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银行账户使用规定的处罚
1.存款人违反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罚
当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将受到相关处罚。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款人违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罚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存款的含义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在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存款结算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后,除了按规定可用于现金收付的款项以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二)银行存款业务的核算
1.核算的管理
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应由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人员在收付银行存款业务前,应认真审核银行存款收付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备,如有不符,有权拒绝收付。对于符合规定及手续齐备的银行存款收付原始凭证,应办理结算手续,并在收付款凭证上注明结算凭证号数,加盖“收讫”或“付讫”印章。
2.利息的计算
企业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利息收、付通知单时,应按存款或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银行计算利息的方法,对应收、应付的利息金额进行复核。当前银行存、借款利息的计算规定及方法如下:企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定期调整和下贷上转方式的贷款账户,按季计算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末20日;对工商企业实行逐笔核贷方式的贷款账户,按季或按贷款收回日计算利息,按季计息的计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单位撤销账户或转移账户,于结清账户时随时结计利息。
银行计算存、贷款利息的公式如下:
本金×时期×利率=利息
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利息
利息本金×时期=计息积数
日利率=月利率÷30(天)
或日利率=年利率÷360(天)
月利率=年利率÷12(月)
计息时期“算头不算尾”,即存款从存入之日起,算至支付的前一日止;贷款从借入之日起,算至归还的前一日止,均按实际存款或贷款天数计算利息。
对逐笔计息的存、贷款,其计息时期,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以全部化为天数计算;满月的无论大小月,均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对活期存、借款,均按实际存款或借款的天数计算利息。如果银行利率调整,存、贷款利息则采取分段计息。银行按每段时间和利率分别计算,然后加总。
企业在复核存、借款利息时,应按银行的计息方法计算复核应收、应付的利息额,复核无误后,根据利息收、付通知单编制凭证,登记有关账簿。
3.业务核算
(1)科目设置。为了总括地反映和监督企业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增加额,贷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减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银行存款的结存数额。
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账务处理。银行存款业务的基本账务处理为:将款项存入银行或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从银行提取款项或以银行存款支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5-1】2007年1月5日,甲公司接到银行通知,收到乙公司欠货款200000元。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甲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例5-2】2007年1月6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欠丙公司货款500000元。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存款利息,应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5-3】2007年2月1日,A企业接到银行通知,上月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800元。根据上述经济业务,A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三)银行存款的清查
为了防止记账发生差错,正确掌握银行存款实际数额,企业应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对银行存款进行清查。
银行存款清查的方法,是企业定期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同开户银行发来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时,首先要剔除未达账项的影响。所谓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银行取得有关凭证的时间不同而发生的双方记账时间不同,即发生的一方已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事项。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未达账项有以下四种情况。
(1)企业已收款入账,而银行尚未收款入账。如企业已将销售产品收到的支票送存银行,但对账前银行尚未入账。
(2)企业已付款入账,而银行尚未付款入账。如企业开出支票购货,并已根据支票存根入账,但银行因尚未接到支票而未入账。
(3)银行已收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款入账。如银行收到外单位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货所支付的款项并入账,但企业因尚未收到银行通知而未入账。
(4)银行已付款入账,而企业尚未付款入账。如银行已经代企业支付了水电费,但企业因尚未收到凭证而未入账。
上述(1)和(4)两种情况,会使得企业账面的存款余额大于银行对账单的存款余额;(2)和(3)两种情况,会使企业账面的存款余额小于银行对账单的存款余额。
为了排除未达账项的影响,检查双方账目是否有误,企业需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银行存款的核对和调节有下列几种方法。
1.余额调节法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法有两种:补记式余额调节法和剔除余额调节法。
(1)补记式余额调节法:这是指双方在原有账面余额的基础上,各自补记对方已入账而本单位尚未入账的款项(包括增加和减少),使双方余额平衡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在出纳银行存款日常管理中常用。其公式是:
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项
补记式余额调节法格式见表5-3、表5-4。
(2)剔除余额调节法:这是指双方在原有账面余额的基础上,各自将本单位已入账而对方尚未入账的款项(包括增加和减少),从本单位原有账面余额中剔除,使双方都不含未达账项。从而使双方余额平衡的一种方法。其公式是:
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项=银行对账单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
2.差额调节法
差额调节法,是计算企业和银行双方的账面差额与双方未达账项收付相抵的结果是否一致的一种调节方法。其调节公式是:
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项)-(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
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项+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
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项-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
表5-3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补记式余额调节法)
【例5-4】某厂2010年9月30日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为107800元,而银行对账单余额为108300元,经查,有下列未达账项。
(1)银行已于9月29日代该厂支付电费1800元,尚未通知该厂。
(2)该厂于9月30日收到外单位为偿还欠款还来的转账支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200元,已送存银行,但银行尚未入账。
(3)该厂于9月30日签发转账支票4000元购买材料,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4)该厂本季度存款利息计2500元,银行结算后已入账,但该厂尚未收到存款结息通知。
表5-4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上表中调节后存款余额是清查单位在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需要注意的是,未达账项不是错账、漏账,不能根据余额调节表作账务处理,因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是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双方账面仍保持原有的余额,企业必须待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结算凭证到达以后,再作账务处理。
第二节 银行结算方式
一、支票结算方式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做汇票的特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将支票定义为: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支票种类
(1)现金支票:收款人不记名,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或转账皆可。除非付款人(如银行)事先得知该支票已经报失或止付,否则付款人不能拒付或迟付。
(2)转账支票:持票人只可以进行银行转账,不得提取现金,如图5-1所示。
