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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意于精进

时间:2023-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奋起于荒原 锐意于精进——近三十年中国法制史研究回顾与前瞻倪正茂近30年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或可用“奋起于荒原,锐意于精进”相比拟。“文革”结束时,中国法制史研究处于“荒原”状态。直至长春会议召开,决定成立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律史才“破茧而出”,作为独立的学问被加以研究。在中国法律史研究方面走在思想解放前列的是一批长期默默耕耘从而有了深厚积淀的中国法律史学者。一是中国法制史。二是中国法律思想史。
锐意于精进_近三十年中国法制史研究回顾与前瞻_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回顾与前瞻

奋起于荒原 锐意于精进——近三十年中国法制史研究回顾与前瞻

倪正茂

近30年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或可用“奋起于荒原,锐意于精进”相比拟。

“文革”结束时,中国法制史研究处于“荒原”状态。这样判定的主要理由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会长春会议召开的30年间,除我国台湾外,不存在独立的法律史研究。其时有关的研究课题、成果以及高等法律院校的课程,是将法与国家放在一起而且以“国家”统帅“法”的。本人1957年进入复旦大学法律系后最先学的两门课,就是“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的历史”。直至长春会议召开,决定成立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律史才“破茧而出”,作为独立的学问被加以研究。

不过,这一“荒原”并非自古已然,而这个“茧”亦非亘古既存的。30年“荒原”的前身,曾是星星点点的绿洲;而“茧”,也由翩跹舞蹈的美丽蝴蝶蛹化而成:“清末及民国时期不少学者以近代方法研究中国法制史及法律思想史,出现了很多有关的专著。如梁启超于1906年撰写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民国时期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丘汉平的《历代刑法志》等等著作在综理法制史研究的资料方面有重要价值。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则是最早的法律思想通史。其另一著作《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开创了对中华法系外延的研究。出版年代较晚的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以社会学及文化人类学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制史,突出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1]

事物发展的重要规律之一是否定之否定——螺旋式上升。促成中国法律史研究按照这一规律发展的契机,是“四人帮”的粉碎及不久之后的思想解放运动。在中国法律史研究方面走在思想解放前列的是一批长期默默耕耘从而有了深厚积淀的中国法律史学者。他们以勃发的生机,奋起于“荒原”,“破茧”而出,开创了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宏大事业。我在《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一书[2]的“序”中曾这样概括道:“粉碎‘四人帮’后,老一辈法学家毅然决然地大笔为文,还中国法律史以本来面貌。20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出版了中国法律通史、断代史、专题史400种以上,单篇论文更是数以千计、汗牛充栋。这些著作填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空白,解决了法律史教学的‘书荒’,为培养法律人才立下了汗马功劳;这些著作还对成百上千个法律史实、概念、论断以及与之相关的规律性问题和理论问题作了探讨,因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从而为后来者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我们以及我们的后人,都将对此深深感念!”此前,在《社会科学报》发表的一组同题文章的编者按语中,我还曾这样写道:“20余年来,中国法律史工作者筚路蓝缕、开辟草莱,创建了学科体系,填补了学术空白,为学科建设和新人培养作出了卓越贡献。”

上述400多种著作中,影响较大的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中国法制史。可以张晋藩等编著的《中国法制史(第一卷)》为代表[3]。该书之编写,“始于1977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之前。在编写过程中,参考、吸收了过去在教学与研究、教材建设方面的成果和法学、史学界的有关著述,在体系上有所调整,内容上有所补充,有些篇章作了较大的改动。全书分四卷:第一卷,古代奴隶制、封建制时期;第二卷,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第三卷,新民主主义时期;第四卷,社会主义时期。”该书出版之后,各高等院校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研究者群起仿效,纷纷编写教材,并在此基础上著书立说。有关教材与专著,还分门别类地细及断代法制史(如秦汉律研究[4]、隋律研究[5]、唐律研究[6]、宋律研究[7]、明律研究[8]、清律研究[9]、中国近代法制史[10]等)、部门法制史(如中国刑法史[11]、中国经济法制史[12]等)、专题法制史(如中国赋役制度史[13]、中国监察制度史[14]、中国丧服制度史[15]、明初重典研究[16]、陕甘宁边区法制史[17]、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18]、中国古代行政立法[19]、中国诉讼法史[20]、中国婚姻法史[21]等)。

