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因此,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一、维护宪法权威是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系统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总方针、总任务和根本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体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宪法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结晶,维护宪法、实施宪法,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二、维护宪法权威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宪法本质上反映了利益主体的共同意志,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也是发展不同主体自身利益的法律基础。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把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宪法规定上来,有助于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更好地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维护宪法权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就基本的经济制度、经济成分、分配方式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宪法的贯彻实施,是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四、维护宪法权威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实践表明,不尊重宪法,就是不尊重党的合法性、不尊重人民的意志。依宪执政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推动宪法实施,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是维护党的权威的根本途径。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案情介绍】孙某是一位27岁的湖北武汉青年,2001年在某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某服装有限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某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执行清查任务的公安分局某街道派出所民警收容送至市收容遣送中转站。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孙某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治疗。3月19日晚,孙某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某的忌恨,乔某遂与李某商量,决定将孙某调至该站另一处,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第二天上午10时许,孙某被发现伤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某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某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
6月5日上午,孙某案开庭。6月9日该案一审判决:主犯乔某被判处死刑,李某被判处死缓,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该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有期徒刑。
【以案释法】孙某案件的发生,反映了当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一大突出问题,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问题。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赋予行政部门将在各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审查和遣送回原籍的职权。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市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的对象扩大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流动人员。
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不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情况下,就可以轻易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致使本意虽然也是出于履行社会救助和城市管理职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一些地方却成了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依据”。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
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显然,这一宪法规定精神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中难以得到很好的体现。2003年,孙某事件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该行政法规与宪法相抵触。这一事件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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