(3)普通支票:持票人既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进行银行转账。
(4)划线支票:在普通支票上划两道平行线,持票人只可以进行银行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见到的支票样式通常有三种:①印有转账字样的,即转账支票;②印有现金字样的,即现金支票;③没有特别加印,既可以兑换现金,也可以转账。
图5-1 转账支票
(二)支票的填写
1.出票日期(大写)
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
2.收款人
(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由于有的银行各营业点联网,所以也可到联网营业点取款,具体要看联网覆盖范围而定)。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3)转账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账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账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3.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
即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银行账号用阿拉伯数字小写书写。
4.人民币(大写)
数字大写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亿、万、仟、佰、拾。
例如:
(1)789546.32:柒拾捌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叁角贰分。
(2)642.00:陆佰肆拾贰元整,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3)425.08:肆佰贰拾伍元零捌分。
(4)523.10:伍佰贰拾叁元壹角,角字后面也可加“整”字,但不能写“零分”。
5.人民币(小写)
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
6.用途
(1)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
(2)转账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内容。
7.盖章
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如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部分的内容。
8.支票使用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因此需妥善保管,尤其是现金支票。支票遗失或者被盗,被人冒领,其责任由出票人承担,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对于转账支票而言,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
(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
(6)收款单位转账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账支票及银行进账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三)支票的管理
各单位的空白支票应由出纳人员从开户银行购买,并将购买后的空白支票登记在支票登记簿中。在支票使用后,应将用途及支票号除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外,还应该在支票登记簿中予以记录,以备核对。印章、空白票据的安全保管十分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因丢失印章和空白票据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不乏其例。对此,出纳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一般来说空白支票与印章不得由一人管理,单位财务公章和出纳人员名章要实行分管,出纳人员保管空白支票并签发支票,支票印章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管。交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出纳印章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各种票据要办理领用和注销手续。
二、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一)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特点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
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采用较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购货单位交款,银行开票,票随人走;购货单位购货给票,销售单位验票发货,一手交票,一手交货;银行见票付款,这样可以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方便购销活动。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而且,银行内部有一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汇款人和银行认真按照汇票结算的规定办理,汇款就能保证安全。一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金汇票,汇款人可以向银行办理挂失,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人,银行可以协助防止款项被他人冒领。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另外还可以使用信汇、电汇或重新办理汇票转汇款项,因而有利于购货单位在市场上灵活地采购物资。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一般来讲,购货单位很难准确确定具体购货金额,因而出现汇多用少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况下,多余款项往往长时间得不到清算从而给购货单位带来不便和损失。使用银行汇票结算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单位持银行汇票购货,凡在汇票的汇款金额之内的,都可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办理支付,多余款项将由银行自动退回。这样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银行汇票使用规定
1.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
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2.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3.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
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500元以下款项银行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4.银行汇票的付款期
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1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5.银行汇票结算的当事人
(1)出票人:签发汇票的银行。
(2)收款人: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或个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本身,也可以是与汇款人有商品交易往来或汇款人要与之办理结算的人。
(3)付款人: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同一个银行,如都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实际上为同一个人。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属于同一个银行,而是两个不同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为两个人。
(三)银行汇票的内容
银行汇票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款人姓名或单位。
(2)汇款人姓名或单位。
(3)签发日期(发票日)。
(4)汇款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多余金额。
(5)汇款用途。
(6)兑付地、兑付行、行号。
(7)付款日期。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见表5-5、表5-6、表5-7、表5-8、表5-9),第一联为卡片,由签发行结清汇票时作汇出汇款付出传票;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由汇款人自带,兑付行兑付汇票后此联作银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是解讫通知,在兑付行兑付后随报单寄签发行,由签发行作余款收入传票;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在签发行结清后交汇款人。
表5-5 银行汇票格式(一)
表5-6 银行汇票格式(二)
表5-7 银行汇票格式(三)
表5-8 银行汇票格式(四)
表5-9 银行汇票背面
(四)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程序
1.申请
单位内部供应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填写银行汇票请领单,具体说明领用银行汇票的部门、经办人、汇款用途、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由请领人签章,并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具体办理银行汇票手续。
凡是要求使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业务的单位,财务部门均应按规定向签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委托书”,在“银行汇票委托书”上逐项写明汇款人名称和账号、收款人名称和账号、兑付地点、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内容,并在“汇款委托书”上加盖汇款人预留银行的印鉴,由银行审查后签发银行汇票。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则可以交存现金办理汇票。
汇款人办理银行汇票,能确定收款人的,须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
