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动力机制之一:社团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
任何社会组织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和逻辑,只有真正按照组织自身的逻辑运行,组织本身才能获得真正的发展。社团组织也有自身的逻辑运行规律,这种运行规律来自于它用更好的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社团按照它自身的这种逻辑来运作,就会不可避免地表现出自治化的倾向。社团本身的内在逻辑推动了社团自治化。
第一,社团社会合法性基础的获得在促进社团自治化的路径选择。
社团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民间性,因此,社团的社会合法性是社团发展的根基,社会合法性的获得对于社团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社团的社会合法性主要有三种基础:一是地方传统,二是当地的共同利益,三是达成共识的规则或道理。一个社团要在一个地方立得住,至少应该具有其中的一个基础。
当前中国现阶段的社团类型主要有所谓“自上而下型”的官办、半官办社团和所谓“自下而上型”的草根社团。就第一种类型的社团来说,虽然这类社团组织在短时期内依靠其官方背景和政府资源,暂时能够赖以维系下去,但由于社团组织本身并不是政府机构,既不能凭借行政强制力量攫取资源,又不能仅凭财政资助过上称心如意的日子,这就不断地迫使社团“眼睛向下”,也就是向社会获取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但是,社团不能强制社会满足它的要求,而只能通过满足社会的需要“换取”社会给予的回报。这意味着社团必须听命于社会,不由自主地走向自治。
就第二种类型的社团来说,由于它本身没有政府资源和背景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和资源是其赖以生存的生命所在,向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的宗旨使其获得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从而不断推动着这类民间组织更好地发展。
社团的社会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由这种认同而吸引的社会志愿者和社会捐赠是社团不同于政府、企业的显著特征,也是社团保持独立性的重要保证。因此,非营利组织都非常注重吸引志愿者和社会捐款。但是,如果政府过多地介入非营利组织活动的领域,社会参与者就会以特有的方式表示不满,一是“用脚投票”,即不对非营利组织和事业捐款;二是从舆论上对非营利部门的过度介入行为进行谴责。第一种行为减少了政府通过非营利事业所能获得的资源数量,也降低了非营利组织帮助政府分担责任的能力;而第二种方式使政府的介入在合法性上受到了削弱,提高了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控制成本。(15)这样就会迫使社团从对政府的依附中独立出来,走向自主和自治。
第二,社团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理性选择模型推动着社团不断走向自治化。
社团作为法人主体,它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在面临“依附”与“自治”两种发展策略选择时,它会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在比较的基础上,选择那种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的发展策略。
对于“自上而下型”的官办社团,依附于政府会对社团带来正反两方面的效应。一方面,社团借助于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系统的资源,可以使社团获得来源于政府的必需的经费支持以及利用政府权力获得的其他利益,如较强的资源动员能力等;而另一方面,对于政府的过分依附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一方面,政府通过赋予业务主管部门强制性权力来直接干预社团组织的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来间接的限制社团组织的活动空间,从而最终导致社团自身能力受到限制,难以获得必须社会化的资源。通过比较,如果社团能越过某个“阀限值”,即越过“自治化收益大于依附收益的临界点”,社团就会向自治化的方向演进;反之就会陷入“依附的陷阱”不能自拔。(16)
对于“自下而上型”的草根社团来说,如果它通过“非政府方式”获得的收益大于依赖政府的收益,而且在自治化与收益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那么它就会沿着“自治化”的方向继续演进。
第三,社团之间的竞争必然导致它们的分化,并最终使自治性社团胜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部环境越来越有利于那些按照社团自身内在逻辑运作的社团,这些社团由于顺应了自身发展的规律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其数量、规模和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还有一批不能或不愿摆脱依附境地的社团,在日益完善的竞争中逐渐走向没落。
康晓光指出,可以预见,如果现行的政府与社团的关系不变,即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不变,那么在未来的十几年中,“自上而下”创立的社团将发生大规模的“两极分化”:一部分成功地走上“自治化良性循环轨道”的社团,将通过获得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而变得日益强大;而另一部分陷入“依附陷阱”的社团,随着来自业务主管单位的“好处”越来越少,将陷入日益恶化的生存境地,甚至彻底消亡。(17)
对于官办社团组织间的分化,有学者提出了一种理论模型。该模型提出了三个解释变量:资源供需状况、政府影响和自身逻辑。资源供需状况指的是社团组织所获得的资源供给能否满足社会需求;政府影响指的是政府部门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和制定法律政策来直接影响社团组织的行为。资源供需状态和政府影响这两个变量是中国官办社团组织所处的制度环境的“共性”,它们是社团行为发生分化的基础。虽然面对同样的制度环境,由于自身逻辑的不同,中国官办社团组织最终的行为必将表现出与之相应的特征。所谓自身逻辑,也就是社团组织的综合素质,它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指标:社会企业家、主观倾向、抗压能力、机构理念,根据这个理论模型,影响官办社团组织行为的作用力主要有:当社团组织的供需存在缺口时,社团就会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小缺口,以接近供需平衡状态,这种驱动力称为“平衡引力”;官办社团组织同时受到政府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两种作用力,但是这两种作用力的强弱和综合作用效果,对于不同的社团组织是不同的。在这三种作用力的影响下,官办社团组织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化,而社团组织的自身逻辑是决定官办社团行为向何种方向分化的重要因素,即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判断官办社团组织行为将出现何种特征,它们分别是:社会企业家、主观倾向、抗压能力和机构理念,而那些具有现代性价值取向和高超运作能力的社会企业家正是推动官办社团组织走向社会自治的积极力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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