措施。

(5)企业须有网络接入,基本达到4兆以上(每个摄像头需要512K的速率,如8个摄像头,512×8=4 096(4兆的带宽)),如企业无法达到的,要明确企业必须及时办理宽带增速。

2.监管过程的工作任务,以及遇到紧急情况的处理

(1)如果监管物资是封箱的应抽检开箱检查型号,监管物资出库或入库时不仅要核对账面数据,而且要跟踪核实实物、型号是否相符,不能旁听兼信。

(2)监管员要实时签到,早上上班和晚上下班要在摄像头前签到,由视频监控人员拍照留存,监管员须严格按照监管员管理办法实施。同时每天将库存清单传真至总部机房。

(3)公司风险部与监管员每月对库存进行盘存,同时配合银行盘库,对数据和型号要盘查清楚。监管员应每两天将监控资料拷贝送回公司留存。

(4)监管员发现企业异常后及时了解情况,汇报公司,应随时监控企业主的动态,是否长期外出不回,有无讨债人员上门,生产是否正常,在一段时间内是否有异常变化,如突然停工、管理人员流动过快、水电费拖欠等,对火、雨、台风等意外事故进行管理,对企业加工过程到进库时整个过程也要监管。

(5)视频监管人员看到企业人员未通过监管人员同意,私自出货的,应马上通知监管人员核实,如证实企业私自行为的,马上汇报上级领导,如情况紧急的,马上报110。监管人员发现企业有私自搬运监管物资的应马上通知公司领导或银行方,并及时制止搬运行为,必要时可以报110制止对方行为。监控人员在夜晚发现异常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公司领导,并打企业联系人电话,必要时可报警。如发现摄像机不工作或网络不通的应马上联系公司领导,并通知巡查人员到企业查看。

3.监管过程中银行、保险公司和监管公司应做的配合

银行需要监管公司提供对抵押物价值的判断依据,一般情况下,监管公司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抵押物的类型、品种、价格、最高价、最低价、走势等,然后与抵押单位提供的合同价格进行对比,提供银行参考。如果是生产型企业,监管公司应对工艺流程进行了解,熟悉原材料的生产过程,然后进行成本核实。

监管公司对企业盘库时,应提前通知银行一起盘库,并确认数量、金额、品种等。银行需要在监管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才能放款,故监管公司应配合银行与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监管公司应配合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盗抢险”,然后由监管公司投保“监管责任险”。

4.相关司法解释依据

若企业已经把抵押物资卖掉,买受人来提货,监管公司人员发现库存将低于银行“最低库存下限”时,监管员应不同意买受人提货,监管公司的法律依据是:根据《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67条对此作出了解释,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为什么不办理动产的质押,而办理动产抵押手续?

根据《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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