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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时间:2024-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会者一致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唯一正确道路。在新疆分局的领导下,新疆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积极进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筹备工作。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中,必须强调爱国主义教育,这在新疆有更为重大的实际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制度,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提供了制度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就是在统一祖国大家庭内,使各少数民族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彻底实行民族平等;充分发挥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能够迅速发展,尽快步入现代化进程。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解放军胜利进军新疆,人民政权建立,使新疆各族人民摆脱了阶级压迫和民族隔阂,获得了政治上的平等,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新型民族关系的政治基础,也为党在新疆执政为民,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

一、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做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准备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1年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认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同月18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在各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当前的两项中心工作。由此,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在中共新疆分局的领导下有序展开。

1951年3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民族区域自治试行条例(草案)》和中共西北局民委征询意见调查大纲下发后,新疆分局在伊犁组织座谈会,就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会上,少数同志提出了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相违背的错误主张。3月8日,新疆分局第一书记王震致电毛泽东主席,报告新疆讨论民族区域自治有关问题的情况,并提出了新疆分局目前对民族工作的安排。3月31日,中共中央和西北局分别复电新疆分局,就新疆民族工作作出指示。中央复电指出:1.新疆是多民族地区,因此省人民政府只能是民主联合政府;2.省内各民族聚居区必须分别实行自治。[1] 4月13日至19日,新疆分局召开了扩大会议。与会者通过认真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深入的座谈讨论,统一了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内容和原则,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特别是各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为积极宣传和准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思想基础。与会者一致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唯一正确道路。

1951年5月,新疆省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提出,要坚决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准备、有步骤地,由小到大、由下而上逐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党中央、西北局指示新疆分局,要把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筹备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贯彻“慎重稳进、积极准备、逐步推行”的方针,并决定在土地改革工作完成后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2]

1952年8月22日至9月10日,新疆省第一届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宣布成立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工作委员会,包尔汉任主任,高锦纯、赛福鼎·艾则孜、安尼瓦尔·贾库林任副主任。

在新疆分局的领导下,新疆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积极进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筹备工作。首先,大力进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学习与宣传教育。召开会议或专门座谈会,组织干部学习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编印维吾尔、哈萨克、汉等文字的民族政策文件、学习参考资料供各族干部学习,并通过报纸、广播等形式,向各族群众宣传介绍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其次,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从事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干部,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做好了干部的准备。再次,筹委会会同有关单位拟定了各级筹备机构的组织条例和相当于县、区、乡级民族自治区政府组织条例(草案)。同时,还为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区做了物质上的初步准备。最后,对新疆各民族的分布,对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等,普遍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遵循民族团结和照顾各民族发展的原则,1953年初新疆分局向党中央上报了《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草案)》。

1953年4月,中共中央先后两次对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做出指示,涉及推行区域自治的方针、步骤,区划原则、自治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等内容,主要有:

在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一项极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必须贯彻“慎重稳进”的方针。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时间可以长一点。为把准备工作做好,可在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后,先从维吾尔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进行,在此基础上再筹建全省范围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步骤应为“由小到大”。

新疆有13个世居民族,维吾尔族是新疆的主体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或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以后,维吾尔族必须主动照顾区域内其他少数民族,既要注意到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又要照顾各民族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不仅要自觉地使各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享有平等权利,而且要使他们从事实上真正体验到维吾尔族对自己的帮助和照顾。同样,哈萨克族也应该照顾自治范围内的少数民族。

新疆名称不改,行政地位相当省级,属中央领导。伊犁划入哈萨克族自治区内。为照顾柯尔克孜族将来的发展,应在该民族自治区附近,适当划给一部分农业区。

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中,必须强调爱国主义教育,这在新疆有更为重大的实际意义。[3]

中央的重要指示,为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1953年6月1日至9日,新疆分局召开扩大会议,贯彻中央指示精神。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包尔汉《关于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计划》的报告和《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草案)》。随后,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省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联席扩大会议也相继讨论并通过了这一计划草案。12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复同意新疆省人民政府关于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和《实施办法》。

