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的“地质学”——三评邓正来的“主体性中国”论纲 (53)
◆吴冠军
在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一著的学术论争还未退潮之际,邓正来本人已接连发表了《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等一组新的长论。其中,在写作时间上最后完成的《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文长达13万字,是当代中国学界研究“全球化问题”的一部最新力作。在该文中作者主要以当代中国法学论者们关于“全球化”的多种论述作为分析与衡正的文本对象,进而以旁征博引的知识视野论述了一种“开放而非封闭的全球化观” (54)。
然而,我在此处要指出的是:这篇论文的理论努力却并不仅仅止于此。若将该文孤立开来看,作者在《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中阐述的诸种论点,并没有能够一下子令读者感到耳目一新(尽管很多读者会同意作者的论述与立场):对于熟悉当代国际学术界关于“全球化”讨论的读者,邓正来文中对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批判、对“国际化”与“全球化”的概念性分疏,以及,提倡以“‘复数’的全球化”或“‘多元’的全球化”来替代当代“全球化”的霸权性话语等等论题,并不能算是一组崭新之论。但是,如果我们将《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与作者之前出版的著作《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作并置性阅读,那么,作者在前著中所隐而未透的理论野心,到了此文方才力道完全吐露:邓氏批判性地反思与梳理近20年来的中国法学,并进而扬弃“主权的中国”之概念而挺立“主体性的中国”,实是有着一个超越“中国”这个“能指”本身之符号性框界的激进向度——“主体性中国”之论述,为“开放而非封闭的全球化观”这个理论主张,奠定下了一个坚固的存在论基础。
换言之,邓正来“主体性中国”论纲背后的问题视域,并不局限在于“中国文明的伟大复兴”(汪晖语)这样的层面上,甚至也不是以那种眼下极为时髦的“亚洲思想”为着眼点。邓氏所根本性关注的,乃是“中国参与其间的‘世界结构’”。邓氏提出“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的问题” (55),恰恰在结构上,乃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全球化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全球化’”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同样地,追问“中国向何处去”,也恰恰是旨在进一步追问:“全球化向何处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正来自己亦对读者作出如下建议:“拙著阅读的顺序从时间上来讲应该是反过来的,即首先阅读本文即《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尔后阅读《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最后阅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而不是相反。” (56)
当下主流的关于“全球化”的话语,在规范的层面上,以一种“同质化”规划为核心;在历史的层面上,则以一种“目的论”框架为核心。但这样的“全球化图景”,正是邓正来所极力拒斥的。与此同时,邓氏又拒绝了种种以文化的或政治的“民族国家”单位为本位——以及,以更大或更小的地理区域(如“亚洲”这类的范畴)为本位——的“反全球化”话语。在《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文中,邓正来用了相当大的篇幅,将“全球化”同那种仍旧以“民族国家”为本位的“国际化”清楚地分梳开来。邓正来的“全球化”论述,借用一句道家的古典表述,乃是“以天下观天下” (57),而非以“邦”、“乡”为视域来“区划”天下。这便是说,邓正来在拒绝“用一种一维或一元的观点把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视作是一种竭尽全力展开同质化或者积极趋向于其固有的一种终极性目的的整体性规划”的同时,并没有退到“以地区对抗全球”这类二元框架化的老套路(“认同政治”、“承认的政治”等等“左翼话语”便是典型的此类二元框架支配下的话语)。是以,邓正来实际上是在两面作战:(1)既拒绝“那些一旦西化未果便动辄以一种狭隘的方式诉求所谓中国的‘文明’或‘传统’的中国论者所主张的:彻底从世界结构中退出或者视这种世界结构而不见”;(2)同时又拒绝“那些不具反思或批判能力的反主体性的西化论者所主张的:通过完全遵守世界结构的既有规则而彻底承认这个世界结构——全盘接受西方的价值或理想图景并根据它们去想象中国的未来。” (58)