交存现金办理的汇票,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票委托书上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这样,银行可签发现金汇票,以便汇款人在兑付银行支取现金。企事业单位办理的汇票,如需要在兑付银行支取现金的,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审查支付现金。
“银行汇票委托书”一式三联(见表5-10),其中第一联是存根,由汇款人留存作为记账传票;第二联是支款凭证,是签发行办理汇票的传出传票;第三联为收入凭证,由签发行作汇出汇款收入传票。如果申请人用现金办理银行汇票,可以注销第二联。
表5-10 银行汇票委托书格式
2.签发
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经过验对“银行汇票委托书”内容和印鉴,并在办妥转账或收妥现金之后,即可向汇款人签发转账或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对个体经济户或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汇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再加盖印章并用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汇款人。
汇款单位财务部门收到签发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银行汇票委托书”第一联存根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如图5-3所示。
图5-3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注:①申请办理银行本票,同时交存票款。④将到期银行本票递交银行办理结算。
(五)注意事项
1.银行拒付
银行在收到收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经过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将予以拒付。
(1)伪造、编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2)非总行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银行汇票。
(3)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4)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5)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8)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写金额。
(7)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票。
(8)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
被拒付的汇票银行将退还给持票人。对伪造、编造以及涂改的汇票,银行除了拒付以外,还将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申请退款
汇款单位因汇票超过了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没有使用汇票款项时,可以分情况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
(1)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当备函向签发银行说明原因,并将未用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办理退款。银行将“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与银行留存的银行汇票“卡片联”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将汇款金额划入汇款单位账户。
(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将未用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同时向银行提交申请退款单位的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后办理退款。
(3)汇款单位因“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缺少其中一联而不能在兑付银行办理兑付,而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时,应将剩余的一联退给汇票签发银行并备函说明短缺其中一联的原因,经签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退款手续。
汇款单位办理退款手续,应等到银行转回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后,财务部门才能根据“多余金额”(此多余金额等于原汇款金额),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六)银行汇票业务的核算
收款单位将汇票、解迄通知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签发的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时,应根据银行多于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例5-5】甲公司需要到A市采购商品,4月2日向开户银行申请用银行存款办理往A市的转账汇票100000元。以银行退回的“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作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如果汇款单位用现金办理银行汇票,则财务部门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对于银行按规定收取的手续费和邮电费,汇款单位应根据银行出具的收费收据,用现金支付的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从其账户中扣收的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出纳人员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并将其交给请领人,应按规定登记“银行汇票登记簿”,将银行汇票的有关内容,如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持票人部门、姓名,汇款用途等一一进行登记,以备日后查对。
三、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它承认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见表5-11;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见表5-12;银行承兑协议见表5-13。
表5-11 商业承兑汇票格式
表5-12 银行承兑汇票格式
表5-13 银行承兑协议
续表
(一)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特点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与银行汇票等相比,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2)与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也相对较少,一般指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使用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书人、被背书人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法人的附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3)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到期,因承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债权人不能获得付款时,可以按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依法追索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所有关系人都负有连带责任。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属于分期付款的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
(4)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从而使商业汇票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及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5)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6)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指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二)商业汇票使用的规定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票据的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付款人(承兑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
(4)我国目前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日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5)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员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6)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以及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的日期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7)商业汇票的票款结算一般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指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8)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出票人,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见表5-4),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见表5-5)。