至此,在新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二)建立各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1953年12月,新疆分局召开乡级民族区域自治试建工作会议,在认真总结试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始在全疆范围内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由此,新疆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全面展开。

从1953年10月开始,新疆在鄯善县回族聚居区、霍城县锡伯族聚居区、乌苏县蒙古族聚居区开展乡级民族区域自治的试建工作,并取得成功经验。到1954年7月,全疆相继建立起相当于区级、乡级的16个民族自治区。

1954年3月11日,焉耆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这是新疆建立的第一个县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到同年9月,全疆相继建立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区、和丰蒙古自治区(后改称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区县级民族自治区。

1954年6月23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成立,这是新疆建立的第一个专署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同年7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区3个专署级民族自治区相继建立。

1954年11月2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成立。这是包括了伊犁、塔城、阿勒泰三个地区的行署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于伊犁、塔城、阿勒泰三地区中哈萨克族人口占到总人口的40%左右,占全国哈萨克族人口的85%(1953年),地理位置毗连,又都是三区革命时期的发生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将有利于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合作和促进三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因此,新疆分局和新疆省人民政府报经中央正式批准,建立了辖24个县市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自治政府的设置也趋于合理与规范化。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使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称谓,分别相当于省、专区、县一级行政区域。据此,新疆对已经建立的各级民族自治区进行了调整规范。1955年2月,新疆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对省内各自治区名称做了统一规定,除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名称不变外,4个相当于专区级和6个相当县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改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原有专区级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名称改称州长、副州长;原有县级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名称改称县长、副县长。至此,新疆省级以下民族区域自治由小到大逐步实现,建立省级自治区的条件也逐步成熟。

1955年1月20日新疆分局发出《关于成立省级自治区的指示》,要求把建立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省级自治区,作为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对待。并指出:建立省级自治区的目的就是进一步提高各族人民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认识和爱国主义觉悟,加强和巩固各民族间的信任和团结,进一步发挥维吾尔族和其他各民族的积极性,促进各族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逐步共同向社会主义过渡。

2月28日,新疆分局就新疆实行省级民族区域自治的名称问题致电党中央: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名称经过长时间的酝酿,认为还是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好。4月16日,中共中央复电新疆分局,同意分局意见,同时还指示: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务必深入进行教育工作,除继续防止和克服汉族干部中的大汉族主义思想残余外,亦须注意防止和克服维吾尔族干部(特别是负责干部)中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倾向。中央指出:维吾尔族是新疆地区的大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后应该更加注意照顾其他少数民族,以利于进一步增强新疆各民族的团结,进一步发展新疆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区域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至此,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准备工作就绪。

1955年9月20日至3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隆重召开。9月30日,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当选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高锦纯、买买提伊明·伊敏诺夫(维吾尔族)、帕提汗·苏古尔巴也夫(哈萨克族)当选为副主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37名,由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锡伯、达斡尔、俄罗斯、撒拉等民族成员构成。1955年10月1日,乌鲁木齐各族各界群众6万余人举行盛大集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周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赛福鼎·艾则孜宣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至此,新疆完成了区、州、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民族自治机关的设立工作。至今,新疆仍是全国五个自治区中唯一的三级自治地方俱全的民族自治地方。

1955年10月1日,新疆各族人民欢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之际,中共中央新疆分局撤销,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成立。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做出的正确选择,是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在国家政治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它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团结,又保证了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区内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可谓百代盛事,千秋伟业。因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受到了新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和坚决支持。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是党的民族政策教育武装群众、并成为广大群众伟大实践的过程,是消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的过程,是凝聚各民族人心、统一思想、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建美好新疆的过程,是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过程。

二、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障新疆各族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进一步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极大地促进了新疆社会的发展、边疆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开创了新疆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