随着后殖民主义、文化研究等新潮学术话语的相继兴起,“地理学”——该术语本身由法国哲学家德勒兹(Gilles Deleuze)提出——成为一个“反全球化”的新视角。“中国文明的伟大复兴”、“中华性”、“亚洲思想”等等宏大规划,都可以被植入到“地理学”的框架之中。然而,邓正来的“主体性中国”论纲,却同“中国”、“中华”、“亚洲”这类概念完全不同,它并非是一个“空间性”的“地理学”的概念。毋宁,它是一个“地质学”的概念 (59)。邓正来的作为“主体”的“中国”,是一个在存在论层面上无法被终极性地“符号化”的硬核:对于“主体性中国”这个硬核本身,邓正来采取的是一种“否定性”的定义方式 (60)。换言之,在邓氏的论述中,作为“主体”的“中国”激进地拒斥任何一种既有的关于“中国”的符号性定义。邓正来本人便正是用“主体性的中国”这个存在论—地质学上的概念,来取代当下关于“现代中国”的诸种支配性的符号性—实定性定义,譬如,“主权的中国”(从“民族国家”的政治性框架定义“中国”),抑或,“文化的中国”(从“伟大文明”的文化性范畴定义“中国”)……在邓正来的晚近论著中,“中国”不再是一个“地理学”意义上的“空间性”范畴,“中国”是一个“地质学”层面上的深渊性硬核:在任何一种作为“世界结构”的全球意识形态秩序中,作为“主体”的“中国”都是一个否定性的深渊,一个无法被平滑抹除的硬核 (61)。
正是从这一立场出发,邓正来强调,重新定义“中国”并建构“中国的理想图景”,是当下每一个“中国人”肩上的实践性使命。邓正来认为,提出“中国的理想图景”这个命题本身,并不是旨在由他自己去霸权性地给出一个关于“理想图景”的规范性定义,而是在于去逼使人们——主要就是指被邓正来称之为“‘不思’的一大堆”的当代“中国人”——对“中国”以及“中国参与其间的‘世界结构’”的“理想图景”去作出“思考”。我们看到,在其晚近的一系列论著中,邓正来并没有对他所提出的“中国的理想图景”作任何形而上学(“本体论”)的定义,从而彻底地拒绝了他所反对的那种“本质主义”倾向——即提出一种本质性的、唯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关于“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相反,邓正来将作为“主体”的“中国”之建构,在存在论的层面上完全地开放出来。
与此同时,“主体性的中国”这个概念,并不是就“中国”而说“中国”,而是在邓正来所说的“世界结构”的视野下提出来的。“‘中国的理想图景’在存在论的层面上是开放的”,这个命题便是意味着,世界的“理想图景”在存在论的层面上亦是开放的,因为“中国能够以一种‘主体性’的姿态积极参与对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的审查和重塑。” (62)至少,邓正来相信,通过对“话语权”的积极争夺,他的“主体性中国”论纲,能够开放出这样的一种可能性。
在邓正来看来,“全球化向何处去”不只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而且更是一场“话语斗争”:
在根本的意义上讲,“全球化问题”并不只是一个事实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话语的问题,是何种视角将支配我们审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意义的问题。但是,从中国法学目前的研究来看,这个话语问题基本上被忽略了,即使有论者论及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意识形态层面上展开的。我认为,我们在被卷入一种所谓客观的“全球化进程”的同时也介入了一场有关全球化的“话语争斗”之中,而且从我们自己的角度来看,这实是一个“话语建构”的问题,其核心就是话语争夺权的问题。而这场话语争斗的关键意义便在于它向我们开放出了一个被人们所忽视的问题,即我们究竟面对的是何种“全球化”?