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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工种

时间:2023-05-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工种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工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工种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工种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及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功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9.5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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