二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可以张国华、饶鑫贤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纲》[22]为代表。该书“是为适应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专业本科生学习的需要而编写的一部教科书。全书的编写工作开始于1980年下半年”。“参加编写的主要是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史教研室中国法律思想史组的张国华、饶鑫贤、郑兆兰、李贵连、武树臣和后来到西北政法学院工作的段秋关等几位同志”。全书除“绪论——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外,下分五编,按时代顺序述论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该书出版前后,各高等院校从事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与研究的同志也编写、撰著了一些教材与专著,主要包括法律思想通史、断代史[23]等。

三是融法制与法律思想于一炉的专著。可以倪正茂、俞荣根、郑秦、曹培合著的《中华法苑四千年》为代表[24]。原全国人大彭真委员长曾指示全国人大办公厅全体人员阅读该书;中共中央高级党校曾将该书列入“必读书目”。

除以上三类“荒原”上奋起的“破茧”之作外,应加提及并说明的有以下几点。

其一,自1979年长春会议之后,尤其是80年代中期之后,来自全国各地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人员都带着自己精心撰写的论文,参加逐年召开的中国法律史学会年会,发表研究心得,会后则由主办单位结集出版。这些论文中,不乏带有真知灼见的闪光精品,这里无法一一述及了。

其二,在编撰、出版上述作品的同时,中国法律史学界开始酝酿并着手更加宏大的工程,即组织中国法律史学界的精英,集体编撰多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25]

其三,从80年代初开始,杨一凡先生在精心考论明律,并取得了丰富经验的基础上,组织郑秦、刘笃才、田涛、徐立志等专家逐步开展中国法律史的考证工作,陆续出版了《中国珍稀法律典籍》及其《续编》[26]、《中国法制史考证》[27]、《中国律学文献(一、二、三、四辑)》[28]、《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29]、《古代榜文告示汇存》[30]、《古代乡约及乡治法律文献十种》[31]、《历代判例判牍》[32]等。

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只有极少数学者星星点点的成果的话,那么,改革开放以来奋起于“荒原”上的中国法律史学者,很快就形成了一支数达千人的大军,而其研究成果则几可以灿若星海、蔚为大观来形容了。这些成果的最集中体现、最典型代表,便是出版了两个十卷本的皇皇巨著——《中国法制通史》、《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如前文所说,这是值得“我们及我们的后人”“深深感念”的重大事业。

但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马列主义发展到毛泽东思想阶段也并未到达绝顶,还要随革命实践的不断发展而日益丰富与完善,何况我们的法律史研究?更何况80年代的法律史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可谓匆忙上阵的“急就章”,而当时对“左”的观念几乎还未来得及开始批判。

有鉴于此,我在1998年的中国法律史学会济南会议上作了一个题为“法律史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历史”[33]的发言。主旨是对把法律史简单化为阶级压迫史的批评。

我认为,改革开放以来至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律史研究以及整个法律史研究中有。一个基本性的错误,即定性错误:把法律史简单地当作阶级压迫史,掩盖了法律史的真正本质。这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指导理论层面的错误。指导理论一旦有误,它会致命性地对史料的分析、史实的判断发生严重的影响。例如,张晋藩编的《中国法制史》一书对所述及夏启发兵攻打有扈氏时发布的一条军令的分析,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该军令共80个汉字:“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80个字的内容相当丰富,分四大部分:一是军事动员;二是军事组织;三是有功奖赏;四是违令惩罚。但《中国法制史》引述之后的评论却是“这条法律清楚地表明”:第一,这是“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第二,这是“强迫人们遵行的暴力,否则就将戮及自身及子辈”;第三,这是“建立在对奴隶进行残酷的刑罚镇压的基础上的”;第四,“夏统治者还假借天的名义进行‘天罚’、‘天讨’”[34]。“用命,赏于祖”不见了;奴隶主阶级当时的先进性、革命性更无所可见了。毛泽东曾精辟地指出:“历史上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它们取得统治权力以前和取得统治权力以后的一段时期内,它们是生气勃勃的,是革命者,是先进者,是真老虎。”[35]这是充满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论断。但当时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大多随顺改革前的“左”的观点,对史料与史实作了不符客观实际的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法理学界与法史学界长期占居“正统”地位的、流行的观点认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原始社会里,人类是非常自由的,因为那时“没有阶级的压迫”;而一旦有了法,人类(至少是人类的大多数——奴隶)就失去自由了。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充斥其中的只是血淋淋的阶级压迫,因而,法律史是阶级压迫史,是可诅咒的血泪史。但人们会发现,在这样论定的同时,有关著作议及中华法系时又是喜形于色、赞赏有加的,论及唐律时更是诩其“辉煌”、颂叹备至的。这无异于自己打自己耳光。