在我看来,我们所卷入的不只是那种所谓客观的“全球化进程”,更是我们所认识的或所建构的那种“全球化进程”,这即是说,我们对“全球化”的认识或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所可能卷入的那种“全球化”。换言之,我们的“认识”或“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视角,而视角则在基本的意义上受话语支配。无论全球化时代的物理性进程是如何展开的,也不论经济交往、文化交往、军事交往和政治交往事实上是如何进行的,不同的话语始终为我们提供了我们据以认识和看待事实层面上的全球化时代的不同的视角。这一点极其关键,因为它意味着在面对和认识全球化时代的时候,我们不仅需要根据某种话语去认识和看待全球化时代,而且还在根本上应当去建构我们据以认识和看待全球化时代的我们自己的话语。在这里,我们需要给出我们自己的源出于中国立场的“话语”,并为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人民提供一种审视全球化进程的我们中国的视角。这就是从“话语实践”(discursive practice)到“话语建构”(discursive construction)、再到“话语争斗”(discursive struggle)的转换问题。因此,我们绝不能满足于对“全球化”进行简单描述的工作,绝不能不加反思和批判就在描述“全球化”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承认西方论者所提供的各种有关“全球化”的话语——这也正是当下的中国法学界在思考和讨论全球化问题方面所存在的明显问题 (63)。
“话语”绝非一个中立性的“媒介”(沟通/交往的“媒介”),而恰恰正是政治之域(the field of the political)。拉克劳(Ernesto Laclau)和穆芙(Chantal Mouffe)的著述已经向我们揭示了作为政治之域的“话语”:“在社会中充斥着各种‘浮动的能指’(floating signifiers)。政治性的竞争可以被视为:各种对立的政治力量把那些能指,部分性地固定到诸种特殊的符号指向的构造(signifying configurations)的各种努力。” (64)而话语的“霸权”(hegemony),就正是“能指”与“特殊的符号指向的构造”之间的一种“固化”(fixation)状态。这便意味着,政治斗争,从来在根本上就是争夺“话语霸权”的斗争,即,围绕各种“能指”(如“民主”、“自由”、“平等”,以及晚近的“全球化”等等)而展开的话语性斗争。例如,马克思(Karl Marx)的那个革命性的政治方案之起点,实质上便正是针对“自由”、“平等”、“民主”等这一系列基本“能指”的“资本主义定义”(一种“特殊的符号指向的构造”)而提出了犀利的挑战。这就使得马克思的著述不仅是学术的,而且也是政治的。而20世纪世界范围内的诸种大规模政治实践等这些“能指”重新从其原有的“固化”状态中开放出来(同时又不坠入旧有的“资本主义定义”之窠臼),便成为当代“后马克思主义者”们所自我赋予的实践性使命。这一实践,即激进地开启了新的一轮作为“话语建构”的政治斗争:同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等人所提出的那套调和“左”与“右”的“第三条道路”方案完全不同,作为政治斗争的“话语建构”所承担的激进使命,乃是话语层面上的彻底的全新开创。
邓正来的晚近论述,在这个意义上也正是不仅仅是学术的,而且也同时也是政治的:他所挑起的,是一场争夺关于“全球化”这个“能指”的话语斗争;而他所要激进改变的,不仅是关于“全球化”的观念,同时也是“全球化的进程”。因此,邓正来所呼唤的这一斗争性的“话语建构”实践,本身就正是对当下那以“同质化”与“目的论”为核心的“全球化浪潮”的一个坚决的“不服从”:对“全球化”作出新的阐述,便正是去介入性地激进改变“全球化”的方向及其内容。
更进一步,邓正来所呼吁我们积极投入的那作为政治斗争的“话语建构”,乃是一个创始性的实践——即,立足于“主体性中国”,通过话语层面的思想实践,开创出一个(组)全新的“全球化图景”,亦即,开创出全新的开始(Beginning) (65)。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主体”的“中国”,正是给予作为创始性实践的“话语建构”以“地质学”上的源源不竭的深层资源,在存在论的层面上使得“全球化”永远成为一个开放的进程。
邓正来在面对一群学者的质疑时这样回答道:“你只是在地理上处在世界之中,但是你不能在结构上成为世界的一部分。” (66)那么,怎样的“中国”,才算是脱离“地理学”的范畴,“在结构上成为世界的一部分”?
