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账户制度
(一)银行账户的含义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
按照存款人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书仅阐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知识内容。
(二)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同时,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收付款双方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只有坚持诚实信用,才能保证各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2.自愿选择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一经双方相互认可后,存款人应遵循银行结算的规定;而银行应保证对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
3.存款保密原则
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以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4.不垫款原则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负责办理结算双方单位的资金转移,不为任何单位垫付资金。
(三)单位银行账户的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1)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2)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3)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
1.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4.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对于第(2)、(3)有两种经营活动的单位,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见表5-1)。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开户申请书填写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由银行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由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以下为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
注:①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号。②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标注填写,若无标注可不填。③填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经营范围。④填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⑤填写营业执照、批文、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号。
⑥国税与地税号一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单位不需提供。填写说明:
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2.“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业;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教育和娱乐业;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其他行业3.带括号的选项填“√”。
4.申请开立核准类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三联,三联申请书由开户银行报送人民银行XX分行,加盖审核章后,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留存;申请开立备案类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当存款人有第(1)、(2)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经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自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格式见表5-2。
表5-2 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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