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女性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女性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女性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
女性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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