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原则
(1)保护、采猎相结合: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
(2)人工种养: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2.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的分级 见表5-1。
表5-1 野生药材分级(2007、2008、2009、2011、2012年)
3.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的采猎管理规定
(1)对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管理: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2)对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管理: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采猎者必须持有采药证,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并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4.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的出口管理规定
(1)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2)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3)违反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出口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材名称(2008、2009、2011、2012年)
(1)一级保护药材名称:虎骨(禁止药用)、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2)二级保护药材名称:鹿茸(马鹿)、麝香、熊胆、穿山甲、蟾酥、蛤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
(3)三级保护药材名称:川贝母、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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