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妊娠期糖尿病(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GDM)是指妊娠期间发生或首次发生的严重程度不同的糖类不耐受,但不排除糖类不耐受在妊娠前已经存在的可能性。凡是在本次妊娠期初次被确诊者均称为妊娠期糖尿病。我国GDM的发生率为2.5%~3.1%,在妊娠合并糖尿病中90%为妊娠期糖尿病。
【临床表现】
1.症状和体征 由于妊娠期多饮、多食、多尿及体重减轻的症状常被妊娠饮食习惯改变而掩盖,故绝大多数患者均通过产前筛查而被诊断。
(1)对孕妇的影响:妊娠高血压疾病、感染、羊水过多、难产及手术产率增高、产程延长或产后出血。
(2)对胎儿的影响:巨大儿、胎儿畸形、胎儿宫内生长受限。
(3)对新生儿的影响:新生儿低血糖、低血钙、低血镁、高胆红素血症、红细胞增多症。
2.辅助检查
(1)糖筛查试验:孕期常规糖筛查时间定为孕24~28周,对此次筛查正常但又有糖尿病高危因素存在者,应在孕32~34周重复筛查,对有糖尿病高危因素的孕妇提倡在首诊时接受筛查,以便早诊断早治疗。
(2)葡萄糖耐量试验。
(3)糖化血红蛋白测定:反映取血前1~2个月平均血糖水平。
【治疗原则】
1.一般治疗原则
(1)饮食控制:是治疗GDM的重要方法。
(2)适当运动。
(3)孕妇监测:除一般产前监测外,需动态检查血糖及尿酮体。
(4)胎儿监测:B超检查,了解胎儿发育情况,排除胎儿畸形,若胎儿超过相应孕周,说明血糖控制不满意,胎儿受累。
(5)加强胎盘功能监测。
2.药物治疗原则
(1)饮食控制3~5d后,测定24h血糖(血糖轮廓试验)即包括零点,三餐前半小时及三餐后2h血糖和相应尿酮体。
(2)如果饮食控制后空腹血糖及零点血糖>5.6mmol/L或餐后2h血糖>6.7mmol/L,应及时加用胰岛素。
(3)严格饮食控制后出现酮体阳性,或者虽然血糖接近正常,但羊水测定显示胎儿高胰岛素血证存在,也应及时加用胰岛素。
(4)由于机体对胰岛素敏感性存在着个体差异,所以胰岛素用量要个体化。
处 方 胰岛素的使用:
(1)一般24~32周时胰岛素用量为0.8U/(kg·d)。
(2)32~36周为0.9U/(kg·d)。
(3)36~40周为1.0U/(kg·d)。
(4)常用量一般为40U/d,开始时用量为总需要量的1/2~2/3,早餐前用量最大,午餐前用量最小,必要时睡前可加用。
(5)再根据四段尿糖调整胰岛素用量,尿糖每出现一个“+”增加4U胰岛素。
(6)产后处理:分娩后胰岛素用量应减至原用量的一半,24h内应每3~6小时测血糖1次,以后的36h内每12h测定1次,此时胰岛素用量改为原用量的2/3,此后继续监测血糖以调整胰岛素用量。
【注意事项】
1.血糖控制标准 见表8-1。
2.分娩时间的选择 应根据胎儿大小,成熟程度,胎盘功能和孕妇血糖控制及并发症情况综合考虑终止妊娠时间,力求使胎儿达到最大成熟度而又避免胎死宫内。
表8-1 血糖控制标准
3.终止妊娠的指征 ①严重妊娠高血压疾病,特别是发生子痫者;②酮症酸中毒;③严重肝肾损害;④恶性、进展性、增生性视网膜病变;⑤动脉硬化性心脏病;⑥胎儿宫内发育迟缓;⑦严重感染;⑧孕妇营养不良;⑨胎儿畸形或羊水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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