其实,法律史包括中国法律史,本质上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历史。人类只是也正是在创造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活动中获得自由的。法作为人类活动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人类历史进化的各个阶段,其积极作用与历史功绩不可抹杀、不可否定、不可轻视。人类的历史实质上是争取自由的历史,包括利用法来摆脱人类自身的束缚。

初民社会是一种无身份关系的社会,不需要法律加以调整,诚如恩格斯所说:“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但其时的“习俗”是战胜部落可以随意杀死或活生生地吃掉战败者尤其是其中的妇女、儿童的“习俗”。当初民社会“历来的习俗”演变成习惯法时,由习惯法保障着的古代身份关系,是人类从几乎毫无生命安全保障可言的无身份关系的社会向前大大跨进一步的标志。初始的身份关系下的人类的自由与安全,比此前的无身份关系下的自由与安全要多得多。这是一次空前的人类社会关系的质的飞跃。尔后,从奴隶制身份关系到封建制身份关系,从封建制身份关系到资本主义制契约关系,每一次都是人际关系的质的飞跃。其意义就在于自由的逐步获得与提高,即身份关系下的某些不自由被摆脱了,人类获得了或增加了新的自由。但个体的契约关系是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整体的身份关系下展现的,雇主与雇工由“饥饿纪律”加上国家暴力维护着隐性的身份关系,无产阶级整体为资产阶级所役使。正因如此,为了取得新的自由,人类前仆后继,浴血斗争,努力朝以社会主义法来保障社会主义自由的解放之路迅跑。人类正是这样为了摆脱人本身的束缚其自由的力量,创造法、改进法、发展法、完善法的。

法律史也是人类摆脱自然界束缚、争取对自然的自由的历史。与人对自身自由的束缚力相比,人类以外的自然界束缚自由的力量要大得多。即使是贵为帝王、总统,也只能在自然界的威力面前扼腕喟叹。人类至今仍只在极小的意义上“战胜”危害其生命的自然力量。科学技术的进步,仍只在极低的程度上改变人类臣服于自然的困境。即便如此,对于所有一切“战胜”与“进步”来说,与其力而厥功至伟者,不是宗教,不是道德,不是政令,更不是伟人的言论,而是法律。正是最原始的禁止族内婚的习惯,才保证了人类的“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获得了人类健康繁殖的若干自由。中国自先秦以来,秦汉、两晋、隋唐、宋、元、明、清,历代历朝,都有不少为着调节与自然斗争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或条文。正是这些,构成了中国法律史的一个重要方面。

除上述理论指导层面的严重问题外,影响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另一个重大障碍,是史料准备的不足。集中地、尖锐地指出这一问题的,是在2002年我所组织的中国法律史学会上海会议上。会上,杨一凡先生针对中国法律史研究中无源而求水、缘木而求鱼式地缺乏史料准备却大书特书“法律史”的现象,以“研究模式的缺陷”为题发表了重要的意见。他指出:由于我们对绝大多数法律文献还未来得及整理和研究,许多研究领域还未涉及或刚刚探索,总体来说法史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从我们现在能够达到的认识高度看,一些法史著述特别是法律通史类著述尚存有下述四种缺陷:一是把丰富内涵的中国法律史简单化,只注意了法的阶级性,而忽视了法的社会性,这就把具有多种功能法律的发展史无形中演化成了阶级斗争工具史。二是忽视了历史上实际存在的多种法律形式,在许多方面用律典编纂史替代了立法史。三是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立法与司法割裂研究,未能较全面地反映中国法律发展史的概貌。四是对一些多代相承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被封建王朝奉为立法、司法指导原则的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发生的变化,尚未通过深入的剖析予以揭示,以静态的法律史替代了动态的法律史。

