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期限的定义及分类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就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期限采取哪一种类型,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约定终止条件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作为终止条件约定,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义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二)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同一用人单位,已约定过一次试用期的,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工资
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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