这个关于“如何定义中国”的问题,我们可以在邓正来关于“全球化”的论述——我称之为一种“全球化的‘地质学’”——中找到答案:“主体性中国”,乃是使得“世界结构”永远保持开放的一个存在论硬核。这,在我看来,即是邓正来所阐述的“开放而非封闭的全球化观”的真正学术新意之所在;这也才真正是邓氏“全球化”论述对这一论域所做出的独特的贡献。
2008年8月10日
【注释】
(1)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曾与杨春学教授交换过意见,成稿后曾传给罗卫东教授,并与张旭昆和曹正汉教授做过讨论,2007年10月,以此为题在浙江大学做过学术讲演,罗卫东教授在座,并做了回应和讨论。在此一并致谢。文责自负。罗卫东著:《情感、秩序、美德——亚当·斯密的伦理学世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新英汉词典编写组:《新英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版,第487—488页。
(3) 据笔者所及,“回归古典”是一种世界性思潮,在经济学中的含义和指向有二,一是恢复竞争,新古典虽然讨论竞争,但完全信息实际上取消了竞争,至多只是讨论了竞争状态,而在古典理论中,竞争是一个过程;二是考虑伦理因素,政策研究不能仅从效率出发。
(4) 中文商务版译为,“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如果他为样做的话是恰当的和正确的”。参见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1—102页。
(5)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
(6)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页。
(7) 自爱既可能是善的,表现为谨慎的美德,也可能是恶的,表现为贪得无厌;同样,同情心也是亦善亦恶,前者表现为仁爱的美德,后者表现为报复、陷害等。
(8) 笔者孤陋寡闻,阅读的西方哲学著作不多,就现有的阅读范围来看,哈耶克(2002)是明确将人的理性和社会性放在一起加以讨论的。不过,哈氏的论述既有创造,也有不足。比如,哈氏既认为理性是人类最珍贵的禀赋,又强调理性的不足和局限,既主张最充分地使用理性,又反对理性的滥用,办法是明确使用理性的环境和条件。不过,他把理性仅仅局限于工具理性,而否定了价值理性,仅仅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讨论理性,否定了理性的“单数”存在形式,把理性完全看作是一个社会过程。
(9) “美国的制度主义是反理性的,除了一堆需要用理论来整理否则就只能付之一炬的描述性材料之外,它没有留下多少值得留传下去的东西”。参见科斯:《企业、市场和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52页。
(10) 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
(11) 现代经济学是一个复杂的集合,还是用新古典经济学较为恰当。
(12) Adam Smith,Essays on Philosophical Subjects. Edited by W.P.D.Wightman.
(13)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30页。
(14)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7页。
(15) 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页。
(16) 同上书,第110—111页。
(17) 同上书,第112页。
(18)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页。
(19)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6页。
(20) 宗教约束和道德约束的差别就在这里,这一点是钱穆先生指出的。不过,这也说明,修德是离不开外在约束的。参见钱穆,《人性十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1页。
(21) 关于东西方文化精神的内倾和外倾,钱穆先生有深刻的分析,与这里的讨论有所不同。参见钱穆,《人性十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1页。
(22) 肖尔教授是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教授。Frederick Schauer,Playing by the Rules: a philosophical examination of rule- based decisionmaking in law and in life,Oxford England: Clarendon Press, 1991.赵波,荷兰格罗宁根大学(University of Groningen,the Netherlands)博士生(法哲学),LLM,法理学硕士,文学学士。
(23) 具有代表性的有台湾学者庄世同、葛洪义教授和李可先生等的相关论文,以及一系列研究德沃金理论的论文和专著等,这里不再列举。
(24) 虽然学界对张学英案中适用法律原则的恰当性有异议,但是这些判决也同样表明法律原则渐为司法界认可这一事实。
(25) 比如哈特对规则作为社会事实的分析(H. L. A. Hart,The Concept of Law,2n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 ,拉兹讨论了规则( rules)作为行动理由的问题( Joseph Raz,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 ,维特根斯坦对遵循规则的语言分析[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3rd,G.E.MAnscombe(trans),Cambridge,Mass.:MITPress,1978.]等。
(26) Frederick Schauer,Playing by the Rules: a philosophical examination of rule- based decision- making in law and in life,Oxford England: Clarendon Press,1991,p.76、p.112.