田涛先生在会议论文和口头发言中尖锐地指出:“我们也发现有少数的学者,忽视了对历史文献的研究考证:有的以论代史,高论满纸而空洞无物;有的论及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纵横高下,忽分忽合,任意发挥,不顾历史客观,言之无据;有的不惜割裂历史,变造材料,为我所用,对于与自己观点相悖的文献资料置若罔闻,视而不见;有的先设立论,剪剪裁裁,拼凑证据,麒麟皮下,马脚频露;有的不去考证,道听途说,指鹿为马;有的甚至大胆抄袭,盗用他人科研成果;有的明明使用他人二手材料,偏要亮出学问架势,广征博引,不注出处,矛盾重重,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有的名为合作,实为贪他人之功;有的号称主编,不过信手写得绪言数句,而对该书内容全然不负责任;更有甚者,为了跑马占地,虚张声势,擅改古人言语,编造虚假材料,真假杂陈,以假充真。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是一种虚假和浮夸的学风在作怪,尽管这些绝非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流,但其危害却有必要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他以张晋藩先生用子虚乌有的“《崇德会典》”推演出一系列结论的事实为例,严厉批评了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浮夸学风。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也是法史研究应当遵循的基本治学原则。我们应当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当时的社会条件出发,依据大量翔实的资料,重新、全面审视和客观、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大到法史的历史分期、法的社会类型、法律的体系,法的性质和功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线索,如何认识农民起义建立的政权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等,小到对某一具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人物、事件的评析等,都应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研究。

总之,2002年的上海会议,提出和初步解决了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两个重大问题:一是指导理论层面上的问题;二是史料准备层面上的问题。此外,十分重要的是,上海会议开启了中国法律史学界学术批评的先河。诚如俞荣根教授在会议的最后发言中指出的那样,此次会议在学术批评上“捅破了一层纸”,开了一个好头。任何自封的“权威”都可能“皇冠”落地;不正确的乃至最终被认定为正确的学术观点,都可能受到批评、加以讨论。

上海会议的成果,主要见诸会议期间散发的《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36]与会议论文的结集《法史思辨》[37]。后者为与会者锐意精进、将中国法律史研究进一步推向新的学术高峰的起点。这届年会是历届年会中与会人数最多、提交论文最多的一次,会议论文体现了全国有关学者重写中国法律史(制度史与思想史)的决心与信心。全书分法律史学科的体系、结构、特点和研究方法,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思想史论考,法律史教学与教材,司法制度、律典考与民族法制研究等几大部分。前者则是笔者为开好此届年会,事先组织、编撰的学术论文集。作为该书的主编,我在“前言”中写道:“(批判与重建)这样的标题,无疑是刺人耳目的。但这里的‘人’,首先是我们自己。我们的心态是:我们自己长期从事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也如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应该有所反思、有所反拨、有所批判、有所重建,否则就可能死路一条、不得重生……”正因如此,在《批判与重建》一书所收拙作中,我写道:“现在对唐律‘十恶’条的比较具体细致的分析,也算是自己对自己的一点批判与‘反拨’吧。”在该书“序”的篇末我还写道:“人类至今还只是处在他的童年时代。相对于数千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来说,不足百年的研究,毕竟是太过短暂了;何况,任何个人的智慧与亿万人的集体智慧相比,都只是沧海一粟,极为微不足道,也可能是全盘皆错的。我真诚地希望,我们的法律史学界永远以辩证的态度看待一切研究成果,承认我们的不足,庶几才不致永远为历史学界,为日本的、中国台湾的法律史学界所嘲笑。”不惮自我批判,也不畏评点“权威”,正是我们法律史学者“锐意于精进”的表现。

由于这些方面的重要进展,重病中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会长、北京大学饶鑫贤教授特意致信笔者谓:“顷闻上海会议开得甚为成功,不胜高兴!传说台驾主编之《批判与重建》大有‘引起地震’之势,尤所惊骇!因该书未蒙赐寄,经借来一读,果系发常人之所未发,咀嚼再三,顿开茅塞,因而无任感佩台驾诸公之远见卓识而庆幸中国法律史学之真正全面发展有日矣!”[38]

但“决心”、“信心”以及学长们的鼓励与期望,都不能取代实际的努力。因此,前瞻中国法律史研究,我以为还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再作长期的、不懈的努力。

第一,努力学好马克思主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法律史研究。贴政治标签决非马克思主义;但不能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而企图用其他的什么“主义”、“方法”取代马克思主义。中国法律史学者应当精通马克思主义,否则,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学者。

