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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时间:2023-04-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四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甲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1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甲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此,我国《婚姻法》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但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个人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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