(27) Ibid.p.17.
(28) Ibid,p.49、p.51.
(29) Ibid.p.64.
(30) Frederick Schauer,Playing by the Rules: a philosophical examination of rule- based decision- making in law and in life,Oxford England: Clarendon Press,1991,p.82.
(31) 即拉兹眼中的排他性理由。Joseph Raz,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pp.35-45.
(32) 肖尔提出的领域优先同德沃金的提法基本相同:一般而言,在规则适用时更接近调整对象的规则要优先适用;但是其适用并不是绝对的,要受到规则背后正当性理由的限制。简言之,具体法律在适用上优于普通法律。R. M.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Mass: Belknap Press,1986,pp.250-254.
(33) Frederick Schauer,Playing by the Rules: a philosophical examination of rule- based decision- making in law and in life,Oxford England: Clarendon Press,1991,p.206.
(34) 在手段和目的,规则和其背后的正当性理由之间,应当是互动关系。Westerman教授在富勒(Fuller)和杜威(Dewey)的理论基础上,论述了法律中目的和手段之间的互动关系。鲍琳·韦斯特曼(Prof. Pauline Westerman),《法律手段和法律目的》(译),《学习和探索》2006第3期,第106—112页。
(35) Griffiths教授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质疑了规则能否有效实现既定目的的问题。John Griffiths, Journal of Legal Pluralism, No. 38, pp. 1- 84.
(36) Philippe Nonet and Philip Selznick,Law & Society in Transition: toward Responsive Law,New Brunswick[etc.]: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1.
(37) 肖尔后来明确表达了这个观点。Frederick Schauer,“Prescriptions in Three Dimensions,”Iowa Law Review,Vol.82,No.3,1997,p.911.
(38) 柯瑞·罗宾:《我们心底的“怕”——一种政治观念史》 ,叶安宁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9) 王月瑞、杨园:《联邦国妖:埃德加·胡佛》,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40) 参看多尔迈:《主体性的黄昏》,第1章,万俊人、朱国钧、吴海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41) 霍布斯:《论公民》,应星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42) 孟德斯鸠论专制政体的原则时说:“老百姓应受法律的裁判,而权贵则受君主一时的意欲的裁判;最卑微的国民的头颅得以保全,而总督们的头颅则有随时被砍掉的危险。”(《论法的精神》第1卷第3章第9节,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上册,第27页)
(43) 胡佛,冷战期间掀起“反共产党同情者运动”。此人凭借所掌控的情报机关,任联邦调查局局长长达近半个世纪,历经8届美国总统。美国人诺尔曼·马勒认为:“胡佛的所作所为,比任何独裁统治者的危害都更大。”(《联邦国妖:埃德加·胡佛》,前言第8页。)尽管历任美国总统对胡佛的所作所为并非不清楚,譬如1945年5月12日,杜鲁门总统在一份备忘录中写道:“我们不需要盖世太保或者是秘密警察。联邦调查局正在向这个方向蜕变。他们的职责本应是对付犯罪分子,但现在他们热衷的却是搜集名人丑闻并以此为把柄进行讹诈。他们对地方执法官员的藐视已达到无法容忍的程度。我们需要的是合作。”(同上书,第132页)但是,他们之所以不敢解除胡佛的职务,国会两院之所以对胡佛网开一面,主要还是出于对胡佛的恐惧。
(44) 《联邦国妖:埃德加·胡佛》,第45—46页。
(45) “尽管联邦调查局用上了窃听器和告密者,仍然没有发现卓别林在政治方面的把柄,但鉴于他‘道德上的堕落’对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应埃德加·胡佛的建议,司法部还是于1952年作出了将卓别林驱逐出境的决定。”(《联邦国妖:埃德加·胡佛》,第141页)