1.充分保障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新疆各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地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疆各族人民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同时,新疆也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决议、决定,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如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时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是哪个民族成员落选就补选哪个民族成员;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意见及当地具体情况确定,选举时,各民族的候选人在本民族中差额选举,以此保持各民族人大代表以及领导干部的一定比例。在选出的自治区各级人大代表中,维吾尔族、汉族的代表数占代表总数的比例,均低于其人口数占全区人口数的比例;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数占代表总数的比例高于其人口占全区总人口数的比例。这体现了人口多的民族对人口少的民族的照顾。这些规定和措施,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在2003年选出的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549名代表中,少数民族363名,占66.1%,比少数民族人口在新疆总人口中的比重高出6个百分点。新疆各民族群众还享有参与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60名代表,其中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有36名,占总数的60%。新疆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占新疆代表总数的61.7%。新疆的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全国政协的领导岗位上也有任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的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各级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绝大多数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目前,自治区正、副主席中50%为少数民族,全区地、县(市、区)行政首长86%为少数民族干部,在省级、地厅级党政机关, 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占总数的55.36%。[4] 新疆现有少数民族干部34.8万人,占自治区干部总数的51.8%。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25万人,占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56%。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全区妇女干部总数的66%以上。同时,国家还向新疆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现在自治区已形成了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人才的各民族干部队伍,从组织上保障了各民族管理自治地方事务及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政治权利。

2.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推进各项事业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自治机关的立法权,即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它保证了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利。同时自治地方还享有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新疆地方立法现已初步形成了一个颇具特色的体系。到2007年年底,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07件,法规性决议决定119件,批准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78件,单行条例18件,[5] 这些法规和决议、决定,涉及法制建设、经济建设、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治安、社会保障、民族宗教等诸多领域,对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自治区的遵守和执行,保障新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地方立法适应新疆的实际情况,保障了新疆各民族群众的权益。首先,对不完全适应自治区实际情况的上级机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变通,或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补充性规定。如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新疆一些少数民族结婚年龄偏早是历史上长期沿袭下来的习惯,将婚龄很快提高到婚姻法规定的年龄较为困难。1980年12月自治区五届三次人代会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将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在1996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补充规定,在自治区境内生产并销售的商品,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应有少数民族、汉族文字;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和在食品包装、装潢上标注“清真”字样或标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批准。

其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涵盖不全或国家尚未立法,根据自治区域内具体情况和特有问题制定单行条例。如1993年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自由的权利,并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促进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和规范化工作。1996年第二次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就对使用汉语言文字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范。

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区别对待。如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内地省市,普遍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新疆汉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1975年开始的,1983年在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提出了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与汉族有所不同,“对汉族要求要严,对少数民族要适当放宽”。1992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具体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生育规定生育。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对少数民族的照顾。

