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运用
朱 英
近十余年来,对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或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研究,以及以“国家与社会”作为理论分析框架对一些专题进行探讨,似乎已越来越明显地成为中国近代史研究中一个十分引人关注的新话题,相关的研究成果也不断问世。这不仅体现出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一个新的发展走向,而且还预示着此一研究路径及其相关研究课题的扩展,在将来仍具有相当广阔的发展空间。为了促进“国家与社会”研究的深入拓展,有必要对以往的研究加以回顾和分析,并对其今后的发展走向进行思考和提出若干建议[1]。应该说明的是,本文并非一一具体介绍和评论有关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研究成果,主要只是就其整体上的发展变化趋向略作说明。
一、从理论的争议到专题研究的开展
所谓“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是伴随着西方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理念引入中国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理论体系。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西方学术界对中国市民社会的讨论已非常热烈,中国也有少数学者开始注意这一问题,并对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引入中国进行介绍和论析,同时也提出了在当代中国建构市民社会的初步设想。由于市民社会既是一种理论解释模式,又是一种经验史实,而且都是源于西方,因而当这一理论引入中国时,最初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对其理论本身以及在中国是否具有适用性的争论。
学者们之所以存在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理解差异和多种论说,大概是缘于西方这一理论形成的历史原因和自身所具有的庞杂特点,再加上论者往往是出于各自论题的需求来加以解释,“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借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2]
当然,出现对市民社会理论的争议并不奇怪,且不说市民社会理论源于西方,引入中国后必然会有不同的理解和阐释,即使是出自中国本土,在一种新理论产生的初始阶段往往也同样会出现某些争议。问题在于,如果只是长期停留于理论层面的争议,而不将其应用于实证研究和专题探讨,这一理论就没有实际意义。对这一点,一部分学者已有所认识,并且在不久之后的研究中即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另一个争论的焦点,是市民社会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这个争论不仅存在于中国学术界,而且在西方汉学界也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学者持肯定答案,认为清末民初的中国在许多方面已出现了类似于西方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那样的情况,对于推动中国现代化发挥着重要的潜在作用。如晚清时期士绅精英的活动、民国时期的社团政治、五四运动以后工人和学生的抗议示威和斗争传统等等。还有学者分析了晚清时期中国已经产生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的商人组织及公共机构,如圣仓、普济堂、育婴堂、善堂等,认为这类机构的非官僚特征日渐增强,在地方社会颇具影响,最终成为批评政府政策的场所。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成果,以美国学者取得的成就及影响最为突出。其中较早的有萧邦齐(R.Keith Schoppa)关于20世纪早期浙江精英的研究,稍后有罗威廉(William T.Rowe)对19世纪晚期汉口商业和商人团体的研究,以及玛丽·兰金(Mary Backus Rankin)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浙江士大夫与政治变迁的探讨,还有戴维·斯特兰德(David Strand)对20世纪20年代北京市民与政治的考察。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西方学者,包括美国研究中国近代史的著名学者如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孔斐力(Philip Kuhn)等人,认为近代中国有其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发展特点,并不存在类似于西方那样的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因而用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理论来分析近代中国的历史,是不恰当的,也是十分危险的,其结果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误导。
国内学者的争议也是如此,大体上持有两种类似的不同观点,同时也有一些其他的相关看法。持不同观点而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邓正来、萧功秦、杨念群、许纪霖等人,因张志东、闵杰的评述文章在这方面已有比较详细的介绍,所以本文不再重复。但相比较而言,赞同借用市民社会理论从一个新的视角对中国近代史进行新探讨的学者似乎居多。这一部分学者相信,只要不是简单地步西方学者之后尘,从理论到理论地争论近代中国是否存在着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而是批判地参照和借鉴其理论方法,进行深入扎实的实证研究,对于促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发展应该是不无裨益。一如章开沅先生所曾指出:“西方学者对于‘市民社会’、‘公众领域’的讨论,可以促使我们从固有的‘线索’、‘分期’、‘高潮’、‘事件’等空泛化格局中解脱出来,认真研究中国走出中世纪并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曲折而又复杂的历史过程,现代化的载体及其如何产生、演变,以及它的活动空间与活动方式等等。”[3]就后来的实际发展情况而言,这种看法是很有道理的。
