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业模式的比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集体企业等。创业者一人创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创业者多人共同创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创业者融资创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图1-3所示为创业模式区分。
图1-3 创业模式区分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相对于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来说,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较小。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限定了创业者承担的法律风险不会超过注册资本金。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及运作过程仍会存在风险。创业者在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规范股东之间的股份分配、权利义务,规范公司的运作,以降低法律风险。
创业者一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注意明确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在法律实践中,有些创业者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需要,采取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与股东名册不一致的方式。我国法律法规不支持隐名股东的做法,隐名股东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2.股份制合作企业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高限额为50人,在共同创业者较多、无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共同创业者可以自愿入股,组建股份制合作企业。在股份制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下,股东的责任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创业者都可以成为企业的股东。
股份制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立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出资、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制合作企业股东众多,容易产生分歧,因此,规范股东之间的股份分配、利益分配、管理权力分配、公司决策程序、股东权利义务等问题非常重要。共同创业者应签订详尽的合作协议,在最大限度上降低法律风险。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企业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三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不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允许以劳务出资,而且注册方便。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可以吸引有资金但不想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对于缺乏资金但有专业特长的创业者来说,是不错的选择。但合伙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风险较大。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相对于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能满足资金缺乏又不愿与人合股或合伙的个人进行创业。但个人独资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尤其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注: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示的,该责任消灭)。因此,如选择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创业,更应注意加强控制企业的各类风险。
5.个体工商户
如果从事的创业活动主要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零售、餐饮、理发、报刊零售等社会服务业,可以申请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资金没有法定要求,注册方便,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但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应当注意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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