第二,努力发掘、梳理中国法律史实(包括司法实践史实),为全面地、完整地描述中国法律史并总结出它的发展规律打好基础。

第三,反复探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与精华并与西方法律文化作科学的比较,总结出中国法律史的体系、特点、演变历程与规律,并准备好用中华民族的法言法语写出中国法律史。

尽管我们已经拥有上千人的中国法律史教学与研究人员的庞大队伍,但是,通读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具备了历史学、档案学基础知识并身体力行于史料的发掘、整理且有所成,精心对比研究了中外法律史并善于用“中国话”来表述中国法律史的学者,至今仍然很少很少。同时,类似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能够“叱咤风云”的领军人物,现在反而难以觅见了。也许,这是否定之否定——螺旋式上升规律在领军人物问题上的表现吧。但“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否定”之后的“再否定”时期是一定会到来的。1983年中国法律史学会的西安会议期间,我曾策划、组织了一批青年学者在会上发表了一项“宣言”式文告,其中提出了“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字空”的要求。我坚信,这样默默耕耘的学者还是有的。神州大地的南方和北方,已经出现一些长期坐定“冷板凳”的青年才俊。他们中的一些人会成为新一代的领军人物,在又一个30年中,他们会领导全国法律史学者写出中国法律史的真正佳作来。

【注释】

[1]见叶孝信、郭健主编:《中国法律史研究》,学林出版社,2003年,“前言”。但该处之《中国法律发达史》实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前者亦为杨鸿烈著,是中国最早的法制通史。

[2]倪正茂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

[3]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此外如陈涛:《中国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4]如乔伟:《秦汉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高恒:《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

[5]如倪正茂:《隋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87年。

[6]如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

[7]如戴建国:《宋代法制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

[8]如怀效锋:《四朝政治风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

[9]如张晋藩:《清代法制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

[10]如范明辛、雷晟生编著:《中日近代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11]如周密:《中国刑法史》,群众出版社,1985年。

[12]如蒋晓伟:《中国经济法制史》,知识出版社,1994年。

[13]郑学檬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14]邱永明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

[15]丁凌华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16]如杨一凡:《明初重典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

[17]如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

[18]如徐晓光:《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年。

[19]蒲坚:《中国古代行政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

[20]如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21]如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4年。

[22]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下引见该书“前言”。

[23]如栗劲、孔庆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潘念之主编,华友根、倪正茂著:《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

[24]群众出版社,1987年。

[25]这项工作的主要倡导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光灿先生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他先邀聘全国各地著名的中国法律史学者在南开大学组建中国法律史研究所,继之草拟了以上两项宏大工程的蓝图,后又在中国法律史学会山东(仲宫)会议上和与会者一起讨论了分工、编撰问题。
在1999年出版的《中国法制通史·总序》中,总主编张晋藩先生这样回顾该书的编写经过:“1979年9月在长春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我向学会提出了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专著的设想。首先,要解决与建立科学体系有关的一些问题。其次,要以坚实的专题研究为基础。再次,要大力发掘、整理、编纂中国法制史料,包括地下文物、社会习惯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檄文、告示、口号、规约、教义、军律等等。最后,建议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的规模,从中国法制起源到新中国成立止,共十卷,五百万字。1980年1月,我主持召开了第一次编写会议,出席二十余人,这二十余人也就是当时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研究的全部人数,经过三天讨论,明确了编写中的许多细节问题。1985年春召开了第二次编写会议,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被列入国家七五科研规划并得到资助,研究力量也已有了迅速的充实。在这次会上确定了总主编和各分卷主编;明确了计划要求和出版事宜。”

[26]杨一凡、田涛主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27]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28]杨一凡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2007年。

[29]杨一凡、刘笃才编,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

[30]杨一凡、王旭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31]一凡藏书馆文献编委会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

[32]杨一凡、徐立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

[33]这一命题形成于1991年,发表于1996年,见拙著:《法哲学经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970页。

[34]见张晋藩等编著:《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24页。

[35]见《毛泽东选集》第4卷《和美国记者安娜·路易斯·斯特朗的谈话》一文题注。

[36]倪正茂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

[37]同上。

[38]见倪正茂主编:《法史思辨·题辞(代序)》,法律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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