1)收款人:商业汇票上实际载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人。其有以下情况:①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收款人应当是其相对债权人。该债权人收到票据后,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或银行提示承兑,该债权人即可凭票据在规定日期收取款项。②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那么出票人应当是收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作为债权人向其相对债务人签发汇票,再由该债务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资金)后,再将汇票还给出票人,原出票人可在规定日期持票通过银行收取债务人的票面金额。
2)付款人:对商业汇票金额实际付款的人。其有以下情况:①在出票人是债务人时,其相对债权人成为票据收款人,相对债权人可持票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由该银行从出票人的银行存款中代为付款,出票人是实际付款人;或者根据与出票人的约定,该债权人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提示承兑,该工商企业向该债权人付款并成为实际付款人;②在出票人是债权人时,其相对债务人收到票据后,可持票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的资金,由该银行从该债务人的银行存款中向出票人代为付款,该债务人是实际付款人;或者根据与出票人的约定,该债务人将收到的票据,向与其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提示承兑,再将承兑的票据还给出票人,该工商企业向出票人付款并成为实际付款人。
图5-4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程序
图5-5 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程序
(三)商业汇票鉴别
商业汇票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重新使用以来,极大地方便了企业间的经济往来,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商业汇票信誉的不断提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商业汇票的信任搞起假票据,进行欺诈活动,严重损害和危及企业的利益,出纳人员必须加大措施,提高防范假商业汇票的鉴别能力。
识别真假商业汇票首先要认清商业汇票的特征。真商业汇票具有七项特征:①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的印刷厂统一印制,具有统一规定格式、联次、颜色和规格;②在紫光下商业汇票在规定的位置应有中国人民银行行徽或各专业银行行徽的荧光反应;③商业承兑汇票的票号以两位英文字母冠首,其后是八位阿拉伯数字;银行承兑汇票是以分式冠首,上面是两位英文字母,下面是两位阿拉伯数字,分式后是八位阿拉伯数字;④商业汇票的票号是以渗透性油墨印制,正面为黑色,字迹清晰、端正,间隔相等;反面为浅红色,整个号码区域用手摸有明显凹凸感;⑤大写金额红水线栏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在紫光下有荧光反应;⑥商业汇票在白光的照射下,显现出满版水印,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水印内容不同;⑦商业汇票的背面有二维标识码,在紫光下有微弱的荧光反应。
商业汇票的真伪鉴别方法:①观看纸张颜色、印章颜色和形状是否有异,观看汇票的纹印是否清晰,观看号码、金额部位是否有涂改迹象;②摸汇票的纸张是否有轻薄的感觉,手感是否有异;摸号码区域是否有毛糙感觉,是否有明显凹凸感;③在白光和紫光下照射、观看号码区、金额书写部位以及二维标识码及背书印刷字体颜色,是否有异。
(四)商业汇票贴现的程序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收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期间的利息,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交给汇票持有人。商业汇票持有人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凭承兑的商业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以提前取得货款。
商业汇票持有人办理汇票贴现(见图5-6),应按下列步骤办理。
图5-6 商业汇票贴现程序
1.申请贴现
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应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见表5-14、表5-15、表5-16、表5-17、表5-18)。贴现凭证第一联(代申请书)交银行作贴现付出传票;第二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申请单位账户收入传票;第三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利息收入传票;第四联(收账通知)交银行给贴现申请单位的收账通知;第五联(到期卡)交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凭证。
汇票持有单位(即贴现单位)出纳人员应根据汇票的内容逐项填写贴现凭证的有关内容,如贴现申请人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发票日、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承兑人的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汇票金额的大、小写等。其中,贴现申请人即汇票持有单位本身;贴现汇票种类指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汇票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为承兑银行即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为付款单位自身;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指汇票本身的票面金额。填完贴现凭证后,在第一联贴现凭证“申请人盖章”处和商业汇票第二联、第三联背后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信贷部门。
开户银行信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汇票及贴现凭证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申请人持有汇票是否合法,是否在本行开户,汇票联数是否完整,背书是否连续,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承兑银行是否已通知不应贴现,以及是否超过本行信贷规模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审查无误后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后送银行会计部门。
2.办理贴现
银行会计部门对银行信贷部门审查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审查汇票盖印及压印金额是否真实有效。审查无误后即按规定计算并在贴现凭证上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中,贴现率是国家规定的月贴现率;贴现利息是指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
3.票据到期
汇票到期,由贴现银行通过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向付款单位办理清算,收回票款。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不管付款单位是否无款偿付或不足偿付,贴现银行都能从承兑银行取得票款,不会再与收款单位发生关系。对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汇票到期,如果付款单位存款足够支付票款,收款单位应于贴现银行收到票款后将应收票据在备查簿中注销。当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无力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贴现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贴现单位,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在其中的“转账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字样,从贴现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已贴现票款。贴现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特种转账传票时,凭特种转账传票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同时立即向付款单位追索票款。如果贴现单位账户存款也不足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贴现银行将贴现票款转作逾期贷款,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在其中“转账原因”栏注明“贴现已转逾期贷款”字样,贴现单位据此编制转账凭证。
表5-14 贴现凭证格式(一)
表5-15 贴现凭证格式(二)
表5-16 贴现凭证格式(三)
表5-17 贴现凭证格式(四)
表5-18 贴现凭证格式(五)
(五)商业汇票业务核算
1.商业承兑汇票核算
(1)付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1)购货单位购货时,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交销货单位,应作分录如下: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2)汇票到期支付票款时,购货企业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作分录如下:
借: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贷:银行存款
(2)收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1)销货企业收到购货企业交来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货企业把将要到期的汇票交存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以后,接到银行收款通知时应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财务费用(票据利息)
【例5-6】甲企业2010年6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销售收入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商品已经发出。乙企业交来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10%的商业承兑汇票。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乙企业交来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时,作如下分录:
(2)将到期的汇票交存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以后,接到银行收款通知时,作如下分录:
乙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签发商业汇票给供货单位时,作如下分录:
(2)汇票到期支付票款时,作如下分录:
2.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核算
(1)付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1)购货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经开户银行承兑,交纳承兑手续费后作如下分录: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2)购货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销货企业时,作如下分录: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3)汇票到期,购货企业支付票款,收到开户银行付款通知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贷:银行存款
(2)收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1)销货单位收到购货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2)汇票到期,销货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收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如果销货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企业,用以购买商品时,作如下分录: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核算
销货企业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后,如果在汇票到期以前,企业急需资金,可以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所谓贴现,就是指持有汇票的收款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以后的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贴现单位实得贴现金额则等于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用公式表示为:
贴现净额=贴现金额-应付贴现利息
式中 贴现率——国家规定的月贴现率;
贴现利息——指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面额付给银行的贴现利息;
贴现净额——汇票金额(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例5-7】某商业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持一张6个月到期、面值为100000元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该汇票的出票日为7月1日,到期日为12月31日,企业于9月1日向银行贴现,银行的贴现率为9%。
贴现利息=100000×9%×(120360)=3000(元)
贴现净额=100000-3000=97000(元)
企业收到款项时作如下分录: 12月31日该汇票到期,因承兑人银行账户资金不足而不能支付,银行退回应收票据并寄来支款通知,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如上所述,已贴现的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不足而不能支付,银行退回应收票据。而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也不足支付,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四、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是银行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格式见表5-19、表5-20、表5-21。
表5-19 定额银行本票格式
表5-20 不定额银行本票格式
表5-21 银行本票背面
(一)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的特点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本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1.使用方便
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使用方便灵活。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收款单位和个人持银行本票即可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样也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2.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此信誉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其中定额银行本票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签发的,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签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此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
(二)银行本票的基本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1.银行本票的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2.银行本票的签发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审查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付款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签发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款项;付款人用现金办理本票的,签发银行直接收取现金。银行按照规定收取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费,其收取的办法与票款相同。银行办妥票款和手续费收取手续后,即签发银行本票。
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票面规格、颜色和格式并统一印制。定额银行本票包括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面额。签发银行在签发定额银行本票时,应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收款人名称,并用大写填写签发日期。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须在本票上划取“转账”字样,在银行本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交给申请人。未划去“转账”或“现金”字样的兑付银行将按照转账办理。
不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两联,一联是签发银行结清本票时作付出传票,一联由签发银行留存作为结清本票时的传票附件。其具体规格、颜色和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在其所辖范围内作统一规定,并由各银行印制。签发银行在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时,同样应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收款人名称,并用大写填写签发日期,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然后在本票第一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经办、复核人员名章,用总行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大写金额后端压印本票金额后,将本票第一联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银行本票的受理
(1)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2)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银行本票遗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如图5-7所示。
图5-7 银行本票结算程序
注:①申请办理银行本票,同时交存票款。
④将到期银行本票递交银行办理结算。
(三)银行本票的业务核算
1.申请银行本票的业务处理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本票和银行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后,财务部门根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银行存款
对于银行按规定收取的办理银行本票手续费,付款单位应当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付款单位使用银行本票购买货物的处理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即可持银行本票向其他单位购买货物,办理货款结算。付款单位可将银行本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然后根据收款单位的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如果实际购货金额大于银行本票金额,付款单位可以用支票或现金等补齐不足的款项,同时根据有关凭证按照不足款项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如果实际购货金额小于银行本票金额,则由收款单位用支票或现金退回多余的款项,付款单位应根据有关凭证,按照退回的多余款项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3.收款单位销售货物收到银行本票的处理
收款单位收到付款单位交来的银行本票后,首先应对银行本票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银行本票上的收款单位或被背书人是否为本单位,背书是否连续。
(2)银行本票上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晰。
(3)银行本票是否在付款期内(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4)银行本票中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5)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本票金额大小写数与压印数是否相符。
