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产生和发展按其逐步完善的过程,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初级阶段
1950年至1957年可视为初级阶段。1950年,国家颁布“共同纲领”,要求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施;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明确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健康”的法律规定;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所谓“三大规程”。
2.调整阶段
1958年至1966年为调整阶段。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了企业需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即所谓“五项制度”;1963年,原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颁布了《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
3.停滞阶段
1967年至1978年为停滞阶段。这一时期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建设受到阻碍。
4.恢复发展阶段
1979年至1990年为恢复发展时期。在这一阶段,国务院、原劳动部、卫生部等部委颁布了大量安全卫生法规。1979年10月,国家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1979);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3年,国务院颁布《关手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监察工作报告》;1987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5.逐步完善阶段
自1990年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进入了逐步完善阶段。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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