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数额的25%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1.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行为: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有上述侵犯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数额的25%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保障部门还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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