审查无误后,受理付款单位的银行本票,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并在银行本票背面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将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接到收款单位交来的本票,按规定认真审查。审查无误后即办理兑付手续,在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后作为收款通知退回收款单位。如果购货金额大于本票金额,付款单位用支票补足款项的,可将本票连同支票一并送存银行,也可分开办理。如果收款单位收受的是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按规定同样应办理进账手续。当然,如果收款人是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则可凭身份证办理现金支取手续。
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及有关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收款单位收到的银行本票金额大于实际销售金额,则应用支票或现金退回多余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收款单位可以于收到本票时,根据有关发票存根等原始凭证按照实际销货金额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账款——××单位
收款单位将银行本票送存银行,办理进款手续后,再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4.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
按照规定,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的持有人转让本票,应在本票背面“背书”栏内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之后将银行本票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同时向被背书单位交验有关证件,以便被背书单位查验。被背书单位对收受的银行本票应认真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与收款单位审查内容相同。按照规定,银行本票的背书必须连续,也就是说银行本票上的任意一个被背书人就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连续不断。如果本票的签发人在本票的正面注有“不准转让”字样,则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准转让”,以禁止本票背书转让后再转让。
如果收款单位收受银行本票之后,不准备立即到银行办理进账手续,而是准备背书转让,用来支付款项或偿还债务,则应在取得银行本票时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收款单位将收受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时,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购买物资,则按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偿还债务,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5.银行本票的退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流动性极强,银行不予挂失。银行本票一旦遗失或被窃,被人冒领款项,后果由银行本票持有人自负。所以银行本票持有人必须像对待现金那样,认真、妥善保管银行本票,防止遗失或被窃。
按照规定,超过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如果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可以办理退款:一是该银行本票由签发银行签发后未曾背书转让;二是持票人为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办理退款手续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送交签发银行,签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在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退给付款单位作为收账通知。付款单位凭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如果不定额银行本票遗失,且付款期满一个月确未被冒领的,可以到银行办理退款手续。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应向签发银行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遗失银行本票退款申请书”,连同填制好的一式两联进账单一并交银行办理退款,并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同上。
五、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结算方式是汇款人(付款企业)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既简便又灵活。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信手段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两种方式可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
(一)汇兑结算方式的特点
(1)普通汇款一般24小时到账;加急汇款的汇划速度快,自客户提交电汇凭证起2小时内到达收款人账户。
(2)收款人既可以是在汇入行开立账户的单位,也可以是“留行待取”的个人。
(3)汇款人可以申请退回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
(4)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5)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收回后,可办理退汇。
(6)个人汇款解讫后,可通过开立的“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办理转账支付和以原收款人为收款人的转汇业务。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信汇或电汇时,应填制一式四联的信汇凭证(见表5-22),或一式三联的电汇凭证(见表5-23),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并按要求详细填写收、付款人名称、账号、汇入地点及汇入行名称、汇款金额等。
表5-22 信汇凭证格式
表5-23 电汇凭证格式
(二)汇兑结算方式的程序
付款企业应在向汇出银行办理汇款手续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入账;收款企业应在收到汇入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入账,如图5-8所示。
注:信汇与电汇相似,不同点仅在以下两点。
(1)电汇申请书改为信汇申请书。
(2)委托付款时,以汇出行的签名代替密押。
图5-8 电汇结算方式程序
(三)汇兑结算方式的业务处理
现以信汇结算方式为例说明。付款企业委托开户银行汇出款项时,应根据取回汇款凭证的回单联进行账务处理,作分录如下: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果付款单位向外地进行临时性或零星采购,由付款单位开设采购专户,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付款单位汇出款项时,在信汇凭证上加盖“采购资金”字样。汇入银行对汇入的采购款项,以汇款单位的名义开立采购专户。采购资金存款不计利息,除采购员差旅费可以支取少量现金外,一律转账。这种采购专户只付不收,付完结束账户。付款单位根据汇出款项的凭证,作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
贷:银行存款
六、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储蓄委托收款(存单)、债券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填制一式五联的邮划(电划)“托收凭证”(见表5-24),交至银行办理。付款单位应在收到委托收款的通知次日起3日内,主动通知银行是否付款。如果不通知银行,银行视同付款单位同意付款,并在第4日直接从单位账户中付出此笔委托收款款项。
表5-24 委托收款凭证格式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基本程序如图5-9所示。
图5-9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基本程序
七、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向银行出示购销合同与发货发票,填写一式五联“托收凭证”,见表5-25(2005年1月1日起与委托收款凭证合并)。收款时在“托收凭证”的第二联加盖收款人印章。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将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证明、拒付商品清单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销货企业。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5‰的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一)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特点
(1)托收承付是一种先发货后付款的异地结算方式,收款人和付款人双方一般需要有较高的信用度且有较长时期的合作关系。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承付货款分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其中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
(4)必须是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如加工费、租赁费和代垫运杂费等),才能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5)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可以促使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发货,购货单位按合同规定付款,从而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
表5-25 托收凭证格式
