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民贸民品企业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调查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简称民贸民品企业)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是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该项政策自1991年开始执行至今,有力地支持了民贸民品企业的发展壮大,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主活的特殊需要,繁荣了民族地区经济,为保持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政策背景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了减轻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生产相关商品或从事相关商品贸易需要的贷款利息负担,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给予民贸企业和民族定点生产企业贷款利率贴息来实现。
专栏:国家“民贸民品”优惠政策
国家“民贸民品”优惠政策,具体来讲,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是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实施的优惠政策,最初优惠政策是对民族贸易流动资金贷款和贸易网点建设贷款及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实施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和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该政策按照国家的经济发展计划进行调整,每五年调整一次。当前,金融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人民银行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
(一)优惠利差补贴适用范围
1.民族贸易贷款。民族贸易县内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乡镇以下的基层贸易网点、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当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银发〔2001〕56号、银办发〔2001〕216号、银发〔1997〕437号)。原来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民族贸易县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民贸企业改制后继续享受优惠利率政策(银发〔2003〕8号)。民族贸易县内的国有商业企业如果改制后继续从事上述民族贸易,其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仍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政策(银复〔2005〕96号)。
2.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品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民委公布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选择确定,国家民委在每个五年经济发展规划开始时重新选择确定民品生产定点企业,由各市民委与当地人民银行根据本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状况、企业发展情况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筛选,并报送上级民委进行确认,国家民委根据各地报送企业名单进行最终的核定并通过正式发文方式公布。
(二)利息补贴的程序
贷款银行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申报贴息,并填报一式三联计息清单,一联备查,一联送人民银行,一联抄送当地民委。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核后将贴息补给贷款银行,然后附贴息清单将补贴款项逐级汇总上划至人总行营业部。
(三)人民银行内部分工
各分支行的货币信贷部门、会计财务部门、营业部门共同负责利差补贴工作。其中,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审查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其中:货币信贷部门重点做好对贷款种类、范围、期限、用途、补贴标准、资金划转和运用等方面的审查,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利差补贴审核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利差补贴上划工作。在资金划转的控制上由原来县(市)人行将补贴款项逐级汇总上划改为由上级审核后逐级下拨补贴资金。
(四)办理优惠利率贷款的金融机构
“十五”以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执行民品民贸优惠利率政策的承贷银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68号),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新增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执行“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承贷银行。
(五)利差补贴标准及规定
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补贴标准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优惠利率贷款发放范围、贷款申请、优惠利率管理、利息补贴程序等事宜按《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银发〔2003〕8号)执行。
(六)“十二五”民贸民品企业贷款优惠利率政策
201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民委就继续做好“十二五”期间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有关工作首次联合发文,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71号),继续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同时,在重申继续落实好优惠利率政策的同时,特别就民族工作部门和银行在落实政策过程中的职能做了比较清晰的分工,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民族工作部门在民贸、民品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职责。
二、甘南州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实施情况
甘南州实施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始于计划经济时期,主要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实行贴息。全州在“八五”期间获批该类贴息贷款共1400万元,主要投向国有性质的原农副公司、供销社、民贸公司、民族用品加工厂等。“九五”期间伴随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营销体系发生改变,这些企业失去了发展空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终因转型困难,纷纷停产关闭,被市场淘汰;又因该类贷款申报企业规模、额度等标准提高及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不力,期间申报的贴息贷款批复额度甚微,该信贷政策实施受阻,“九五”期末贴息贷款余额为430万元。“十五”期间经国家和省民委审核批准,确定甘南州七县一市全部为民族贸易县,确认了36家民族贸易企业,有26家企业被国家民委确认为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其中轻工19家,纺织5家,藏中成药2家。“十五”期末贴息贷款余额2140万元,其中通过人民银行贴息的民贸民品流动资金贷款940万元,通过财政贴息的民贸网点建设和民品技改贷款1200万元。
“十一五”期间,根据甘肃省民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少数民族特需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甘族经字〔2007〕136号),确定甘肃华羚干酪素有限公司、甘南州燎原乳业有限公司、玛曲雪原肉业有限公司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共28家,其中合作市13家、夏河县4家、迭部县2家、玛曲县6家、碌曲县3家。在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的大力宣传和推动下,民贸民品优惠信贷政策得到了深入推广和落实。“十一五”末,全州民贸民品贴息贷款余额为1.74亿元,是“十五”末的19倍;“十一五”期间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465.95万元,是“十五”期间的8倍。
甘南州民贸民品企业贴息贷款增长情况
“十二五”时期,根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兰银发〔2011〕144号)文件要求,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参照“十一五”期间企业名单实行优惠利率。2012年上半年,甘南州申办民贸民品贴息企业7家,办理贴息33笔,民贸民品企业贴息贷款余额1.96亿元,同比增长26.21%,办理贴息额247.51万元,同比增长15.50%。
2005—2011年甘南州民贸民品息额及增速图
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有效落实,对民族企业进行了经济补偿,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向民族企业,扶持了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满足辖区少数民族生活需要、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甘南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民贸民品贷款优惠面较窄
按照规定,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各地根据“总量控制”的原则,五年调整一次。享受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企业仅限于列入名录内的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些企业已经基本上进行了改制,如部分企业转制为个人经营,不符合优惠利息的补贴范围,使可以享受优惠利差补贴的企业数量明显减少。而另一部分虽从事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但未列入名录内的企业却享受不到优惠利率贷款政策。
甘南州办理优惠利率贷款的定点生产企业占比图
(二)商业银行对开展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贷款利率浮动已经被商业银行普遍采用,加上稳健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甘南州金融市场资金需求相对较大,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多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的幅度,中小企业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的很少。从盈利性的角度出发,按照基准利率发放民贸民品贷款的获利空间较小,商业银行对开展民贸民品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
(三)民贸民品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全州民贸民品企业都是小微型企业,企业负担重,规模小,生产流动资金短缺,加上产品单一,缺乏核心技术和无形资产,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同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银行对其生产经营状况无法进行充分的了解,客观上存在授信难、贷款难的情况。
(四)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有关职能部门对优惠利率贷款等各项扶持政策宣传力度不够,致使少数民族地区民贸民品企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一方面,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了解相关政策,未能及时申报确定为民贸民品企业,无法享受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和部分已认定的民贸民品企业不了解优惠政策,而使这部分企业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
四、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民贸民品企业准入退出机制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经营项目和产品都在发生变化,对不再生产民族用品的企业和停产企业,或一定期限(近2-3年内)没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应及时取消其民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对新型和效益好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进行及时补充,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得到优惠政策的扶持。
(二)金融机构要提高落实民贸民品贷款政策的自觉性
各金融机构应站在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高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支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额度,加大对民贸民品企业的信贷支持。
(三)加大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扶持力度
积极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打造品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在保持传统经营范围和品种的基础上,围绕市场需求,研究、开发和生产民族传统文化与消费时尚相结合的民族特需品。同时对县域内的民贸民品企业进行整合,改变家庭作坊式的生产模式,形成一定生产规模,共同打造有竞争力的民族品牌,使更多的企业符合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支持条件。
(四)加大宣传和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力度
民委、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解决民贸民品优惠贷款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民贸民品优惠信贷政策,使金融机构、企业了解和熟悉有关民族政策,掌握民贸民品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和贷款操作程序,将国家的优惠政策用好、用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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