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产品(服务)质量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产品应当符合下列三方面的要求: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所提供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另外,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是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的,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是产品流转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因此,法律规定销售者应承担以下产品质量义务:
1.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通过产品质量验收,可以确定产品流转过程中产品质量状况,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也能够分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进货后在向用户、消费者出售产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如果进货时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而销售时出现缺陷,销售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销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者最重要的义务,是保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用户和消费者来说,销售者这一义务是最直接的。对此,产品质量法进行了相关规定:(1)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2)销售者所销售产品的标识应符合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要求;(3)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是不是有过错,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仍然是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免责的情况: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销售者的过错责任为推定过错,由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是生产者或者是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1.产品责任的求偿权主体
产品责任求偿权的主体不限于合同的相对方,而是扩大到受害人。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及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满十年后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五)加强产品(服务)质量管理
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同,因为不存在毫无区别的产品(服务)质量管理的方式。各个企业需要从自身实际出发,从以下几点来提高产品(服务)质量。
1.把好原材料质量控制关,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原材料是产品质量控制的基础环节,只有把好原材料质量关,产品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要科学合理使用和管理好产品原材料,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要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材料进行生产,避免因为使用上的盲目性而引发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控制,科学合理掌握好库存时间和存放条件。一般情况来说,生产出来的产品时间过久,如超过二年则容易发生变色、变坏,故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合理保持库存量,并在使用中掌握好先进先用的原则。要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跟踪检验。检验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对原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质量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处理,以避免盲目进货带来的质量隐患,切实把好生产质量源头关。
2.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流通监管
要实行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制度,对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才予以上市流通;要建立监测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准流通和销售;实行标识管理,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制度,对包装上市的产品实行身份证制度,要求标明产地和生产者;要推行追溯和承诺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产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要拓展信息传递渠道,在对制假售假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通过信息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提高对劣质产品及其厂商的查处概率,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信息共享,将违法行为进行全国性监控和通报,提高产品质量监管的有效性。
3.加强审查力度,完善质量流程管理
设定一个质量标准,而不是模糊的概念,对质量进行统一管理。要求做到把不合格的产品消灭在它的形成过程中,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并从全过程多个环节、多道工序致力于质量的提高。从单纯的成品检验,提高到生产过程中控制不合格品的产生方面来。在生产过程的多个环节,多道工序加强管理,消除产生不合格产品的种种隐患,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形成一个能够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生产流程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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