(46) 当这位天性朴实的大科学家发现自己被秘密调查和监视时,不禁极为失望。1947年,他对外界谈话时说:“我之所以选择了美国,是因为我听说这个国度有充分的自由。我把美国作为一个自由的国度,实际上是犯了一个错误,而穷我一生,也无法弥补这个错误了。”至爱因斯坦1955年去世,联邦调查局关于他的档案已达数千页之多,尽管并没有找到任何危害美国利益的证据。(《联邦国妖:埃德加·胡佛》,第141—142页)
(47) 尽管胡佛不断把经过自己剪辑、加工的材料抛出以败坏金的名声,美国人对黑人民权运动的态度却坚定不移。与此同时,胡佛对金的嫉妒和攻讦也越来越公开、直接。为了后者获得诺贝尔和平奖,胡佛断然走上了前台,把涉及金的一些“丑闻”素材分发给美国国务院和联合国等一些单位,并派遣查尔斯·贝茨前往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实地揭露金的“本来面目”。在华盛顿,胡佛一改往常拒绝采访的作风,会见了18名记者,向他们大谈特谈“美国最臭名昭著的骗子手”。马丁·路德·金领奖归来返回美国时,胡佛对金进行公开的死亡恐吓:“你的末日就要到了。你算是彻底没有指望了。”(《联邦国妖:埃德加·胡佛》,第218—219页)
(48) 《联邦国妖:埃德加·胡佛》,第193页。
(49) 在麦卡锡主义横行的几年间,被关押或拘留的政治犯顶多200人,而且通常不到一、两年就释放了,因政治原因遭到起诉和定罪的大约在几百人(第274页)。
(50) 《阿瑟·米勒在众议院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所作证词》,参见《玛丽莲·梦露:联邦调查局档案》,蒂姆·科茨编著,钟轶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
(51) 乔治·奥威尔:《一九八四/动物农场》,孙仲旭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页。
(52) 尼采:《偶像的黄昏》,卫茂平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160页。
(53) 关于邓正来的“主体性中国”之论述,我先后已发表了两篇评论文章,请参见吴冠军:《“狼口”中的快乐,或,“中国的主体性”》,载《中国书评》第6辑,2006年;吴冠军:《“何处去?”》,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
(54) 邓正来:《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作者所传电子文本。
(55)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此处引文根据作者所传之电子文本。下同。
(56) 邓正来:《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
(57) 《老子》第五十四章。
(58) 邓正来:《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
(59) 相对于“地理学”的“地质学”之概念,我受到了法国哲学家、汉学家于连(Francois Jullien)的启发(请参见于连:《圣人无意》,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94页)。当然,我对此概念的使用,和于连并不完全相同。
(60) 参见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中的相关论述;我在《“狼口”中的快乐,或,“中国的主体性”》一文中,对邓正来的“否定性”路径有详细的分析。
(61) 具体的分析请参见吴冠军:《“狼口”中的快乐,或,“中国的主体性”》。
(62) 邓正来:《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
(63) 邓正来、徐清飞:《直面全球化的主体性中国:谈“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建构”》,载“学术中国”,http://xschina.org/show.phpid=946(于2008年7月28日访问)。
(64) 拉克劳:《话语》,吴冠军译,载《文化研究》第五辑,2005年,第104页。
(65) 更具体的分析,请参见吴冠军:《“何处去?”》。
(66) 邓正来、郑永流、舒国滢、朱景文、莫纪宏、张曙光等:《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学术中国”,http://xschina.org/show.phpid=5493(于2008年7月2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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