3.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新疆解放之初,少数民族干部仅有3000多人,远远不能适应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遵照毛泽东主席提出新疆三年内要培养1万名左右既懂得政策又能联系群众的忠实于人民利益的民族干部的要求,和党中央“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指示,[6] 新疆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做好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首先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等重大社会实践中发现、培养、选拔大批优秀工农分子,吸收他们参加干部队伍。其次,通过举办各级党校、干校、训练班,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54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决策,在中央党校创办新疆民族干部班,为新疆培养中、高级干部。再次,采取破格的办法,吸收少数民族干部入党,入党后即参加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当委员。1949年12月,新疆分局吸收赛福鼎·艾则孜、包尔汉等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50年10月,中央批准包尔汉、赛福鼎·艾则孜为中共新疆分局委员。1952年6月,赛福鼎·艾则孜担任了中共新疆分局第四书记,包尔汉担任了常务委员。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新疆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形成了一支革命和建设的骨干力量,扩大和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到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时,少数民族干部已达5万余人。事实说明,解放初期党培养的这批少数民族干部,不仅在新疆民主改革、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在以后的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新时期以来,新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1984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吸收、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出了法律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央关于大量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自治区党委提出了“提高素质、改善结构、大胆提拔、放手使用”的工作方针,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干部工作的文件规定,力求使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1996年5月,自治区党委下发5号文件,就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精神进行全面部署,对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2003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32号文件。为贯彻落实3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党委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全区各级党委、政府把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同新疆的实际相结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新的探索,取得了新成效。一批又一批政治上坚定、工作上有能力、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少数民族干部已成为新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在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4.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新疆是多民族语言文字地区,目前,13个世居民族使用10种语言、8种文字,汉语和维吾尔语是主要的族际交际语,也是自治区法定的通用语言,哈萨克语在北疆使用也很普遍。早在1950年10月,新疆就成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从而为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体制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发出的文件、布告、证件、表册都使用维吾尔、汉两种文字,各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公文还使用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通用文字。公共场所用字以及招工、招干、招生、技术考核、职称晋级考试等均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汉语文字,即使是街道普通小店挂出的店名也用民、汉两种文字书写。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选举或诉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广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疆各出版社出版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和锡伯六种文字的报纸、图书和课本,其中图书与音像制品中少数民族语文的占到61%,报纸占到42%。[7] 新疆人民广播电台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广播的第一天起,就同时采用维吾尔语和汉语播音,以后又增加了哈萨克语、蒙古语和柯尔克孜语播音。新疆在中小学教育阶段,分别使用了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七种语言进行教学,大中学校使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四种语言进行教学。全国高等院校招生考试,使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等多种文字的试卷,并对少数民族报考大、中专院校的考生,实行择优录取与增加分数照顾相结合的办法。

5.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自治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少数民族饮食、节庆、婚丧等方面的习俗予以尊重和照顾。为保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特别是对10个普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清真食品的供应,提出了专门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将穆斯林群众的传统节日“古尔邦节”、“肉孜节”列入自治区的法定节假日,哈萨克族的“纳吾鲁孜”节、蒙古族的“那达慕”和“东归节”、锡伯族的 “西迁节”等传统节日也得到保护和继承。对实行土葬风俗的少数民族,政府划拨专用土地、建立专用公墓;对一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族风俗习惯,如婚葬仪式、割礼等都给予尊重。长期坚持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使全区形成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各民族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1.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新疆自和平解放之日起,就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稳妥慎重地处理宗教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全面贯彻落实,使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各族群众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人因为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

新疆各族信教群众及宗教界人士充分享受到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依法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以及配置教职人员,以满足各族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新疆现有经批准的各类宗教活动场所2.4万余座,其中伊斯兰教活动场所2.39万座,还有喇嘛庙、汉传佛教寺院、基督教堂、天主教堂、东正教堂等。共有各教教职人员2.9万人。恢复和建立各级爱国宗教团体,支持爱国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自主开展教务活动。全区现有爱国宗教团体100个,其中伊斯兰教协会89个,佛教协会8个,基督教两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3个。宗教界人士享有参与讨论国家大事的权利。截至2008年3月,在自治区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担任职务的爱国宗教界人士有1316人。他们充分行使参政议政,管理自治区事务,对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监督的民主权利。为了满足信教群众学习宗教经典和宗教知识的需要,出版发行了维吾尔、哈萨克、汉等多种文字和版本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新旧约全书》等宗教典籍。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交往活动。除接待来访人士外,新疆每年都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一定数量的穆斯林到麦加朝觐,并多次派人参加国际性宗教学术活动。

2.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加快了宗教法制建设,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8年和1990年发布实施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1994年自治区人大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这些法规规定了各种宗教活动场所应依法登记,并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应由村委会推荐、信教群众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查、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爱国宗教团体聘任的程序产生;不允许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这些法规规定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有效地保证了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也为遏制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自治区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进宗教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200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自治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制观念,形成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为了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自治区建立了地、县、乡、村四级宗教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了《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和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考核、聘任制度》、《宗教人士定期学习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维修、改建、新建审批制度》等规章制度,使宗教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经验作出的科学方针,也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目的。