(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程序(见图5-10),收款单位在发货后委托其开户行向外地购货单位开户行收取货款,在收到本单位开户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时,连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入账。付款单位接到本单位开户行转来的收款单位的有关托收承付结算单据后,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承付或拒付手续。对于承付的款项应凭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入账。
图5-10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过程包括托收和承付两个阶段。
1.托收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收取结算款项的行为。在托收阶段,销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取得发运证件后,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数联,连同发票、托运单和代垫运费等单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2.承付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在承付阶段,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将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送交购货单位通知承付货款。购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在规定的承付期内,向银行承认付款,银行则据以划转款项。划转托收款项的方式分邮寄划回(简称邮划)和电报划回(简称电划)两种,由销货单位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使用。
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是指根据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其他单证,与经济合同核对无误后,承付货款。验货承付是指在收到商品并检验无误后,才承付货款。
无论采用验单承付或验货承付,购货单位都必须在承付期内承付,验单承付期为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在承付期内,购货单位如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作为默认承付,于期满的次日由购货单位的账户将款项转出。验货承付期为10天,即从银行向购货单位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购货单位如果既没有将提货通知送交银行,又未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告知银行,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同意付款,并于10天期满的次日办理划款,这样可以防止购货单位故意拖延付款。
在承付期满时,如果购货单位资金不足,不足支付部分作为延期付款处理,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延期支付金额连同赔偿金由银行按照规定的扣款顺序划转给销货单位。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拒付货款需要填写“拒付理由书”交银行办理,但拒付后的商品必须妥善代管,不能短少或损坏。
(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业务核算
购货单位开户银行,按照销货单位指定的邮划或电划方式,将托收款项划转到销货单位开户银行。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到划转来的托收款项,转入销货单位账户,并通知销货单位。其账务处理如下。
销货单位在办妥委托银行托收手续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回单联,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银行转来收款通知单后,根据托收结算凭证的回单联及有关单据,进行账务处理,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购货单位承认付款后,根据托收结算凭证和所附的发票账单和运单等单据,进行账务处理,作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八、信用卡结算方式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专营机构签发,可在约定银行或部门存取现金、购买商品及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信用凭证。使用信用卡进行结算叫做信用卡结算方式。持卡人可在同城或异地凭卡支取现金、转账结算和消费信用等。随着现代电子技术在银行和单位间的广泛应用,信用卡已经成为国际流行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信用卡的特点
(1)信用卡的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不同期间按不同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2)信用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
(4)信用卡丢失时可以挂失,但是挂失前如被冒领,由持卡人自己负责。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使用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申请与使用不尽相同。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
信用卡产生的结算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银行、持卡人和商户。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信用,然后向持卡人的发卡行收回货款或费用,再由发卡行或代办行向持卡人办理结算。
(三)信用卡的透支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如果持卡人进行恶意透支的,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持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关于信用卡透支的利息,依《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0.5‰计算;超过15日的按日息1‰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1.5‰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四)信用卡结算方式的业务处理
申请人按规定填制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用来交存信用卡存款和保证金)和结算业务收费凭证后,应将根据交存的信用卡存款、交纳的年费和交存的保证金的总金额填制的转账支票或应交纳的现金,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信用卡通知书一并交给发卡银行信用卡部,信用卡部按规定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无误后,单位申请人对于应交信用卡存款,凭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对于交纳的年费,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业务收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例5-8】某公司为本单位申领长城卡公司卡主卡1张、附属卡3张,用转账支票存入信用卡存款20000元,另交年费100元,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和结算业务收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对于存入保证金,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存入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九、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证行)依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的条件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证明。简单地说,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所作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叫做信用证结算方式。这一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把由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付款,既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结算方式发展很快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当今,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格式见表5-26。
表5-26 信用证格式
注:1.信开信用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副本,第四联开证通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2.电开信用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开证通知。用途及联次应按第1点的要求印在各联上。
3.货物描述、提交的单据等按开证申请书记载。
信用证的种类较多,目前,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特点
从性质上讲,信用证结算首先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义务。这与汇款、托收结算方式的商业信用性质不同,因而比汇款、托收结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虽然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以及其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此外,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凭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
与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相比较,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安全性高
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因而对于出口商来说收款有了较高保障。
