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女工哺乳期保护的规定女工哺乳期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工哺乳期保护的规定
女工哺乳期保护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
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2.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及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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