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院舍社会工作的任务
西方社会中院舍社会工作的历史和现状为内地目前的院舍建设提供了很清楚的参鉴思路。是小型化还是大型化?是政府主导还是多个主体的责任分担?
社会工作者除从事个别干预和担任阶段性角色外,还可在不少领域发挥功能。(A)在院舍层面,针对所有院舍成员,促成自发性团体的产生,创造成员间沟通、表达和互动的机会,并运用团体动力正向地发挥团体资源、次团体、团体学习、团体压力与团体支持等力量,有计划地形成小型任务团体、休闲娱乐团体等次团体,与院舍成员共同策划和执行既定目标及处理院舍中的各种问题。(B)在社区介入层面,动员及运用外在资源(如家庭、休闲、教育、医疗、精神疾病、宗教、志愿服务、社会保障),并基于院舍成员利益进行相关资源的倡导和支持。(C)在照顾给予层面,发挥对院舍成员需求的敏感度,配合院舍机构对舍友提供全人照顾,提供温暖舒适的个人空间和尊重隐私,发展出共同的信任和尊敬。(D)在行政层面,参与机构的政策决定和未来规划的发展,与不同专业、机构其他处室建立合作关系,建立院舍与外界的互动管道,对实习学生或工作同仁提供督导、支持和训练。总之,院舍社会工作可运用个案工作、团体工作、社区工作及社会工作管理等方法,并在运作和管理上体现独特性;可以根据需要发挥整体合作性和团队精神,以达成共同制定的目标(列国远,1994)。
院舍社会工作的发展需要关注如下领域(曾华源等,1996)。其一,服务网络是否满足院舍居民之多样需求?服务是否不仅着重机构内的教养、辅导、生活起居等,在院舍居民离开机构后至少可提供一段期间的后续追踪服务?或能根据个别需要提供个案管理服务?其二,机构硬件之设置、人力之配合、服务之水准和内容及福利服务之概念是否可回应快速变化而作弹性调整?生活辅导员是否足以胜任各种挑战?其三,院舍服务形式上,究竟采用大型机构的方式还是以去机构化、小型社区安置方式?社会工作者如何根据当事人情况而予以安置?其四,为使院舍工作顺利设置与运作,应该制订合理法规;为加强对机构之监督辅导和保障对象权益,有必要促进福利机构业务发展、提升其服务品质、制订规划及进行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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