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法规制度
一、我国会计法规制度体系
会计法规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包括与会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的总和。会计法规制度是制约会计行为的专业性标准,也是对会计工作进行评价的依据。我国企业会计法规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三)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我国会计法规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会计法
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共7章52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与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对会计工作做出总体的法律规定。对会计立法的宗旨、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和约束对象,以及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中各成员的工作责任关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会计核算。以法律的形式对会计核算的基本事项、会计期限、计量单位、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强调了会计核算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并从不同角度反复强调了会计核算过程及其结果的正确性、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做出了特别规定,并明确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除遵循《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这些特别规定。
第四章会计监督。以法律的形式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对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明确规定了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对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不仅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依法处理办法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明确了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七章附则。对《会计法》的用语含义做了解释。
(二)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对外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基本准则体系的颁布是我国一次重要的会计改革,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两个层次。
1.基本会计准则
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取代了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该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其基本内容框架如图11-1。
图11-1
(1)总则部分,主要是提出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明确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权责发生制5项会计假设。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部分,规定了客观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8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3)会计要素定义及确认标准部分,将中国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并对其确认标准进行了规范。
(4)会计计量部分,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为会计计量的主要属性。
(5)财务会计报告部分,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即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同时,对各种财务报告及其附注的定义、内容进行了规范。
2.具体会计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具体会计准则按照会计事项性质不同,分为共同性业务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会计准则三类。
(1)共同性业务会计准则。主要对各行各业会计核算中共同的基本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如我国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的“第1号存货”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等。
(2)财务报表准则。主要就各种财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告等)反映的内容、列示方法和报表的格式等做出规定。如我国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的“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的列报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等。
(3)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会计准则。主要就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做出规定。如我国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的“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等。
1997年5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三)会计制度
这里所说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一系列会计核算制度。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按照会计改革的总体思路,财政部门制定和发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制度:
1.《企业会计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是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的会计制度。其结构和内容包括:一般规定、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和一些必要的会计法规。一般规定部分,对财务会计要素和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报告等,以条款的形式做了原则规定;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部分,规定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设置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财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附录部分列举了主要会计事项的具体账务处理方法。
在此基础上,财政部还对各个行业、企业的个性业务,拟定了各个专业核算办法,如公交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商品购销存核算办法、进出口业务核算办法、房地产商品开发业务核算办法,等等。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企业。
3.《小企业会计制度》
适用于小规模企业。
(四)其他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
会计活动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与其有关的会计法规和制度不可能全部包括在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除上述外,还包括:
(1)有关会计人员的法规:包括《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以及有关会计交接工作的规定和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等规定。
(2)有关会计工作的法规、制度: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3)有关会计工作具体要求和方法的各种法规和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