20世纪90年代初期,笔者也开始关注市民社会理论,但并没有过多地参与理论上的争论,而是尝试以“国家与社会”这一新的理论框架运用于近代中国商会研究之中。当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近代商会研究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当时的研究仍限于对商会的性质、特点、作用等问题的一般性论述,或者说仅仅只是就商会而研究商会,视野比较狭窄,需要有新的突破;二是西方学者(也包括中国学者)在讨论近代中国是否存在着类似西方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时,也即对市民社会理论是否适用于近代中国的争论过程中,仍缺乏实证性的历史观照,特别是较少注意到商会这种由当时十分活跃的新兴工商业者所组成的新式社团,尚不足以证明市民社会解释模式的效力。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笔者经过数年的探讨推出了近50万字的专著《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出版)。现在经过十年的时间回头再看,这部拙著仍显得比较粗糙,论述也不是十分充分,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缺陷。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因为是国内近代史学界较早将“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运用于实证性专题研究之中,所以仍受到一些关注。在此之前的1995年,马敏出版的专著《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也较早通过对近代绅商的考察和分析,就清末民初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独到看法。有学者认为马敏的这部专著与拙著的出版,再加上王笛在《历史研究》杂志1996年第1期发表的论文《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标志着(国内)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正式展开”,特别是“通过对商会的具体考察,论证了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存在及其特点,他们的研究,超越了考察商会的性质和作用的一般套路,使人们从这个熟悉了多年的社会团体中,发现其内蕴着多种与欧洲资本主义曙光初现时相仿佛的社会因素。他们的研究得到学术界的认同,不仅是历史学界,一些当代中国社会学的学者,当他们从历史上寻找曾经存在的市民社会时,多举近代商会为例”[4]。同时,还有学者将笔者和马敏两人称为中国学者研究近代市民社会的“商会派”和“实证派”代表[5]。
其实,发自内心地坦率而言,我个人倒是认为自己在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研究方面并无什么明显的建树,尤其是在市民社会理论的探讨方面谈不上有所贡献,只是较早地借鉴市民社会的理论提出了“国家与社会”这一研究近代商会的新理论框架,使商会史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同时也为以“国家与社会”的新理论架构探讨中国近代历史上的具体问题率先做出了有益的尝试。这一尝试虽然不能说完全取得了成功,但却为后来相关研究的发展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因此,我或许更看重的是拙著对推动市民社会从理论层面的争议到实证专题研究的开展所产生的微薄作用。因为继拙著出版之后,近代史学界不断出现运用“国家与社会”或者“社会与国家”的理论框架,考察和分析中国近代历史上各方面具体问题的新成果,从而使市民社会研究在整体上日益明显地呈现出从理论争议转向专题研究的发展趋向,这对促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也不无影响。正如章开沅先生所说:“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是一个过去研究不够而又极为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简单地将国家只视为专政的工具,而忽略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还有其他更为丰富的内容。”[6]
回顾这十余年史学界有关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研究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不少的启示。对于从西方引入的理论,如果能够抱持批判和借鉴的态度,既不是亦步亦趋,有意迎合赶时髦,也不是简单地一味排斥,置之不理,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审慎合理地加以改造利用,就有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新的视角重新观照近代中国历史,进而得到一些新的认识。另外,对于西方新的理论我们一方面有厘清和辨析的必要,但另一方面还需要注意如何将这种理论恰当地运用于实际研究当中,不能停留于泛泛空论,后者或许更为重要。而在实际研究中比较重要的一环是不能简单地套用理论,避免有意无意地落于“西方中心论”的窠臼,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为我所用并推动中国近代史研究发展的目的。
从理论上看,笔者以为在具体研究近代中国问题时使用“国家与社会”或是“社会与国家”的提法,也许较诸“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更为稳妥和合适。因为如前所述,市民社会理论太过庞杂,众说纷纭难以厘清,而且又是源于西方,用于研究近代中国问题时不管怎样兼顾中国的具体国情,所取得的成果也总难免被批评为所谓的“舶来品”,甚至被指责为带有明显的某种价值取向和丧失研究主体性、创造性。另外,西方学者在理论阐述和实证研究中一般都将“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予以严格区分,许多中国学者则往往是将两者混为一谈,在概念上又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运用“国家与社会”或“社会与国家”的理论框架,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照搬西方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理论的嫌疑,另一方面其所涵盖的内容和范围都更为宽泛,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公共领域”都可以纳入其中。加上过去我们较少以“国家与社会”这一构架考察近代的中国,由此进行的新探讨也确实有助于从新的切入点来研究近代中国历史。其实,新理论的实际作用主要就在于为我们提供新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角,而将“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框架运用于中国近代历史的研究之中,正好可以产生这种效力和作用。
