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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底稿

时间:2023-04-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三条规定,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律师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三条规定,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律师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对于上述资料,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

律师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

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三)与发行人(包括发起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四)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五)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六)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七)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八)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随时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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