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87年五级残疾分类法
(一)视力残疾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分为盲和低视力2大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视力残疾分为盲和低视力,见表7-1。
(1)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5°。
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
(2)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表7-1 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或者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如果双眼睛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一只眼为盲或者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二)听力语言残疾
1.听力语言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聋)或听觉障碍(重听),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难同一般人一样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活动。
2.听力语言残疾的分类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②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③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3.听力语言残疾的分级 听力语言残疾分为聋、重听,见表7-2。
(1)聋:聋可分为一级聋和二级聋,一级聋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91分贝(dB),二级聋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71dB,≤90dB。
(2)重听:重听分为一级重听和二级重听,一级重听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56dB,≤70dB,二级重听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1dB,≤55dB。
(3)单纯的语言残疾: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级。
表7-2 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Hz、1 000Hz、2 000Hz的平均数;聋或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损失轻的一耳为准;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40dB,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三)智力残疾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能力的障碍。
2.智力残疾的内容
(1)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以前),由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
(2)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
3.智力残疾的分级 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WHO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智力残疾,按其智力商数(IQ值)及社会适应行为分为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四级智力残疾(轻度)。智力残疾的分级,见表7-3。
(1)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身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2)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适应行为差,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差。
(3)三级智力残疾(中度):IQ值在35~50或40~45,适应行为与实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4)四级智力残疾(轻度):IQ值在50~75或55~75,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表7-3 智力残疾的分级
1.精神发育迟滞(MR)是根据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1983年的诊断标准:①智力明显低于平均水平,IQ值在人群均值的两个标准差以下,即70、75以下;②适应行为不足,包括生活和对社会应尽的责任;③年龄在18岁以下
2.智力商数(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量得到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即IQ=智龄÷实际年龄× 100,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四)肢体残疾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木、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2.肢体残疾的内容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柱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3.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根据残疾处数、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的综合考虑,分为一级肢体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三级肢体残疾、四级肢体残疾。其中,一级肢体残疾最重,四级肢体残疾最轻。
(1)一级肢体残疾:①四肢瘫,下肢瘫痪,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②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全腿)和双小腿(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双全腿)截肢或缺肢。③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①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②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大腿(全臂)和单上臂(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③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①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上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②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③双拇指伴有示指(中指)缺损。
(4)四级肢体残疾:①单小腿截肢或缺肢。②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③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脊椎侧凸大于45°。④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cm。⑤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4.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cm者。
(4)小于70°的驼背或小于45°的脊柱侧凸。
5.肢体残疾者整体功能的分级 从一个肢体残疾人的整体看,在未加康复措施的情况下,以实现日常生活活动的不同能力来评价,一级肢体残疾者完全不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二级肢体残疾者基本上不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三级肢体残疾者能够部分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四级肢体残疾者基本上能够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肢体残疾者整体功能的分级,见表7-4。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8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能实现一项记1分,实现有困难的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
表7-4 肢体残疾者整体功能的分级
(五)精神病残疾
1.精神病残疾的定义 精神病残疾是指精神患者病情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2.精神病残疾的内容
(1)脑器质性、躯干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
(2)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
(3)精神分裂症。
(4)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性情感、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
3.精神病残疾的分级 根据WHO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的评分分为一级精神病残疾(极重度)、二级精神病残疾(重度)、三级精神病残疾(中度)和四级精神病残疾(轻度)。
(1)一级精神病残疾(极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中,有3个问题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分”的。
(2)二级精神病残疾(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中,23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3)三级精神病残疾(中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4)四级精神病残疾(轻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的。
4.以下情况不属于精神病残疾
(1)精神病患者持续患病时间不满1年的。
(2)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1分”的。
二、2006年6类残疾分类
(一)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视力残疾的分级 视力残疾的分级,见表7-5。
表7-5 视力残疾的分级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视野半径<10°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2.听力残疾的分级
(1)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2年),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言语残疾包括以下几种。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2.言语残疾的分级
(1)言语残疾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2)言语残疾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3)言语残疾三级: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4)言语残疾四级: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2.肢体残疾的分级
(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双大腿缺失;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双小腿缺失;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单小腿缺失;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cm以上(含5cm);
脊柱强(僵)直;
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或侧凸大于45°;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单侧拇指全缺失;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年人);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有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智力残疾的分级,见表7-6。
表7-6 智力残疾的分级
(六)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由于患者的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2.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WHO-DAS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4级。
(1)精神残疾一级:WHO-DAS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2)精神残疾二级:WHO-DAS值在106~115分,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者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3)精神残疾三级:WHO-DAS值在96~105分,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精神残疾四级:WHO-DAS值在52~95分,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附注:多重残疾
存在2种或2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杨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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