在历史学科范围之内,起初以“国家与社会”这一新的理论框架从事近代中国专题研究的成果尚不多见。但近10余年间相关的专题研究成果已越来越多,并且涉及近代中国历史的其他许多领域,甚至也不仅仅限于中国近代史研究,包括中国古代史研究也开始有了类似的尝试,这无疑是历史学研究中一个十分可喜的发展趋向[7]。
上文已曾提及,“国家与社会”是一个涵盖内容较为广泛的理论框架,也可以说是一种运用范围较宽的理论工具。如果只是停留在比较狭窄的领域和专题中进行探讨,就无法全面地认识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演变及其互动关系。由于初期的专题实证研究主要是商会方面的成果,这种缺陷就显得较为明显。有学者曾经指出:“从近代中国史实来看,商会确是最具代表性的市民社会组织,‘商会派’学者受其学术背景的影响,在研究中首先抓住这个最佳的切入点,提出了一些富有创意的新见解,其贡献是不容抹杀的。不过,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毕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商会只是其中的一环,如果过分耽溺商会与市民社会的学术课题,便很容易导致片面的学术成果,甚至给人以‘商会就是市民社会’的错觉,把近代中国的商会等同于、混同于市民社会。因此,不能因为对商会的研究而忽视对市民社会其他环节的研究,要避免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商会中心主义’倾向。”[8]尽管也另有学者对此予以解释说,这种缺陷并不是商会研究者本人的过失,因为每位学者都只能对自己熟悉的研究领域发表看法,不能要求商会研究者超越这一范围去论证市民社会的存在,不过,“要形成一个完整的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概念,需要有一大批学者在各自熟悉的领域里发表见解,共同努力”[9]。确实,无论是对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研究,还是对“国家与社会”的探讨,仅以商会和商人社团作为具体考察对象是远远不够的。
实际上,在近代史学界以商会作为主要考察对象研究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有学者开始从更宽的领域进行实证分析。例如王笛对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特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以成都为例与同一时期地处长江中游的汉口公共领域的发展特点作了对比,从而阐明即使是在中国内部不同区域公共领域的发展也存在着相异之处,亦即“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不同的互动关系。他认为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主要体现于传统领域的演变和新领域的产生两个方面,前者的表现是商会和公立学堂的出现,后者的表现则是公共协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产生。19世纪末汉口公共领域的扩张,主要是基于社会内部的动力和地方精英积极活动的结果,政府的作用并不明显,而晚清成都公共领域的发展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官”推动的影响,同时加上地方士绅的合作,尽管在这里国家与社会仍存在着矛盾冲突,但相对而言两者之间的互动合作,亦即国家对公共领域扩张所发挥的作用与影响更为突出[10]。
马敏的具体研究对象也并非完全限于商会。他还通过对近代中国绅商的考察,阐明了清末民初“民间社会”的发展变迁,认为绅商作为一个新兴阶层形成之后,取代传统的绅士成为地方社会中最为活跃的群体,促使传统公共领域开始发生某种带有体制意义的变革。他们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新式社团和其他途径,不同程度地掌握了市政建设权、商事裁判权、地方自治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权,建立了一个“在野的市政权力网络”。在此发展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并不是像西方那样呈现出紧张甚至对立的状态,而是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矛盾的关系,其中依赖的一面占主导地位[11]。
当然,更多直接或间接地探讨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发展演变的专题实证研究,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和21世纪初出现的,而且涉及的领域也更为宽泛,包括对地方社会与组织、各种形式的公共活动空间、各种公共舆论、各种社会群体的研究。除这些专题研究之外,有学者还从近代文学公共领域的角度加以考察,探讨中国近世市民社会雏形的特点[12]。另在近十余年来明清社会史研究的拓展中,也有不少学者直接或间接地以“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对不少专题进行了新探讨。其中赵世瑜、陈春声、郑振满、刘志伟等几位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称得上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前沿性[13]。
二、“国家与社会”理论分析框架适用限度的辨析与再思考
尽管有学者不断提出质疑,甚至是比较激烈地批评将“市民社会”理论和“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运用于中国近代史研究,但不能否认,借鉴和应用这些新理论对于推动中国近代史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明显的积极作用。概括地说,这种积极作用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体现。