通过20世纪50年代的民主改革和宗教制度的改革,新疆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实现了政教分离,初步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加强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和队伍建设,加大对爱国宗教人士的培训力度,以确保宗教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士手中,同时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新疆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加强爱国宗教人士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爱国宗教人士队伍。这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的战略举措。2003年,自治区党委提出,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肩负特殊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来对待,坚持“政治上信任、信仰上尊重、工作上依靠、生活上关心”,不断完善宗教人士选拔、任用、管理、培养、培训机制。从2001年开始,对爱国宗教人士进行了两轮大规模培训。2001年到2004年第一轮共举办37期培训班,每期200人,每期20天,培训宗教人士7465人。2005年到2008年第二轮共举办41期培训班,培训宗教人士8200人。2009年,第三轮爱国宗教人士培训工作已正式启动。通过大规模的集中培训,广大爱国宗教人士的觉悟有了很大提高,对党的宗教政策理解更加深刻,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政治立场进一步坚定。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长期以来,自治区坚持对担任宗教教职满三年,考核合格的爱国宗教人士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度提高补贴标准。同时,组织宗教界人士赴内地参观考察,开阔眼界,增长见识,使之受到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广泛深入地开展“双五好”评选表彰活动。1991年,自治区做出了开展“五好宗教人士”、“五好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的决定,其后形成了评选表彰制度。目前,自治区已召开三次宗教界“双五好”表彰大会。实践证明,开展这项活动,有利于团结各族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极大地推动了宗教界人士从思想上、行动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和主观能动性。

积极引导宗教界发挥自身优势,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大力组织宗教界爱国进步人士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编写《卧尔兹选编》,举办“卧尔兹”演讲比赛,推动伊斯兰教的“解经”和讲经工作深入开展。支持宗教人士依法从事宗教活动,自觉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利用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许多宗教界人士带头学习科技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生产,实现自养,勤劳致富,支持教育事业,热情扶危济困,从事慈善等社会事业,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

三、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新疆和平解放后,实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民族压迫和阶级剥削制度,全面贯彻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从而逐步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巩固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自治区党委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探索,勇于开拓,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提出“两个离不开”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

正确认识和处理各民族特别是汉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是事关新疆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民族工作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1981年7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在讨论新疆问题时指出:“新疆的汉族干部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少数民族干部,新疆的各项工作搞不好;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也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汉族干部,新疆的各项工作也搞不好。”[8] 根据中央的指示,自治区党委明确提出新疆民族关系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1982年1月5日,王恩茂在自治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和政协四次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做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汉族干部离不开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离不开汉族干部。”[9] 其后又发表文章,进一步指出:“中央提出,在新疆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这是完全正确的。”[10] 1984年2月14日,在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王恩茂指出,加强民族团结,必须进一步发展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关系。各族干部和群众都要牢固地树立“两个离不开”的思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这“两个离不开”的观点是我们党建国以来发展新型民族关系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我们今后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两个离不开”的思想在新疆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人心,在“两个离不开”思想指导下,新疆出现了各民族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学习、互相谅解的新局面。

1990年5月在自治区政协六届十次常委(扩大)会议上,王恩茂进一步说:“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民族互相离不开,就是最小的民族也离不开,这是关系到各民族团结和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大局。”[11]

新疆提出的“三个离不开”的观点,得到党中央的充分肯定。江泽民同志在两次考察新疆时的讲话中都重申了这一思想,并于1999年9月22日召开的民族工作会议上说:“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从此,“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成为新时期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指导思想,为新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是新时期自治区党委加强民族团结工作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总结新疆民族工作的经验教训,自治区党委深刻认识到,在新疆这样一个多民族地区,正确执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摆在首位。1982年5月,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在全区进行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要求从5月中旬开始,用两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一次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1982年11月,新疆召开了首届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乔石在大会讲话中称赞这次大会“是一个很好的创举”。大会一致通过的倡议书提出了在新疆开创民族团结新局面的十条倡议,并建议从1983年起,把每年的5月定为“民族团结教育月”,在全区集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从此,每年的5月被定为新疆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

