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1)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
2002年5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八条规定:“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
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做如下处理:
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采取相应措施。
3)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做出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报告。
5)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6)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2.职业病种类
根据2002年4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我国职业病共分为10类115种:
(1)尘肺: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等13种。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等11种。
(3)职业中毒:包括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56种。
(4)物理因素所至职业病:包括中暑、减压病等5种。
(5)生物因素所至职业病: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3种。
(6)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8种。
(7)职业性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3种。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3种。
(9)职业性肿瘤:包括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等8种。
(10)其他职业病:包括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等5种。
3.职业病报告
根据卫生部1988年8月20日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4.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根据卫生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区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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