首先是为全面深入地研究中国近代历史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毋庸讳言,在我们以往多年的历史学研究中,比较突出地存在着理论比较单一、视野比较狭窄、思路也不宽阔的缺陷。这种缺陷不仅存在于中国近代史研究中,而且在历史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中同样也是如此。其结果是导致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探讨,常常局限于单个的层面上,难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多维度的考察与分析,实际上也限制了研究的深入发展。新的理论分析框架的恰当运用,对于拓宽视野、开阔思路,促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发展无疑具有明显的作用。例如近代中国商会研究之所以在近20年异军突起获得迅速发展,成为中国近代史研究中一个成果显著的热门领域,即与研究者在理论与方法上的不断创新有着密切的关系。简言之,起初的商会史研究局限于传统的政治史分析框架,主要注重商会的性质以及对待革命的态度与行动,忽略了商会更为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职能,随后“传统与近代”、“现代化理论”、“国家与社会”、“社会网络结构”等理论的相继引入,不仅使商会史研究日益全面和深入,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近代城市史、经济史、社会史、现代化史等诸领域的进展,也推动了整个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发展[14]。这一事例表明,伴随着新理论的运用与新视野的开拓,所产生的是具有学术创新性的新成果和学术研究的发展,对此当然应该给予肯定。
其次是弥补了过去的一些薄弱研究环节,同时也开辟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所谓新的理论和分析框架,其真正作用就是通过提供新视野,促使研究者形成新的问题意识,或者是从新的角度去探讨老课题。赵世瑜、邓庆平在论及“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对社会史研究的影响时曾经指出:“以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作为社会史研究的分析性话语,使得各种选题分散的基层社会研究具有了相对统一的理论指向和更为深刻的问题意识及更加广阔、宏观的研究视野,关注基层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既是重新和深入认识传统中国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而且是过去被忽略的一个突破口,又是中国的社会史研究走向整体史所迈出的重要一步。”[15]类似的积极作用当然不仅仅是在社会史研究中有所体现,在其他的研究领域中同样也是如此。另外,“国家与社会”的理论分析框架还促使研究者拓展了学术视野,开始探讨过去较少涉及的许多新领域,并取得一批值得重视的研究成果。例如对茶馆、公园、博物馆等有关社会公共活动空间的考察,对地方社会民间结社议事的分析,对民间报刊、公共舆论及其影响的探讨,对自由职业群体的兴起以及与国家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等,都是近十余年来受“国家与社会”理论分析框架的启迪而开辟的新研究领域,也弥补了近代史学界过去在这方面研究的薄弱和不足,这对推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深入发展显然颇有裨益。
再次是有利于帮助近代史学界对一些老课题的研究更加全面和丰满。中国近代史上的许多问题以前虽不乏研究成果,但并不意味着对这些问题不需要再进行新的探讨。而在原有基础上的进一步探讨,如果在理论、方法和史料挖掘等方面缺少创新,就难免和过去的研究成果重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目前,这种无创新性的所谓史学论文比比皆是,除了为一部分人评职称拼凑“科研成果”的数量之外,在学术积累与提升方面毫无建树,并且造成大量人力、财力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运用“国家与社会”这一新的理论分析框架,帮助研究者带着新的问题意识,从新的切入点对一些老课题进行新探讨,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现象。例如有关五四运动的研究成果虽已为数甚多,但从公共舆论如何影响国家外交的新角度进行探讨,就使人有耳目一新的感觉,并帮助我们对五四运动的历史有了新的了解。有关法律史的研究成果过去也是数不胜数,但从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考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使法律史的研究另辟蹊径,从而获得不少新认识。运用“国家与社会”理论分析框架对清末地方自治、立宪运动、辛亥革命的研究,也都有类似的效果和作用。尽管这些研究成果并非都达到了很高的学术水平,其中也有缺乏深度和力度之作,但至少不是以往研究成果的简单重复,对后来的学术研究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参考借鉴作用,由此达到真正的学术成果应有的学术积累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近十余年来将“国家与社会”的理论分析框架运用于中国近代史研究虽然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效,但从开始到现今一直都有学者对此抱持某种质疑的态度,尤其是对与这一分析框架紧密相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应用,提出了比较尖锐的批评。因“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在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所以有必要对此略作回应。关于初期的争论上文已有介绍,这里主要就近年的一些新观点加以辨析。