20多年来,民族团结教育月坚持年年有重点,年年有新内容,年年有新发展,每年抓5月、5月促全年,把一年一度的集中教育同以月促年的经常性教育相结合,推动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不断向前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为越来越多的干部群众所掌握,“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党的民族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各民族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蔚然成风。

从1982年到2008年,自治区先后召开了五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有862个模范单位和1513名模范个人受到自治区的表彰,140个模范单位和206名模范个人受到国务院的表彰。[12] 这些模范单位和先进个人,不仅展示了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绩,体现了各族干部群众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精神面貌,也展示了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共建美好生活的时代风采。

(二)全面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

坚持从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出发,以发展民族教育为重点,全面发展新疆教育事业。1978年,新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小学由1949年的1所、20所、1335所,发展为10所、2085所、9891所;在校学生由379人、4900人、19.785万人发展到1.0229万人、83.856万人、202.8771万人。[13] 到2008年,新疆共有普通高等学校32所,在校生23.1万人、研究生10317人;中等学校2040所,在校生169.45万人;小学4589所,在校生201.20万人。[14]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自治区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和财力支持力度,使新疆民族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为了解决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从1994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拿出1500万元,用于特困生的学习和生活资助。2002年,自治区制定了《资助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办法》。这些措施和政策为帮助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了保障。

2003年到2005年,新疆先后投入3亿多元,率先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学杂费和对寄宿贫困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的“两免一补”的政策,惠及228万名中小学生。从2004年起,为解决农牧区少数民族学生上学难的问题,中央投资6.8亿元,在自治区28个未实现“两基”目标的县建设364所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在已实现“两基”目标但巩固提高有困难的34个县建设34所寄宿制学校。2006年,中央和自治区拨款7.56亿元,实施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从2007年秋季开始,国家和自治区投入1.29亿元,用于资助5.1万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特困生和9.5万名中等职业学校特困生,其中70%为少数民族学生。从2009年起,自治区投资6.63亿元专项资金,用以全面消除中小学校危房;提高学校医院的抗震设防标准,投入70亿元用于学校医院的抗震加固建设。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新疆民族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实施“双语”教学,是自治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支持。1984年1月9日,自治区党委发文指出:“在少数民族学生中加强汉语教学,实现‘民汉兼通’,对发展我区民族教育,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有着重要的意义。”1987年9月,提出了在1995年前后县以上城镇少数民族中学高中毕业生,在听、说、读、写等方面达到“民汉兼通”的具体要求。2004年6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双语教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2008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自治区投入巨资,启动“国家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并力争用6年时间为小学补充1.6万名“双语”教师。目前,全区开设“双语”教学班的中小学校有2805所,“双语”班达11988个。学前、中小学(含职业高中)在校少数民族学生总数236.6万余人,其中接受“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达60多万人,占少数民族学生总数的25.4%。[15]

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新疆各民族人才培养步伐作出的重大决策。从2000年9月起,国家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杭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苏州、无锡12个发达城市13所一类高中开办了新疆高中班。内高班开办以来,已累计招生2.4万人。经过5次扩招,现已扩大到28个城市的50所学校。招生规模由2000年的1000人扩大到5400多人,在校生1.7万人,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占90%。[16]

参照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模式,从2004年开始,新疆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哈密、库尔乐、阿克苏8个城市开办了区内初中班,招生采取对口支援的形式,向农牧民倾斜。目前,办班学校17所,在校生1.5万人,2007年招生规模达到5000人。其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在80%以上。[17]