2.手续繁、费用多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必须履行开证、通知、审证、交单、审单、垫付、偿付、赎单等一系列手续,手续较为复杂,而且对于进口商来说,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还需交纳一定的押金等,费用比汇款、托收高得多。
3.资金负担比较均衡
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付出部分押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作担保,收单时才支付全部货款,这比预付货款资金负担要轻得多。对于出口商来说,由于信用证作保证,装运货物后可以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提前获得款项,其资金负担自然比托收和货到付款轻得多。
4.采用信用证结算容易产生欺诈
由于银行只管单据,不问事实,如果受益人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照样取得货款,这样进口商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人。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程序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其基本业务程序如图5-11所示。
图5-11 信用证结算方式程序
1.申请
进出口双方在交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了履行合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当地银行填制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填制申请书的各项要求,并按照规定交纳押金或提共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具信用证。
2.开证
开证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开证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寄交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即通知银行)。
3.通知
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经核对印鉴密押无误后,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编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
4.交单
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办事,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货,取得运输单据并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其他单据,开出汇票,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银行)。
5.垫付
议付银行按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对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应付利息后垫付受益人。
6.寄单
议付银行将汇票和有关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或开证银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以索取货款。
7.偿付
开证银行(或开证银行指定的付款银行)审核有关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即向议付银行偿付垫付款项。
8.通知
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向银行付款赎单。
9.付款
开证申请人接开证银行通知后,即向开证银行付款,从而获取单据凭以提取货物。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业务核算
1.开证
出口企业申请开证,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应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开证申请书回单”和支票存根等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国际信用证存款
贷:银行存款
进口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按规定应当向银行支付开证费。财务部门应当根据银行收费凭据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按货物投保
如果合同中规定实行FOB等交货条件的,进口企业应负责派船到对方指定口岸接运货物,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进口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国外运费和保险费。财务部门应根据运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等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进口商品采购
贷:银行存款
3.审单付款
国外出口商发货后,按规定将全套单据送议付银行,由议付银行寄交国内开证银行。开证银行对单据进行初步审核,认为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即编制结汇通知书连同全套单据送进口企业签收,提示付款或承兑。银行按规定向国外付款后,进口企业应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付款通知编制银行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进口商品采购
贷:银行存款
4.报关、验收
进口货物到货后,进口企业应按进口单据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随附发票、提单和保险单等,并按规定向海关交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进口货物属于法定需要检验缴纳的关税、消费税的,应编制转账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进口商品采购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消费税
进口企业按规定交纳进口关税、消费税时,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交纳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海关放行后,进口货物即可到达港口,并进行验收核对,核对无误即可拨交给国内用货单位,如发现有短缺、残损等,应由港务局、商检局等出具有关检验文件,在索赔期限内向船方、保险公司和出口商提出索赔。
如果进口货物不是进口企业自营进口的,而是受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其对外结算的步骤是相同的,只不过会计核算内容不同而已。
一、名词解释
1.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
3.商业汇票
4.贴现
5.银行本票
6.委托收款
7.托收承付
8.信用卡
9.信用证
二、简答题
1.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规定有哪些?
2.简述各种结算方式的特点。
三、账务处理题
资料:
大信公司2010年7月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7月2日,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应收亿通公司的货款351000元已收到,并存入结算户。
7月3日,收到采购员交来的采购材料的发票,其载明金额为7020元,其中,价款6000元,应交增值税1020元。
7月4日,开出转账支票一张偿还兴达货款16280元。
7月5日,销售产品一批,价款120000元,增值税率为17%,上述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7月8日,将款项交存银行,开出银行汇票一张,金额50000元,由采购员赵峰携带至杭州以办理采购事宜。
7月8日,因临时采购燃料需要,将款项50000元汇往山西工商银行大同分行,并开立采购专户,采购员李强同日前往大同。
7月9日,为方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事务,办理信用卡一张,金额18000元。
7月13日,采购员赵峰采购任务完成回到公司,将有关材料采购凭证交到财务部门,发票上注明,材料价款35000元,应交增值税5950元。
7月14日,出纳人员到银行取回银行汇票余款划回通知,银行汇票余款已存入公司结算户。
7月17日,因采购材料需要,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款项金额200000元。
7月18日,采购员李强完成采购任务回到企业,将有关燃料采购凭证交到财务部门,发票上注明,材料价款40000元,应交增值税6800元。
7月20日,企业接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山西工商银行大同支行采购专户的余款已转回企业结算户。
7月22日,行政管理部门小钱用信用卡购买办公用品,支付款项1460元。
7月25日,为购买股票,将款项200000元存入长江证券公司。
7月27日,开出转账支票一张,上缴增值税142400元。
要求: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四、计算题
资料:
2010年6月30日,某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324000元,银行对账单余额316000元。经逐笔核对,发现有下列未达账项:
(1)企业送存银行转账支票一张,金额12800元,银行尚未办理入账手续。
(2)银行支付到期货款98000元,企业尚未收到银行付款通知。
(3)银行收到外单位汇来货款32000元,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单。
(4)企业开出转账支票一张,金额70800元,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要求:
根据上列资料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案例分析题
资料:
海阳公司经常对其银行存款的实有金额心中无数,甚至有时会影响到公司日常业务的结算,公司经理因此特派有关人员检查一下出纳人员小张的工作,结果发现,小张每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只是根据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加或减对账单中企业的未入账项来确定公司银行存款的实有数,而且每次做完此项工作以后,小张就立即将这些未入账的款项登记到银行存款日记账中。
问题:
1.小张上述业务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你能给出正确的处理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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