批评者的一种观点认为:“国内一些学者不但将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作为分析晚清中国社会的有效工具,而且还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有意或无意地将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经验及其观念作为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经验和观念——他们或是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力图在中国历史中找出与西方历史的相似之处,或对中国不符合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企求中国未来也出现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实现中国的政治现代化。”[16]这样的批评给人的感觉是不仅完全否认将市民社会理论运用于晚清史研究具有积极意义,而且还似乎是将其危害性提升到了政治的高度。但客观地说,这一批评与实际情况却不无出入。第一,据笔者所看到的相关成果,除了少数从事当代中国问题研究的非史学研究者或许“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之外,绝大多数近代史研究者并没有明显表现出这种取向。与此相反的是,许多近代史研究者都非常注重中国的国情特点,努力防止和避免单纯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历史中寻找与西方历史的相似之处。甚至连西方学者中也有人明确反对将市民社会概念变成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的工具,强调应该将其限定成为一种历史性的描述[17]。第二,国内史学研究者在将市民社会理论作为分析晚清中国社会的工具时,并没有在看到中国历史中有不符合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时即进行批判,而是充分论证其作为近代中国特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恰如其分地指出其无以避免的缺陷,这应当是一种客观的科学态度,而不是出于企求中国未来也出现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这种目的。实际上,史学界现有的相关研究一般也都只是就历史问题进行探讨,并没有对未来中国的发展提出什么具体的设想。
批评者还认为,由于市民社会理论讨论的对象主要是“中产阶级公共领域”,而近代中国依然是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家,中产阶级在近代中国一直发育不全。在晚清,所谓的“市民”或“资产者”虽然发出了他们的声音,产生了影响,但他们只是集中在一些大城市。因此,市民社会理论无法揭示中国广大农村地区错综复杂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近年国内学术界有关晚清国家与社会的研究,目光大多聚焦在城市的公共空间和精英分子上,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影响不无关系。这里应该说明的是,现有的研究无论是运用市民社会理论还是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确实是以城市作为主要的研究区域,但这是一种正常的发展现象。因为从公共空间、公共舆论等各方面看,城市的发展演变显然较诸农村更为显著,当然应该首先进行探讨。如果不对变化突出的城市进行研究,而是首先将目光放到农村,倒是会出现主次颠倒的缺陷。另外,虽然目前运用“国家与社会”理论分析框架的研究成果以关注城市为主,但也并非完全没有注意乡镇或农村。实际上,已有一部分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付出了相当的努力,并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果。例如朱小田的《近代江南茶馆与乡村社会运作》(《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5期),王先明、常书红的《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关系变化》(《史学月刊》2000年第5期),刘志伟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陈春声的《三山国王信仰与清代粤人迁台——以乡村与国家的关系为中心》(《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科大卫、刘志伟的《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唐力行的《徽州方氏与社会变迁——兼论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历史研究》1995年第1期),都是从不同角度直接或间接研究农村社会发展变化以及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代表作。可以说,以“国家与社会”为理论分析框架的研究,并非完全聚集于城市的公共空间和精英分子,以农村为考察对象探讨国家与社会发展演变及其互动关系的研究,在近些年来同样也取得了许多新的重要成果。
当然,从现有研究成果看,无论是运用市民社会理论还是“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邓京力曾综合相关不同观点提出若干值得思考和注意的问题,包括“国家”与“社会”的界定与权利分疏、二元或三元的解释模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国家”与“社会”的内部分析及其关系分析、制度分析与策略行动分析、民族国家分析单位的限度、学科界限与历史学本位等[18]。依笔者之见,要使“国家与社会”的理论分析框架更为合理和恰当地应用于中国近代史研究,对这些问题确实需要认真进行思考和检讨。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与“国家”的边界问题。因为在近代中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与“国家”的边界划分有时并非十分清晰,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就要求研究者不能以类似截然两分法的简单思维方式看待“社会”与“国家”,否则将很难准确地把握“社会”与“国家”的发展演变及其互动关系和作用。与此相关联,黄宗智提出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而且两者同时参与其中的“第三领域”(“第三空间”)概念[19],也很值得我们在进行具体的专题研究时给予高度重视。