大力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搜集少数民族古籍5000多册,整理出版100多部。翻译出版了11世纪喀拉汗王朝时期的宏篇巨著《福乐智慧》和《突厥语大词典》的维吾尔文译本、汉文译本,其研究工作也取得了重要进展。1989年搜集整理出《格斯尔》61章,并选出其中12章于1990年出版。2000年出版了托忒蒙文《江格尔》3大卷,汉译本5卷。《玛纳斯》经过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两度抢救整理,现已出版了柯尔克孜文版和汉文版。维吾尔族大型古典音乐套曲“十二木卡姆”,在新中国成立前已濒于灭绝。1950年,党和国家专门从北京派音乐专家到新疆帮助工作,并成立了“十二木卡姆整理工作组”,开始挖掘、整理工作,现出版了《维吾尔十二木卡姆》12部13卷。2002年出版发行了木卡姆CD光盘和VCD光盘。在全疆范围内对各民族传统乐舞进行了普查、搜集、整理,先后出版《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等文学艺术集成系列丛书,并将新疆各民族优秀的传统乐舞艺术的各个门类通过音、谱、图、文、像的形式全面集中地保存下来。2005年,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成功申报联合国科教文卫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006年,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玛纳斯》、蒙古族史诗《江格尔》、哈萨克族的《阿依特斯》等一批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项目被列入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截至2007年,全区共有108个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项目被列入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有40多个项目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新疆是歌舞之乡,民族歌舞已成为各族人民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近些年来,一批反映时代精神、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作品和剧目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的奖励。新疆歌舞、歌剧、杂技等文艺团体先后在近50个国家和地区演出,饮誉海内外。维吾尔、哈萨克、蒙古等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受到社会广泛重视,形成了“医、教、研、药”配套发展的格局,为各民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作出了贡献。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重放异彩,自1980年以来,全区共搜集整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135个,同时,一些为广大群众所喜爱、开展普及的项目,如赛马、射箭、刁羊、摔跤、达瓦孜(高空走绳)已成为民运会的固定比赛或表演项目。自1985年起,新疆已成功举办了五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极大地推动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发展。

(三)大力发展新疆经济,改善和提高各族人民生活

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们党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为了加快包括新疆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采取各项措施,并投入巨资,用于促进新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 新疆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新疆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的政策措施,极大地推进了新疆的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治区先后制定实施了11个《新疆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坚持把提高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把阶段性与长期性相结合,把眼前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安排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确保了新疆现代化建设快速健康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积极开发新疆、开发大西北,使新疆和整个大西北成为中国在21世纪的一个最重要的能源基地的战略设想。[18] 在中央有关部委的帮助指导下,新疆编制了开发建设的长远规划,提出了在20世纪末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半,力争达到全国中等发展水平的战略目标。2000年,新疆国内生产总值1364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372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56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618元。基本完成了国内生产总值实现比1980年翻三番,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半的奋斗目标,人民生活总体水平与全国同步跨入小康发展阶段。世纪之交,党中央做出了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新疆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自治区党委坚定不移地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进入了历史发展与稳定的最好时期。2008年,新疆国内生产总值4203.41亿元,比1978年增长12.3倍;人均生产总值1.99万元,比1978年增长7.9倍。社会消费零售总额1025.72亿元,比1978年增长49.6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3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03元,分别是1978年的15.94倍和26.75倍。

新疆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是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的地区。在全面发展新疆经济的同时,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扶持南疆三地州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人民群众,尽快改变这一区域的贫困落后面貌,与全区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不懈地抓好抗震安居、就业再就业、农村富裕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向非农产业转移、扶贫帮困、改水防病、城乡医疗保障等工作,通过努力为各族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不断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巩固和发展了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为解决南疆少数民族农牧民缺水少水、人畜共饮涝坝水的问题,国家结合扶贫开发战略,从1984年开始,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重点支持南疆农村贫困地区改水防病工程。1994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决定,三年内为新疆解决3亿元的改水资金,自治区自筹配套资金3亿元,解决新疆农牧民的用水问题。“十五”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加大了对新疆农牧区饮水工程建设的投资,五年间,共投资9.37亿元。到目前为止,改水防病工程累计投资29.25亿元,共解决了农牧区778万人和近3000万头牲畜的饮水问题。长期困扰南疆人民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基本消除,结束了南疆各族群众人畜共饮涝坝水的历史。人民群众竖起一块块纪念碑,上书“饮水思源”、“吃水不忘共产党”,表达对党和政府的感激之情。

