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二胎的条件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二胎的条件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5)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三)办理再生育的程序
(1)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革命伤残军人证、收养证明等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3)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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