另外,相关的专题实证研究近年来虽然发展比较迅速,已经涉及诸多领域,但也仍然有不少薄弱环节,甚至仍存在着某些空白点,因而还需要更多的研究者加强研究。闵杰在回顾和总结近十年的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果之后,也提出应该更进一步加强实证研究,并说明至少应该在社会阶层、社会团体、社会运动这三个方面(这三者同时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加强探讨[20]。这确实是很有启发性的建言,但因其所说主要是针对清末的情况而言,所以具体提及的社会阶层只是当时最活跃的绅商。如果我们将眼光移至民国时期,就会发现有更多的新兴社会阶层值得运用“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进行探讨,而且其中不少都仍属于研究的薄弱环节甚至是空白点。例如民国时期形成了为数众多的新兴自由职业群体,包括律师、教师、记者、报人、艺人、医师、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等,国内学者对这些新兴社会群体的研究有的只是刚刚开始起步,有些还尚未论及,不仅需要加强探讨,而且明显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关于社会团体的研究也是如此。由于公共社团是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民间社会发展变化的具体体现,因而受到研究者重视。但目前关于社团的研究却仍存在着视野较为狭窄的缺陷,仅仅只是对商会、教育会的研究比较充分,对其他社团的探讨依然薄弱。如果说清末的中国已开始出现各类新式社团,那么到了国民时期社团的种类和数量较诸清末显然更多,上面提到的这些新兴社会群体,一般都成立了自己的社会团体。目前,除律师公会、会计师公会等其中的少数社团开始有学者进行研究之外,绝大多数社团都还没有引起研究者的关注。因此,这方面的专题研究同样也迫切需要加强。
综上所述,以“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对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可以说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如果再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完善,并扩大范围加强对相关专题的实证研究,今后还将获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注释】
[1]据笔者所知,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文章有:张志东:《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徐松如、潘同、徐宁:《关于国家、民众、地方相互关系的理论与研究概述》,《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邓京力:《“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史领域的应用》,《史学月刊》2004年第12期;闵杰:《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10年回顾》,《史林》2005年第1期;邓正来的《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8月总第8期),也有部分内容涉及此问题。
[2]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见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1—2页。
[3]见章开沅为马敏著《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所作《序》,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页。
[4]闵杰:《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10年回顾》,《史林》2005年第1期,第43页。
[5]张志东:《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297页。
[6]见章开沅为朱英著《转型时期的国家与社会——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所作《序一》,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4页。
[7]关于“国家与社会”理论分析框架在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运用情况,因不属本文论述的范围而未予涉及,请参阅牟发松:《传统中国的“社会”在哪里——〈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代前言》,《史林》2006年第1期。
[8]张志东:《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304页。
[9]闵杰:《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10年回顾》,《史林》2005年第1期,第43页。
[10]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11]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1—292页。
[12]郭剑鸣:《文学公共领域:中国近世市民社会的一种雏形》,《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13]有关这方面的详细介绍和评论,请参见邓京力:《“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史领域的应用》,《史学月刊》2004年第12期。
[14]马敏:《商会史研究与新史学的范式转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15]赵世瑜、邓庆平:《二十世纪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第170页。
[16]崔志海:《市民社会理论与晚清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年12月2日,《新华文摘》2005年第4期转载。
[17]参见杨念群:《“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中国案例——有关两本汉口研究著作的评论》,《中国书评》(香港)1995年5月总第5期,第31页。
[18]邓京力:《“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史领域的应用》,《史学月刊》2004年第12期。
[19]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60页。
[20]闵杰:《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10年回顾》,《史林》2005年第1期,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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