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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同文字”与“焚书坑儒”

时间:2024-05-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书同文字”与“焚书坑儒”“书同文字”与“焚书坑儒”秦始皇的千秋功罪,历代褒贬不一,至今尚无定论。然而,在统一文字对中华文化有所促进时,却出现了一场文化浩劫——“焚书坑儒”。无论如何,“焚书坑儒”都是人文的大劫难、历史的大倒退,李斯固然是祸首,始皇也难辞其咎。

“书同文字”与“焚书坑儒

“书同文字”与“焚书坑儒”

秦始皇的千秋功罪,历代褒贬不一,至今尚无定论。这里无意对这位历史争议人物妄加评说,仅就他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中是促进还是促退的问题略述己见。

中国的文字,从载体看,有彩陶文、甲骨文、铜铭文、简牍文等,字体各异,写法有别。到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文化的兴盛,文字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列国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规范,各有各的文字,不仅字体各异,字形字义也千差万别,给信息传递和文化交流形成障碍,统一文字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秦统一中国后,除以秦法为统一法制外,也以秦国文字为全国通行的文字,废除了异于秦的文字,进行了由繁至简的文字改革。

在这次改革中,统治阶层进行了一场大讨论,许多大臣发表了意见,如丞相李斯写了《仓颉篇》,宦官赵高写了《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敬写了《博学篇》,各抒己见,一致拥护统一文字。

当时通行的文字有“大篆”和“小篆”,小篆是由大篆省改而来,但文字体仍繁,由于公务繁忙,公务员在书写时又多有改省,出现了不统一的“隶书”,可算是古代的“简化字”了。在文字改革中,将各种简化字加以规范,成为正式的隶书,并规定全国通行,成为各种公文必须采用的字体,至于个人写作、雕刻等所使用字体那就管不着了。因此,当时著书立说仍习惯于用大篆、小篆,因各种用途不同又有不同字体,当时有“秦书八体”之说,除大篆、小篆、隶书外,还有签题上的“署书”、旗幡上的“虫书”、符咒上的“刻符”、玺印上的“摹印”、兵器上的“殳书”。文字自有其发展规律,不是短命的秦代所能完全统一的,但当时政府公文和民间契约必须使用隶书,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统一文字是文化交流和发展的前提。尽管在秦代我们还不能清楚地看到其对文化发展的促进作用,但从长远看,其影响不可低估,尤其到以纸作为文档载体后,隶书书写方便的优点进一步发挥出来,文化传播的广泛性进一步扩大。隶书以其自身的优势流传至今,我们现在使用的简化字也是以隶书为基础的。

然而,在统一文字对中华文化有所促进时,却出现了一场文化浩劫——“焚书坑儒”。这场浩劫出现在秦初并非偶然,早在秦孝公时,商鞅就提出“燔诗书以明法令”。尽管当时只不过说说而已,但却种下了祸根,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形成灭顶之灾。

在秦始皇当政伊始,并没有采取极端措施,还收集了全国的古典文献,成立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国家图书馆,征聘了大批知识分子,授以挂名官衔,包括七十个“博士”和三千多个“诸生”,并给予优厚待遇,笼络他们对各种书籍进行一次大甄别。那些接受拉拢的知识分子,他们的思想也与法家思想格格不入,要靠他们来查禁书籍,自然不会有什么结果。

浩劫的祸首应是功利主义者李斯,他在秦始皇八年(前214)一次会议上提出:“臣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一番杀气腾腾的主张竟然投合了秦始皇的胃口,一声令下,全国各处点燃了焚书的熊熊烈火,许多珍贵文献化为灰烬。

皇家图书馆的博士、诸生人人自危,第二年又发生了侯生、卢生逃亡事件,始皇大怒,斥令御史审问诸生,那些没有骨气的诸生相互告发,检举出犯禁儒生四百六十多人,统统被活埋,还有大批儒生被流放边境。屠杀并未就此结束,还有第二次、第三次……据《文献通考》载:“又令冬种瓜骊山,实生,命博士、诸生就视。为伏机,杀七百余人。”始皇命人在寒冷的冬季,在陕西临潼的骊山上种了一片瓜地,瓜子居然发芽生长起来,命令博士、诸生前去考察,用埋伏机关之计杀了七百多人。那批文弱书生手无寸铁,本是案板上的鱼肉,要杀要坑悉听尊便,又何必多此一举?所谓“伏机”又是一种什么机关?据野史传说是这么回事:始皇命人在一块平地上挖了个特大的坑,用木棍横支其间,覆盖上泥土,从旁通一火道,烘烤这片土地使其解冻,并在上面种上瓜子,使瓜苗茁壮成长,于是把前去考察的儒生赶进地里,支撑的木棍被压断,陷入坑中的人通通被活埋。故事还算合情合理,但是否臆想编造,无法考证。

无论如何,“焚书坑儒”都是人文的大劫难、历史的大倒退,李斯固然是祸首,始皇也难辞其咎。法家学派的初衷是建立法治国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把法家思想推向极端,必然走向反面。严刑峻法成为独裁统治的工具,镇压工具也会变成自掘坟墓的大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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