改水防病工程使南疆人民结束了饮用涝坝水的历史

20世纪80年代初,自治区就把南疆地区确定为重点扶持的地区,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集中力量改善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提高农牧民的收入。从1994年起,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在自治区全面实施,中央先后确定国家铁道部、国家民航总局等9个单位定点帮扶新疆的扶贫开发重点县。1997年,中央决定建立由内地13个经济发达省市向新疆派遣援疆干部的工作制度。此后,先后有29个国家部委、13个省市的数千名援疆干部到新疆挂职任职。2005年4月,中央对新形势下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作出新的安排部署,提出以南疆为重点,由北京等8个省市和15个国有骨干企业,对南疆四地州的经济、科技、文化全方位对口支援。在中央、内地援疆省市和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新疆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到2001年,新疆累计解决了142万人口的温饱问题,到2007年,累计解决了208.5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帮助140多万人口越过了低收入贫困线,实现了新世纪扶贫开发的阶段性目标。

新疆是地震多发区,频发的地震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总结2003年巴楚伽师地震造成重大损失的经验教训,自治区党委做出了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得到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2006年9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新疆视察时指出:“新疆在国家支持下实施的抗震安居工程,深受各族群众的欢迎,是一项造福人民的民心工程,一定要保质保量地实施好。”五年来,新疆已累计投入工程建设资金412亿元,其中城乡居民自筹356亿元、国家支持12亿元、自治区配套11.1亿元、地县自筹12.3亿元、银行贷款15.9亿元、社会各界帮扶4.7亿元。共新建、加固抗震安居房189.5万户,有836万各族群众住进了抗震安居新房。[19] 2005年以来,新疆发生数次6级以上强烈地震,所建抗震安居房无一受损,有效地保障了各族群众的生命财产。

实施兴边行动,是党和国家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好形式,是顺民心、合民意的一项德政工程。2000年新疆启动了兴边富民行动,通过强化政府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加大了对边境地区的投入和广大边民的帮扶力度。2008年,新疆的32个边境县市全部纳入了国家兴边富民行动扶持范围,根据国家《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新疆提出了各行业重点项目规划方案,规划项目32个类别,总投资1011.51亿元,其中申请国家投资862.01亿元,涉及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文化教育等领域。新疆以解决边境地区各族群众困难和问题为切入点,通过实施重点项目,吸纳相关资金投入,力争在三年内改善边境沿线乡村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边民生活水平,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富民、兴边、强国、睦邻的目标。

以“文化兴边”为目标,实施重点文化建设,加强农牧区文化建设。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先后实施创建“文化建设先进县”、“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工程”和“知识工程”三大工程,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文化建设的发展。为让边远地区更多的农牧民能够收听收看到中央的节目,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脱贫致富的科学知识,活跃农牧区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1998年,新疆实施了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提前实现了“到本世纪末乡乡村村通广播电视”的目标。2000年国家实施“西新工程”以来,中央和自治区不断加大对南疆地区广播电视工作支持力度,中央除了补助和田地区“村村通工程”维护资金和转播中央与自治区电视节目的发射机所需电费外,还为和田地区新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补助770万元,以解决这些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的问题。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央文明办赠与和田地区2.5万台彩电,国家广电总局还赠给不通电的和田农民1万台半导体收音机。2005年自治区也拨款1000万元购买彩电,赠给南疆三地州农民。

2007年12月,和田地区策勒县维吾尔族农民喜迁抗震安居新房

2007年,全面启动“东风工程”,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拨款,每年按计划出版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主要是图书、党报、党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通过新华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和当地邮局,全部免费发放到全疆865个乡镇9584个行政村。

这些文化建设工程的实施,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传播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极大地丰富和满足了广大农牧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新疆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放眼今日新疆,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民族团结日益巩固,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各族人民安居乐业,进入了发展和稳定的最好时期。

新疆社会发生的历史巨变和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是完全正确的,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是推动中国各项事业胜利发展的强大力量和重要保证。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才能实现新疆的全面发展进步,实现新疆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中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党史研究室供稿 王春雅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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